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上海市節能協會的前身是上海市節能情報網,於1985年3月21日成立。1992年4月9日上海市節能情報網正式更名為上海市節能協會。本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本會的宗旨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高舉鄧小平理論旗幟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旗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廣大會員,遵循“節能優先效率為本”的方針,促進合理用能,科學用能,節約用能,為提高全社會的能效水平,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服務。
本會致力於:
①節能研究和諮詢,節能技術服務和培訓,節能產品中介,傳播節能信息。
②對本市能源開發、合理用能、節約用能、節能產品推廣以及國內外發展現狀進行調研,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為企事業單位提供諮詢、中介服務。接受委託組織能效科技課題的論證、評估,科技成果的鑑定,能效標準的制定,節能產品的評審。
③宣傳貫徹黨、政府關於社會合理用能、節約用能的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收集、交流國內外能源管理先進經驗和技術情報資料,普及新能源和合理用能知識,出版《上海節能》會刊及各種節能技術信息、節能宣傳資料,開闢“上海節能”網站。
④組織開發、推廣套用合理用能、節約用能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
⑤組織專業培訓,提高節能工作者的管理和科技水平。
⑥組織本市及國內外節能產品會展招商以及節能產品推廣活動,開展國內外合理用能、節約用能技術交流和合作。
協會章程
上海市節能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節能協會。英文名稱是 SHANGHAI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縮寫是 SHECA 。
第二條 本會是由使用能源、生產能源和生產用(節)能產品的企業單位,能源管理、科研、設計、教育、信息等事業單位,社區管理單位及有志於節能工作的個人自願組成全市性的節能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協會在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團結和動員組織廣大會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合理用能,科學用能、節約用能,為節能減排和提高全社會的能效水平,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 宣傳貫徹黨和政府與節能減排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範標準,接受政府委託,開展各類節能減排宣傳活動;
(二) 收集、交流國內外能源管理、節能減排先進經驗和技術情報資料;普及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和清潔能源知識,出版《上海節能》雜誌、辦好《上海節能》網站及各種節能技術信息、節能宣傳資料;
(三) 開展對國內外能源狀況的調研,為政府出台有關節能減排工作政策提出建議;接受單位委託,為企事業單位提供諮詢、中介服務、節能項目評估、節能產品評審、節能規劃編制、能源課題研究及節能標準制定等;
(四) 組織研究開發、推廣套用節能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提倡“契約能源管理”等實施節能改造工程項目的新模式;
(五) 組織專業培訓,提高能源管理和節能工作者的管理和科技水平;
(六) 組織有關節能減排會展及節能技術和產品的交流、推介活動;
(七) 組織或受政府委託開展對節能減排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等。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開展節能諮詢、服務、培訓、宣傳、傳播信息和舉辦會展,制定標準,評審及推廣節能技術和產品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 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 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按照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討論,理事長會議通過,並在下一次常務理事會得到確認;
(三) 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本會對熱衷於合理用能、節約用能事業的國內外能源領域知名人士,以及對本會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士,由秘書處提議,經理事長會議通過,可成為本會榮譽(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 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和常務理事;
(四)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名,高級顧問若干名,顧問若干名。
第二十九條 建立理事長會議制度。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接受常務理事會的委託,領導本會工作。理事長會議每季舉行一次,聽取秘書長的季度工作小結和計畫報告、組織發展報告、財務報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項。其中涉及常務理事會職權的,須經下一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和支持各專業委員會、聯絡站等分支(代表)機構開展工作,按照協會章程,充分發揮各分支(代表)機構的作用;
(三) 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 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 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每周舉行一次辦公會議,由秘書長主持。
第四十條 本會下設專業委員會、聯絡站等分支(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分支(代表)機構成員首先必須是本會會員。分支(代表)機構可根據各自專業(地區)特點,制定工作條例,並報本會批准,應積極開展節能減排等各項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會費;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八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五十二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三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 2008年12月26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