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險行業協會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我會)成立於1994年,英文譯名為:Beijing Insurance Association,縮寫為:BIA。我會由北京地區保險行業相關單位聯合發起,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我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經濟、金融與保險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公平競爭,開展行業交流,為會員提供服務,推進北京地區保險業平穩有序健康發展,提升保險業服務首善之區經濟社會建設的水平,為建設世界城市的目標作出貢獻。 我會的職責: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保險市場公平競爭、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單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優質服務。 至2014年5月,我會第八屆理事會有會員單位92家;其中,財產險公司40家,人身險公司52家。 2010年11月,我會接受北京市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的評審;2011年3月,經北京市民政局確認,我會獲得“5A級社會組織”。

基本信息

職能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的工作核心是服務,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1、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保險市場公平競爭、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
2、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單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優質服務。

北京保險學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風尚,團結和組織保險界以及社會各有關方面,結合我國的國情積極開展保險理論和實物研究,豐富保險科學理論寶庫,提高保險理論水平,促進首都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和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推動首都保險業健康發展。

協會作用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經濟、金融與保險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公平競爭,開展行業交流,為會員提供服務,推進北京地區保險業平穩有序健康發展,提升保險業服務首善之區經濟社會建設的水平,為建設世界城市的目標作出貢獻。

機構發展

一、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二、理事會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七)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八)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九)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執行中國保監會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四、工作委員會

各工作委員會是協會的二級機構,協會設有四個工作委員會,分別是財產保險工作委員會、人身保險工作委員會、保險中介工作委員會、保險行銷工作委員會。四個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協會的財產保險工作部、人身保險工作部、保險中介工作部分別承擔。

五、常設機構

協會的日常事務由常設機構來承擔,協會常設機構由七個部門組成,分別是辦公室、法律法規部、財產保險工作部、人身保險工作部、保險中介工作部、信息統計部、培訓認證部。各部門的職責如下:

辦公室:

1、負責協會人事工作歸口管理,負責黨建和協會文化建設,組織協會內部員工的培訓;

2、負責協會外事工作歸口管理;

3、負責協會新聞宣傳與信息交流工作歸口管理;

4、負責對外聯絡,保證協會與保監會、政府部門、地方協會以及其他行業社會團體、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工作;

5、負責協會財務工作歸口管理;

6、負責協會檔案檔案歸口管理;

7、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法規部:

1、負責協會有關法律性檔案歸口管理,建立保險契約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組建調處中心,制定調處規則;

2、負責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立法建議和有關法規修改意見,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負責組織研討、交流、協調和解決會員經營管理和訴訟中的法律問題,為規範會員經營管理服務;

4、負責調查和處理會員違反協會自律公約行為;

5、開展法律知識普及與宣傳,加強會員和行業的法律意識,提高會員和行業的法律實務水平;

6、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產保險工作部:

1、負責行業財產險領域自律協調工作的歸口管理;

2、負責行業財產險領域的專項工作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

3、負責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會員公司的共同願望,維護會員公司的利益;

4、負責行業財產險領域的交流、研討歸口管理;

5、承擔財產保險工作委員會日常事務;

6、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身保險工作部:

1、負責行業人身險領域自律協調工作的歸口管理;

2、負責行業人身險領域的專項工作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

3、負責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會員公司的共同願望,維護會員公司的利益;

4、負責行業人身險領域的交流、研討歸口管理;

5、承擔人身保險工作委員會日常事務;

6、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保險中介工作部:

1、負責行業保險中介領域自律協調歸口管理;

2、負責行業保險中介領域的專項工作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

3、負責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會員公司的共同願望,維護會員公司的利益;

4、負責保險中介機構的交流、研討歸口管理;

5、承擔保險中介工作委員會和保險行銷工作委員會日常事務;

6、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統計部:

1、負責制定協會信息技術套用的整體發展策略,負責信息技術套用項目的立項工作,並監督實施;

2、負責組織搭建行業內部交流平台,建立部門間和會員間的信息溝通、技術交流機制;

3、負責與會員公司信息負責人的對口聯繫;

4、負責套用軟體招標與管理工作;

5、負責組織開展行業調研和統計,跟蹤行業發展動態;

6、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培訓認證部:

1、負責組織開發行業相關認證項目,組織建立全國認證培訓體系,負責組織行業從業人員後續教育工作;

2、負責與保監會、行業相關單位培訓部門的日常協調溝通,確保認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3、負責組織各類短期培訓、學術研討及交流工作;

4、負責依據行業需求開發長期培訓項目,負責培訓項目的運行、維護以及相關培訓教材的開發;

5、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持活動

2005年3月28日,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北京保險學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五次理事大會隆重召開,這次大會決定實施“兩會"秘書處合併和兩會秘書處實施年輕化、專業化、專職化改革的建設構想;同時在大會上選舉產生了“兩會”第五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會組成人員和秘書長;通過了新的《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章程》和《北京保險學會章程》。

根據新的章程規定“兩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理事大會,理事大會閉幕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並領導本會工作。協會還設有產險專業委員會、壽險專業委員會,中介分會籌備組。

根據協會章程規定,會長由會員單位推選產生,每屆任期兩年,一般不可連選連任。“兩會"第五屆會長為中國人壽北分總經理黃俊光;“兩會”第五屆副會長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負責人王德地、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李寶利、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羅春風、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徐水俊、(中介系統的一名副會長暫時空缺)。

根據新的章程規定,“兩會”秘書長在業內競聘產生,為協會專職人員,是“兩會”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叄年,可以連選連任。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IAC。

第二條 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險機構以及在華外資保險機構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會的監督和指導,並接受民政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接受中國保監會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二)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接受中國保監會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等;

(四)組織會員自願達成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五)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六)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

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

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中國保監會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中國保監會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中國保監會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五)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六)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七)經中國保監會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承辦中國保監會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一節 會籍

第八條 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含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在華的外資保險機構,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許可從事保險有關業務的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以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保險服務機構,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三)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行業社團組織,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四)協會的個人會員由中國保監會推薦。

第九條 協會的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許可在中國境內從事保險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繼任協會職務。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申請單位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四)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單位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自願退會;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上一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七)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八)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九)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執行中國保監會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四節 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名譽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協會根據需要,推選若干名在業內具有較高威望,熱心於協會工作的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由會長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預決算;

(四)主持協會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

(六)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中國保監會核准,可提前離任。會長、副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提前改選;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由常務理事會指定人員或提前改選。會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在社團組織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保監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範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書面徵求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的意見,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保監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大事記

2008年

8月5日

保險契約糾紛調解委員會與東城區法院簽署《建立保險契約糾紛合作調解機制合作協定》

8月13日

中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監管二處張宗韜副處長、北京保監局產險處馬驥處長助理等一行5人赴協會調研北京地區交強險信息庫建設及運行情況

8月18-19日

舉辦參加首都金融系統“迎國慶 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文藝匯演選拔活動

8月20日

壽險行銷員管理工作座談會召開

8月21日

北京保監局羅青局長助理、協會方萍秘書長及保險契約糾紛調解委員會歐秋鋼主任赴東城區人民法院,參加最高法院對協會與法院聯合調解機制情況的專題調研工作

徵求對《北京保險行業壽險行銷員警示信息管理規定》修訂意見的會議召開

8月26日

在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召開調解工作座談會

“北京保險業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紀念活動專項工作組第一次會議召開8月27日

在信泰人壽北京分公司召開調解工作座談會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工作座談會召開

由兩會組織編寫的《北京地區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讀本》印刷出版

8月28日

交強險信息庫工作例會召開

8月28-29日

方萍秘書長參加中國保險學會秘書長聯席會議及《保險研究》通聯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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