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節能工程技術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協會簡介

上海市節能工程技術協會是在上海市社團局和主管部門的管理與指導下,依法成立的節能領域專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團結從事節能減排相關工程、技術、產品、服務、管理、科研的機構和相關人員,促進節能減排事業的持續發展,發揮橋樑、紐帶和服務作用,積極推進上海市節能減排的科技資源與產業研究相結合,以推進節能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為目標,研究建立適應節能減排技術創新活動特點的新機制,引導、促進節能科研工作的進行,分享節能領域實踐經驗和先進節能技術及產品,對節能技術和標準的革新、發展趨勢進行討論,並做出權威解讀,開展節能工程師崗位資格培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節能工程技術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節能相關科研、技術、服務、管理、工程的研究機構和節能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律、管理、協調、服務,團結上海市節能相關科研、技術、服務、管理、工程的研究機構和節能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促進節能減排事業的持續發展,發揮橋樑、紐帶和服務作用,積極推進上海市節能減排的科技資源與產業研究相結合,提升節能減排技術水平,為推進“十二五”節能減排目標實現,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建設環境友好城市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靜安區。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遵守及貫徹國家及上海市相關政策法規,並根據本協會工作特點,組織、落實會員單位建立和實施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
(二)規範會員行為,提升科技創新,帶動學術發展,提升節能減排技術水平;
(三)系統的對國內外節能各領域的技術研髮狀況進行詳細調研,密切關注節能技術發展動向,做好節能領域科研方向的引導工作;
(四)做好有關節能工程技術創新、轉化、套用等方面的宣傳工作,定期舉辦節能技術講座,召開有關的節能技術研討會及節能領域的學術年會,編輯論文集,通過開展學術活動、科技展覽、信息交流、技術諮詢等活動,加強節能領域各單元之間、地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研究節能減排相關政策、標準、法規、發展戰略理論和規劃、重大課題等方面工作,並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六)積極發展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承擔向會員發布各種技術信息、宣貫政策法規、標準、組織培訓、節能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和服務等方面的有關工作;
(七)協助政府做好政策、標準、法規的研究,專業人才的教育及培訓工作;
(八)承擔政府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承辦會員單位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節能領域的四技服務,開展學術活動、科技展覽、信息交流,論文編輯,科技成果的評審和推廣;標準規範研究;人才教育與培訓。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凡從事節能相關科研、技術、服務、管理、工程的研究機構,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四)個人會員條件:節能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類學術研究、教育培訓和經驗交流活動的權利;
(三)有向協會提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權利;
(四)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資料信息、技術指導和享受相關服務的權利;
(五)有對本協會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遵守本協會制定的規章準則和服務規範,維護本協會、以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支持本協會的工作,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宣傳本協會章程,擴大本協會影響,積極發展新會員;
(五)按本協會要求真實反饋各種信息,提供有關資料,提出改進行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提高上海地區節能減排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
(六)按本協會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 四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 制定、修改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選舉辦法;
(四)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日常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負責人(含理事、常務理事)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大會審定;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常務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第三十二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的,須在選舉前將人員情況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開展對會員的審查和評定,開展機構間協調工作;
(三)建立並完善管理信息平台,定期發布各種節能科研信息;
(四)幫助會員單位開展科技合作交流,做好政府與會員之間、會員單位之間、國內與國際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工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定期組織工作會議;
(五)建設和培訓節能方面的專業人才制度;開展繼續教育;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八)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九)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十)處理本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十一)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內設辦事機構,如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對外聯絡部等,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應當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員的補貼,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財政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上海市節能工程技術協會會員管理,保障會員的正當權利,根據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節能工程技術協會章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節能工程技術協會會員分為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以及會員單位,會員的登記和發證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辦理。
第三條 申請成為上海市節能工程技術協會會員的條件:凡符合《上海市節能工程技術協會章程》規定的基本條件,正當行使會員權利,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的法人和自由人,均可成為協會正式會員。
第二章 會員登記
第四條會員的徵集、登記與管理由本會秘書處統一負責。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均應填寫《上海市節能工程技術協會會員申請表》(下稱《申請表》),經本會審核、批准,頒發本會團體會員證書後,正式成為本會會員。本會對申請入會的會員實行備案註冊制度。
第六條 團體會員的登記:
(一)申請條件:從事節能減排相關工程、技術、產品、諮詢、管理、科研的機構和相關人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遵守本會制定的專業規範、積極參與本會活動、自覺交納會費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審核批准: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須填報《申請表》,經本會秘書處審核,報本會常務理事會議(或授權)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並由本會頒發團體會員證書、會員單位銅牌、通訊錄等並在媒體公示。
(三)團體會員入會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入會申請表(一式兩份);
2、企業營業執照或社團法人證書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
3、企業和產品介紹,以及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說明。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按照本會《章程》第十條的規定,本會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普通會員:(人數不限)
1、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優先、優惠享有本會的服務。
4、具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與監督權。
5、有權向本會查詢經費的使用情況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理事會員:(暫定30-50名)
1、享有普通會員的一切權利;
2、優先獲得相關政策及技術諮詢服務,並優惠獲得宣傳服務機會;
常務理事會員:(暫定15-20名)
1、享有理事會員的一切權利;
2、具有競選常務理事資格,免費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會議、交流、培訓、諮詢及宣傳服務等活動;
副理事長會員:(暫定10-15名)
1、享有常務理事會員的一切權利;
2、具有競選會長、副會長資格,可以參與本會日常工作、代表本會參加國內外交流;
第八條按照本會《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專業規範和會員管理辦法,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2、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並按時完成。
5、按照本會要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
6、遵守國家法令、政策,檢舉揭發違反本會章程、規範及管理辦法,不服從本會協調、損害國家和廣大會員利益的行為。
7、有與同業交流知識、經驗並共享資源的義務。
8、對從本會組織獲得的資訊情報有保密的義務。第四章 會費標準及管理

第九條凡本會會員應按期交納會費。會費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理事以上單位在開辦年度繳納的費用作為協會登記的開辦費。
第十條 每年1-4月為年度繳費時間,新會員須在收到入會通知書之日後10天內交納當年會費,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繳納,超過六個月按一年繳納,會費交至上海市節能工程技術協會。
第十一條 本會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內,依據章程規定收繳的會費,主要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按照本會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和支付辦公經費、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待遇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收取會費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和省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第十二條 會費的日常管理由本會會員部負責,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三條 本會應定期向會員代表報告協會經費使用情況,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並在年檢時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和審計。
第五章 會員退會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證書為團體會員證和團體會員代表證。本會換屆或團體會員代表更換時,應更換新的會員證或代表證,原證同時收回。會員退會時,應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團體會員一年內不交納會費(經批准緩交除外)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對自動退會的會員予以註銷、廢止,並收回會員牌匾和會員證書。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決定予以除名,並繳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退會、除名者,將在本會網站上公布。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上海市節能工程技術協會理事會協會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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