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3月12日,是國家民政部批准的保險業自律性社團組織,主管單位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會員有: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地方保險行業協會和精算師。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最高管理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為秘書處,由專職秘書長負責協會日常工作運轉。秘書長由會長、副會長提名或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報監管部門核准後產生。協會通過每年度召開理事會的形式共同商討協會的工作,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決定重大問題。協會下設財產保險工作委員會、人壽保險工作委員會、保險中介工作委員會和精算工作委員會四個分支機構,各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性質,設立專業工作部。協會還通過定期召開全國地方協會秘書長聯席會議,交流情況,協調工作。
作為全國保險行業自己的社團組織,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工作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五個方面:
基本職責
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指導性條款來約束不正當行為;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加強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監督執業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有利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
協調:協調協會會員間的關係,當好會員調和人;協調行業與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係,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係,當好消費者保護人。
交流:通過協會會員間、與國內外保險業間、與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反映業內動態,為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宣傳:整和資源,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經營者法律意識;宣傳先進事跡,樹立行業良好形象;關注業內熱點、焦點問題,進行輿論引導、避免惡意炒作。
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縮寫為IAC。
第二條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險機構以及在華外資保險機構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會的監督和指導,並接受民政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六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接受中國保監會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二)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接受中國保監會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等;
(四)組織會員自願達成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五)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六)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
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
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第七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中國保監會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中國保監會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中國保監會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五)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六)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七)經中國保監會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承辦中國保監會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一節會籍
第八條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含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在華的外資保險機構,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許可從事保險有關業務的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以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保險服務機構,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行業社團組織,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四)協會的個人會員由中國保監會推薦。
第九條協會的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許可在中國境內從事保險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繼任協會職務。
第十一條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申請單位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四)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單位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節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自願退會;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上一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七)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八)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九)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執行中國保監會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四節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名譽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協會根據需要,推選若干名在業內具有較高威望,熱心於協會工作的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由會長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預決算;
(四)主持協會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
(六)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中國保監會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副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提前改選;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由常務理事會指定人員或提前改選。會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五條會長、副會長在社團組織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保監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範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協會章程的修改,須書面徵求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的意見,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保監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作用
保險行業協會或稱同業公會,顧名思義是指一個行業內業者的組織,是一種民間性的團體,其作用是同行集中在一起共同分析市場行情,制定行業內的活動規則、俗稱遊戲規則,協調市場行為,向有關部門反映業界的共同願望和要求,將有關部門的政策法規向業內人士轉達。當然還包括對業內在職人員的培訓,舉辦專題研討,業內信息交流,開展國際交流等等。上述這些行為歸納起來可以說行業協會是行業的視窗,是協調人,代言人。(1、協調人即協調業界內部的經營活動,協調社會公眾與業界的關係。2、代言人指協會要表達業界的共同心聲,向政府各有關部門反映。)中國保險市場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較快,在發展過程中免不了會出現一些混亂的現象,但是這種混亂現象必須加以遏止,否則不利於保險市場的良性健康的發展,不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不利於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但在體制改革、整頓市場防範風險方面,政府監管是首位的,這在國內外都是如此。政府監管部門從巨觀上整體上看得清,能根據市場的總體情況把好舵,制定出有效的政策,監控各公司的償付能力,把風險控制在未發生之前。而公司的內控又是防止風險,搞好市場秩序的基礎。但是只有上述兩方面還不完善,因為有些事情政府不便於出面干預,有的事情不該政府出面;有的事情又不是個別公司自己能解決的,需要有一個中間性的組織來協調、處理一些事務。例如,費率和手續費問題,例如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有些想法等等。行業協會起到自律、協調、服務、助手的作用。這就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有別於其他國家,特別是歐美國家保險行業協會的地方,這就是中國的特色,正向我前面介紹的,在歐美、甚至在亞洲一些國家,保險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是很淡薄的,但在我國是保險行業協會的重要任務。
具體作用
1、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維護保險市場秩序、規範保險經營行為,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行業協會辦好的基本職能,也是協會的首要任務。為此,我們制定了自律公約,今後還就公約內容制定出一些細則,各公司將就此進行討論,通過後將共同遵守。協會將在公約基礎上協助各公司自查,並將違規的現象向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但在發揮這一作用時也會遇到一些問題,例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章程規定,入會或退會是自由的,但又不象有些國家或地區的協會得到某種授權,可以起到權威性的作用。因此有的地方的行業協會就遇到這樣的問題。例如公司的業務活動中有違規行為,協會根據自律公約提出對其進行某種處罰,而這家公司聲稱只要對其處罰,他將退出協會,而贊成對其處罰的公司則聲明如不對其處罰,他們也將退會,公約也將成為一紙空文。此外,如果有的公司不願意參加協會,怎么辦?它就不參與自律了。而協會對非會員是執行不了公約的,因此協會在制定、修改自律公約時曾涉及到對非會員公司違規的處理辦法。因此如何充分、正確發揮自律作用是一個值得探討的重要課題。提到協會的權威性,有關部門給予某種授權,對樹立協會的權威性固然重要,但是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使各會員離不開協會,覺得入會對他開展業務有好處才是最重要的。
2、發揮協調的作用。
協調作用應包含三個方面:行業內部的協調,要依法公正地協調、處理會員公司之間的業務糾紛和矛盾,確保會員公司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係;行業與公眾即保戶的協調,使社會公眾了解保險,不至於因為對保險,特別對具體險種不了解而導致糾紛,損壞保險形象,同時公眾對保險知識增加了,從而遏制一些代理人員的胡作非為。一旦出現糾紛屬於保戶對條款不了解引起的,則作客觀的解釋說明,屬於公司執行中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加以解決;做好行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要成為行業的好喉舌,將行業的共同心愿、呼聲向政府各有關部門反映,在合理的基礎上,為業界爭取的良好的經營環境。
3、發揮服務員的作用。
這個作用函蓋面很廣,搞好自律,做好協調工作都是服務,這裡講的服務作用主要指:提供信息服務,要建立和完善協會的交流制度;提供培訓服務,制定符合國際保險慣例,同時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和考試辦法,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開展以提高業務水平為目的的研討會;提供技術服務,研究防災防損方面的技術措施,提供一般性條款的設計或審核服務等等;提供對外交流服務,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動中國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積極參與國際保險行業組織,加強與國際保險業的交流與合作,增進國際保險業對我國保險界的了解,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信譽,同時借鑑國際先進的保險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
4、發揮好監管的助手作用。
協會可以協助保監會在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監督會員公司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履行行業自律公約,規範業務活動等方面,發揮好監管的助手作用。
(四)展望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是一個新生事物,正如一切新生事物的產生和發展一樣有一個從建立到發展和完善的過程。要經過一段時間的磨合。但是由於中國保險業的領導機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十分重視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又由於各會員公司迫切地需要協會組織並給予熱情的支持,相信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一定能夠用不長的時間建設起來,以完善中國現代保險業管理體系,實現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公司內控三者有機結合起來,以迎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競爭和挑戰。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協會的作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成立是為適應國內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是在深化保險體制改革、整頓保險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的進程中產生的。因此,成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是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與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三者有機結合的現代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步驟。
盤點國家級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是指介於政府、企業之間,商品生產業與經營者之間,並為其服務、諮詢、溝通、監督、公正、自律、協調的社會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是一種民間性組織,它不屬於政府的管理機構系列,它是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