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下空間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公布)
為了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順利舉行,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對本市地下空間採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適用於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以及其他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管理。
二、地下空間的產權人、產權人委託的地下空間物業管理單位、地下空間的使用人(以下統稱地下空間的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地下空間安全。
三、地下空間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並加強日常檢查和維護。
四、地下空間的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安全防範制度,加強對地下空間的人員密集部位以及出入口、應急疏散通道、配電間、換氣風道口等重點部位的巡查。
五、地下空間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進入用作經營性倉庫、機動車停車庫的地下空間的車輛、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阻止其進入;發現可疑人員、車輛、物品的,除採取阻止進入的措施外,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七、地下空間的責任單位未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進入用作經營性倉庫、機動車停車庫的地下空間的車輛、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未履行阻止進入、報告義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民防、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安全使用條件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地下空間,應當責令地下空間的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對嚴重威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直接責令停產停業。
九、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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