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以政府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 作用;堅持面向社會、民主辦會原則,反映行業與企 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企業 服務;加強企業之間的團結協作,提昌文明經商的道 德風尚;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汽車銷售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主要任務
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汽車銷售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調解。
業務範圍
行業調研、技術培訓、行業統計、編輯出版行業簡訊、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組織評選活動、評選優秀企業和優良服務典範、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AUTOMOBILE SALES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 SAS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汽車銷售行業企業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在行業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堅持面向社會,民主辦會原則,反映行業與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企業服務;加強企業之間的團結協作,提倡文明經商的道德風尚,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汽車銷售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汽車銷售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汽車銷售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好刊物及網站向會員傳遞信息平台。
(三)組織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會員企業經營服務情況。
(四)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六)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調解。
(七)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組織評選活動、評選優秀企業和優良服務典範,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章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為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本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調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18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