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車行業協會

上海市汽車行業協會SHANGHAI AUTOMOTIVE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ATA),成立於1996年,為本市汽車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302家,主要以註冊地在上海的轎車、大客車、載重汽車、專用車、改裝車、機車、拖拉機等整車製造和零部件生產企業為主,同時吸收部分與汽車行業相關鏈的科研院所、金融服務、汽車整車和零部件銷售等企事業單位參加,包含多種經濟成分。會員單位的產量、銷售收入、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均占全市行業總量的95%以上。
協會宗旨是:努力做好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工作,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上海汽車工業的發展。
上海市汽車行業協會下設辦公室、會員工作部、行業信息部、行業統計部和對外聯絡部。
協會職能:為會員企業提供行業信息服務、國內外貿易洽談服務、法律諮詢服務、會展服務等。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接受政府委託編制上海汽車行業規劃。參與行業內企業發展規劃和投資項目的前期諮詢工作。推薦評選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組織行業內人員培訓。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上海市汽車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 Shanghai Automotiv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AT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於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劃分和相關工作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組建。由上海地區的汽車及其零部件企業和科研、院校等法人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上海汽車工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調研培訓、諮詢服務、編輯出版、產品展覽、信息發布、技術交流等。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汽車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汽車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好刊物向會員傳遞。
(三)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
(四)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策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六)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七)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職考核、行業統計、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取得工商部門核准登記或經國家批准的本行業企、事業單位和科研單位、院校、及其它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檔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協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公示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提議決定秘書長的任免;
(八)根據秘書長提議決定副秘書長的任免;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必須是專職人員。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03年1 月22 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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