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第五條地方稅務部門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統一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 第十條地方稅務部門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續費。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財政部關於同意上海市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0〕78號),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滬府發〔2011〕2號)的精神,本市從2011年1月1日起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為規範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除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外,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征依據,徵收率為2%。
第四條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納稅人應當在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時一併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條地方稅務部門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統一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
第六條地方教育附加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繳入市級國庫。
第七條單位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在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中列支,事業單位在銷售稅金中列支。
第八條地方教育附加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時填列205類“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九條根據《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的目標任務,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統籌用於本市教育事業發展。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條地方稅務部門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續費。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地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解繳、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十二條凡未經批准,擅自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行時間及發布機構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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