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上海市國際貨運代理行業協會(shanghai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於1992年9月成立,是我國(除港澳台外)最早成立的省市級國際貨運代理行業協會。協會本著"指導、服務、協調、保護"的宗旨,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管理,維護上海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的經營秩序;研究國際貨運代理業發展趨勢;代表會員利益,反映行業呼聲;開展各類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協調行業內外各種關係,促進上海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上海市國際貨運代理行業協會現有會員單位554家。
上海市國際貨運代理行業協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設立法律、規範服務、單證電腦、行風、國際非貿易物品搬運、無船承運業務和資源整合等七個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為協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大事記
1992年9月24日 上海市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成立大會召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上海市政府領導專程出席並講話。
1993年4月15日 協會會刊《貨運代理與國際運輸》創刊號出版。
1994年4月28日 協會首次正式接待來訪的外國協會-日本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1995年5月5日~7日 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協會改為會員大會-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三級機構,下設法律、規範服務及單證電腦三個專業委員會。
1996年9月5日 協會召開第二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向會員推介倡導開展ISO9000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1996年12月 協會組團赴台參加台北市船舶貨運承攬同業公會組織的學術交流,並結為姊妹協會。
1997年7月~10月 協會舉辦第一期貨代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班,考試合格者獲市外經貿委頒發的貨代人員上崗資格證書。
1998年6月1日 協會遷至自購房甘河路8號明道大廈17樓B座。
1999年11月1日~5日 協會組團赴香港,參加滬、港、澳、台兩岸四地協會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
2000年6月~10月 協會代表行業與境外九家班輪公司就海運FOB訂艙佣金進行坦誠友好的協商,維護了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2000年9月18日 協會在外高橋召開物流研討會,並實地考察保稅區內物流企業。
2001年7月12日 協會召開海運拼箱市場專項整頓第一次工作會議,開展行業自律。
2002年5月6月 協會先後召開空運、海運業務法律風險研討。
2002年9月30日 楊根副會長代表全行業向市希望工程辦公室捐贈50萬元人民幣,援建新疆阿克蘇地區一所希望國小。
2003年3月~5月 協會再次代表行業,對部分船公司降低FOB訂艙佣金與船公司洽談,並組織行業抵制、維護行業利益。
2003年10月15日 召開第四屆一次會員大會與理事會,通過第三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修改協會章程的報告,選舉產生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2003年11月27日~12月12日 舉辦三期每期二天的"規範貨代市場,促進誠信"建設培訓班,共有256名國際貨代企業負責人參加。
2004年3月17日~25日 參加國際貨運代理聯合會(FIATA)在印尼巴厘島2003年年會,在中國取得FIATA2006年年會舉辦權後,配合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和市政府,進一步做好申辦地上海的工作,會議決定:2006年FIATA年會在中國上海舉行。
2004年5月10日~19日 國際貨運代理聯合會(FIATA)主席Baluch先生抵達上海,考察2006年年會準備情況,並參加5月11日~14日舉行的國際交運、物流、空運展覽會。
2004年5月18日~21日 參加"上海市2004年滬港現代服務業互動洽談展示會",並組織上海國際物流(貨代)企業領導赴港參展與學習交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上海市國際貨運代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SHANGHAI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縮寫SIFFA ,是由經批准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企業發起組成的,以服務於會員為要務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指導、服務、保護、協調會員,推動各會員企業發展橫向聯繫,交流情況,協調關係,增進相互間的協作,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以促進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發展,為對外經濟貿易服務。
第三條:本會工作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規。
第四條:本會是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五條: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和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1)宣傳政府對外經濟貿易運輸的方針、政策、法令、規定,督促會員貫徹執行;
(2)調查研究國際運輸發展動態,為會員制訂發展規劃提供參考;
(3)收集國內外信息資料;開展諮詢服務;
(4)加強會員之間及與有關單位之間的聯合,發展橫向聯繫,協助政府部門協調發展對外經貿運輸;
(5)開展與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等國際組織及其成員之間的交往,提高上海國際貨運代理業在國際上的知名度;
(6)加強與其他省市國際貨運代理業的交往,取長補短,互相促進;
(7)交流推廣發展業務和加強經營管理的先進經驗;
(8)舉辦專題講座、培訓班,提高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服務水平;
(9)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10)制訂行業行為準則,督促會員嚴格執行;
(11)接受對會員的投訴,轉請有關會員作出答覆及改進;
(12)辦理受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或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聯絡的其他部門委託的事項;
(13)對會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14)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有關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以及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與建議;
(15)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16)代表本行業就有關涉及行業整體利益事宜爭端與相關企業、行業組織開展交涉、談判、協調。
(17)理事會授予的其它任務。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行業協調、行業服務、諮詢交流,舉辦培訓、制訂規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八條:本會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利益;
(3)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4)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企業法人或經濟組織(含外省市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滬設立的分公司),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承認並擁護協會的章程;
(2)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或經濟組織(含外省市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滬設立的分公司);
(3) 依法從事與國際貨運業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快遞業務、多式聯運、物流業務、關務等其它相關業務的企業。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1)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批評、監督;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優先得到本會的資料及提供的服務;
(5)要求本會協助研究解決重大課題;
(6)自由退會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2)支持和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提供有關情況、信息和資料;
(3)每年按規定要求向協會提供有關專業資料、報表、數據;
(4)按期交納會費(規定另定)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第十二條:退會應以書面提出申明,並交回會員證,自協會接到退會申明之日起生效;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本會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行規、行約、協會章程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聯繫會員
第十三條:設在本市的與本行業相關的外商代表機構符合以下條件,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以成為協會的聯繫會員。聯繫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承認並擁護協會的章程;
(2)依法設立;
(3)從事與本行業業務相關但無經營權的外商代表機構。
第十四條:聯繫會員有下列權利:
(1)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批評、監督;
(2)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優先得到本會的資料及提供的服務;
(4)要求本會協助研究解決重大課題;
(5)自由退會權。
第十五條:聯繫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決議;
(2)支持和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提供有關情況、信息和資料;
(3)每年按規定要求向協會提供有關專業數據;
(4)按期交納會費(會費參照正式會員標準)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第十六條:退會應以書面提出申明,並交回聯繫會員證,自協會接到退會申明之日起生效;聯繫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民政局批准。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計畫;
(3)審議和批准協會的財務報告;
(4)選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5)制定和修改章程;
(6)決定本會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其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2/3以上同意有效。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其成員數不超過會員數的30%,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如下:
(1)根據會員大會批准的工作計畫及有關決議,組織實施,並向其報告工作結果;
(2)制訂協會工作計畫及總結協會工作;
(3)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並領導其工作;
(4)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5)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6)決定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重要事項;。
(7)提出章程修改方案;
(8)決定會員的除名;
(9)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10)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11)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常務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如下:
(1)籌備和召集理事會,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2)處理重大的突發事件;
(3)批准新會員;
(4)理事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2)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除外;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六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有關工作;
(3)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提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並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和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上海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二○○三年十月十五日第三屆第九次會員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