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刑
.刑法學術語。
不定期刑是指審判機關在判決時對構成犯罪需要監禁之被告只作罪名的宣告,不給確定的刑期,由行刑機關根據犯人在服刑期間的具體悔罪表現,而決定何時予以釋放之制度。不定期刑有兩種基本模式:一是絕對不定期刑,二是相對不定期刑。前者是指裁判時只作罪名宣告,不指明所需服刑的刑期,而完全由行刑機關根據罪犯表現決定釋放時間;後者是指裁判時,在法官作有罪宣告的同時,還確定罪犯所需服刑的最高刑期或最低刑期,行刑機關在此情況下決定釋放的時間。
我國刑法亦採用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分則中對每一罪刑都規定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刑種,自由刑均規定了適當幅度,包括最高與最低的刑期。此外,還有各種法定從輕或從重的規定。
絕對不定刑(規定處刑罰,但沒有規定處何種刑罰)與絕對不定期刑(只是規定了刑種,但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