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船承運業務
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接受託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憑證,向託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性質 無船承運業務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套用
上海航交所率先規範無船承運業務
上海航運交易所為無船承運人度身定製的國內第一份提單範本於2006年6月亮相。小小一份"新"提單,標誌著我國在兌現"入世"有關承諾上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所謂"無船承運人",是指不直接經營運輸船舶的承運人,在接下貨主的貨運生意後,需委託船務公司完成海上貨運,其身份類似於代理或中介。無船承運業務在國際上具有法律地位。上海作為我國內陸貨櫃吞吐量最大的港口城市,也是無船承運業務最活躍的地區,其比例已超過50%。
長期以來,我國對無船承運業務的管理始終不規範,至今沒有一個規範的提單文本。而在國際貿易中,提單就是契約證明,缺乏或沒有規範的提單文本,勢必造成其市場混亂。不少無船承運人就是拿著"人家"的提單"抵沖",責任與義務根本不相匹配。一旦發生糾紛,貨主很難打贏官司,或者說吃虧的總是貨主。"新"提單的出現,則給貨主吃了顆"定心丸"。因為提單上必須填上登記號,而且凡具有經營資質者都能獲得交通部頒發的登記號。今後,即使一個對航運市場完全陌生的貨主,在第一次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接觸時,也能通過登記號查到對方是否有合法經營資格,從而將非法經營者"堵"在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