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保風險

不可保風險

不可保風險與可保風險是對立的,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 (二)損失發生的機率較小可保風險還要求損失發生的機率較小。

不可保風險與可保風險是對立的,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得利機會的不確定性則稱為“投機風險”。

(圖)不可保風險不可保風險

並非所有的純風險都是可保風險。純風險成為可保風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除此意外的風險都屬於不可保風險:

(一)損失程度較高

潛在損失不大的風險事件一旦發生,其後果完全在人們的承受限度以內,因此,對付這類風險根本無需採用物品,即使丟失或意外受損亦不會給人們帶來過大的經濟困難和不便。但對於那些潛在損失程度較高的風險事件,如火災、盜竊等,一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極大的經濟困難。對此類風險事件,保險便成為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

(二)損失發生的機率較小

可保風險還要求損失發生的機率較小。這是因為損失發生機率很大意味著純保費相應很高,加上附加保費,總保費與潛在損失將相差無幾。如某地區腳踏車失竊率很高,有40%的新車會被盜,即每輛新車有40%的被盜機率,若附加營業費率為0.1,則意味著總保費將達到新車重置價格的一半。顯然,這樣高的保費使投保人無法承受,而保險也失去了轉移風險的意義。

(三)損失具有確定的機率分布

損失具有確定的機率分布是進行保費計算的首要前提。計算保費時,保險人對客觀存在的損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確的判斷。保險人在經營中採用的風險事故發生率只是真實機率的一個近似估計,是靠經驗數據統計、計算得出的。因此,正確選取經驗數據對於保險人確定保費至關重要。有些統計機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像這種經驗數據,保險人必須不斷作出相應的調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

保險的職能在於轉移風險、分攤損失和提供經濟補償。所以,任何一種保險險種,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險標的。這樣,一方面可積累足夠的保險基金,使受險單位能獲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據“大數法則”,可使風險發生次數及損失值在預期值周圍能有一個較小的波動範圍。換句話說,大量的同質保險標的會保證風險發生的次數及損失值以較高的機率集中在一個較小的波動幅度內。顯然,距預測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這裡所指的“大量”,並無絕對的數值規定,它隨險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則是:損失機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險標的。保險人為了保證自身經營的安全性,還常採用再保險方式,在保險人之間分散風險。這樣,集中起來的巨額風險在全國甚至國際範圍內得以分散,被保險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險人經營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謂“意外”,是指風險的發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範圍,且與投保人的任何行為無關。如果由於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失也能獲得賠償,將會引起道德風險因素的大量增加,違背了保險的初衷。此外,要求損失發生具有偶然性(或稱為隨機性)也是“大數法則”得以套用的前提。

(六)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是指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測定。因為在保險契約中,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且賠償額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所以,損失的確定性和可測性尢為重要。

(七)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這是要求損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戰爭、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發生的機率極小,由此計算的期望損失值與風險一旦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值將相差很大。而且,保險標的到時勢必同時受損,保險分攤損失的職能也隨之喪失。這類風險一般被列為不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間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例如地震、洪水這類巨災風險,在保險技術落後和保險公司財力不足、再保險市場規模較小時,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保這類風險,它的潛在損失一旦發生,就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隨著保險公司資本日漸雄厚,保險新技術不斷出現,以及再保險市場的擴大,這類原本不可保的風險已被一些保險公司列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可以相信,隨著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保險提供的保障範圍將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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