中國化學礦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協會概況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China Chemical Mining Association,英文簡寫CCMA)是經民政部批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註冊,於1991年6月正式成立,由全國化工礦山、部分建材和有色礦山、地質勘查院、化肥生產以及與礦業開發套用相關的院校和科研設計單位等162228個會員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全國性、非經營性社會團體。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的會員單位,主要從事、硫、鉀、硼、蛇紋石、明礬石螢石等20多種化工礦產的勘查、開發、科研及化工礦產品的深加工。截止到2010年05月底,從業人員約1628萬人。2010年05月底礦石產量為21億多噸,大部分是化肥、化工及相關工業的基礎原料,其中磷礦石68075000多萬噸(折P2O5 30%)、硫鐵礦15131400多萬噸(含S 35%)、鉀鹽產量397200多萬噸(折K2O 100%)。除鉀鹽外,磷、硫、、重晶石、螢石等主要化工礦種均能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對化工礦物原料的需求。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化學礦業協會”(簡稱為中化礦協),英文名稱為“ China Chemical Min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名稱為“CC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全國性的化工礦業社會團體,由全國化工礦山、部分建材、有色、冶金礦山企業、部分化肥生產、流通企業及化工地質勘查單位、礦業開發套用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等自願參加聯合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行業規範和社會道德,堅持為發展化工地質礦業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充分發揮其聯繫政府與企( 事 )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以及化工地質礦山行業的管理與協調作用,發展循環經濟,構建資源節約型行業,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效益的提高,推動化工礦業持續、有序、穩定、健康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團體接受上述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六鋪炕街一號。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研討本行業發展戰略(包括受政府委託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草案)和政策,及時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二)商定、修改並維護行規、行約,增強行業凝聚力和競爭力,推動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努力建立資源節約型行業;
(三)負責協調行業的市場建設與規範,掌握分析行業生產動態,匯集、分析、發布行業經濟技術和礦產品市場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參與本行業各項標準的制訂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以及行業資質審查、產品質量監測,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五)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對於同行業的價格爭議,組織同行業議價。對行業內協定的商品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維護平等競爭;
(六)按照本行業的實際要求,加強行業統計工作。布置、管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七)受政府或有關公司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責任監督;
(八)組織國內、國際的行業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推動行業的新技術、名牌產品的發展,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
(九)做好主辦刊物、信息和專題資料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及時宣傳國家的礦業方針政策,溝通情況,傳播經驗和信息;
(十)採取各種形式為會員單位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努力提高全行業的經營和技術素質;
(十一)發展會員,加強組織建設,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十二)接受政府和會員單位托辦的各種事項。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1)單位會員:從事化工礦產資源勘查、礦山建設、礦產開發、產品加工、產品銷售、礦山機械設備製造,以及與化工礦業有關的教學、科研、設計、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它礦業單位、全國或地方性機構和社團組織;
(2)個人會員:從事礦業活動的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工人技師和管理幹部,以及省、部級勞動模範,外國專家及國際友人。
第九條 本團體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1)形成理事會決議;
(2)由理事會授權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在加入集團性公司(公司也已加入本團體)後,可按其意願,保留會員資格,繼續享受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附:會員年度會費繳納標準: 副理事長單位,不低於5000元,歡迎多交,多交額度不限;常務理事單位, 不低於3000元, 歡迎多交,多交額度不限;理事單位, 不低於1000元, 歡迎多交,多交額度不限;其他會員單位,不低於500元,歡迎多交,多交額度不限。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重大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研究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團體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的名單,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出版刊物、編印資料、舉辦展覽及承辦各級政府部門和其它單位委託工作所取得的有償服務收入;
(六)利息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記核准後方能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4日中國化學礦業協會第四屆特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機構設定理事長: 李海廷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劃)
王赤衛 、王 君、王澤群安平綏、、劉興渝、何浩明張富榮、張文學、屈慶麟
秘書長: 
常設機構:秘書處
中國化學礦業協會下設:硫鐵礦專業委員會、磷礦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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