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招生和入學
1、公辦國小、國中入學原則
根據義務教育的要求,本市公辦國小、國中招生必須遵循免試、就近、對口入學就讀的原則。由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區縣國小、國中階段入學具體辦法。
國小、國中學校對就近、對口入學的學生不進行任何形式的測試選拔,不得辦學科類的特色班、實驗班。
2、民辦(轉制)國小、國中招生規定
學校不得錄取無檔案材料的學生。
借讀
1、外省市戶籍學生在本市借讀有關規定
外省市戶籍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確因需要在本市借讀的,借讀學生應具有本市臨時戶口或暫住戶口證明,且在本市有親屬監護並保證負責其食宿和教育管理,由學生家長向在本市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安排就讀。接受學校可對其進行文化考試,並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
外省市借讀學生在本市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繳納借讀費,國小每生每學期170元,國中每生每學期250元。在民辦(轉制)學校供讀的按民辦(轉制)學校收費標準執行。
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三證(身份證、務工證、暫住證)齊全,按上面規定申請就學。
高中階段原則上不予借讀,國中臨畢業最後一學期一般不予辦理借讀轉學。
學校不得接受無檔案學生。
持藍印戶口及居住證子女就學規定
1、持本市藍印戶口學生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的,以下簡稱《居住證》,下同)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有關規定
持本市藍印戶口學生及持有《居住證》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享受本市常住戶口同等待遇。有關轉學及借讀政策參照本市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的規定。
2、持本市藍印戶口學生及持有《居住證》人員子女就讀高中有關規定
持本市藍印戶口學生及持有《居住證》人員子女需要在本市就讀高中,可向其藍印戶口及《居住證》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本市普通高中(包括民辦、轉制學校)有空餘學額的前提下,可接受藍印戶口學生及持有《居住證》人員子女轉入學習。
高一第一學期及高三第二學期不予轉學。
3、持本市藍印戶口學生及持有《居住證》人員子女報考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有關規定
持本市藍印戶學生報考高中階段各類學校享受本市學生同等待遇。
持有《居住證》人員子女在其《居住證》有效期內報名參加本市中考,報考本市普通高中。
轉學
1、本市公辦中國小轉學有關規定
本市範圍內因全家戶籍變遷轉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由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下同),向原校提申請,學校核准後發給“轉學聯繫單”。學生家長與戶籍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國小階段直接向居住地附近學校)聯繫,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協調安排後辦理轉學手續。轉學手續應在新學期開學前一周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後一周。
高中階段原則上不予轉學,確有特殊困難的,經接受學校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且接受學校有空餘學額的前提下辦理轉學手續。
本市戶籍學生轉往外省市,由學生家長持戶口遷移證明向原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准後發給轉學證明,並由家長簽收有關轉學材料。本市戶籍學生在外省市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須轉入本市的,應持戶籍證明和轉學證明及有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入學,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安排入學。接受學校可對其進行文化考試,並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國中、高中學生在入學第一學期,臨畢業的最後一學期,一般不予轉學。
學校不得接受無檔案學生。
2、本市民辦(轉制)學校轉學有關規定
本市民辦(轉制)學校轉學,義務教育階段按公辦學校學生轉學規定辦理,高中一般不予轉學。
隨班就讀學籍管理
凡是低視力、重聽、輕度智力殘疾、肢體殘疾、學習障礙、言語和語言殘疾、情緒和行為障礙、病孩等特殊兒童少年都可以納入在普通中國小隨班就學範圍,但上述對象的界定,必須經過規範的檢測和鑑定。低視力、重聽、肢體殘疾、學習障礙、言語和語言殘疾、情緒和行為障礙、病孩等殘疾兒童少年應由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測和鑑定。對其中輕度智力殘疾兒童的確認尤其要慎重。
安排各類“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少年的隨班就讀,須經家長申請或同意,並由區、縣“特殊教育康復指導中心”核准,學校登記註冊,方可正式確定為隨班就讀生、隨班就讀生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受完九年義務教育,達到畢業要求者發給畢業證書,達不到畢業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普通中國小都應當依法接受“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隨班就讀。
退學
1、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家長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明。
(1)長期患慢性疾病,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學習者。
(2)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3)因患不能治癒的重症而喪失學習能力者。
上述情況均須有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4)出國定居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
2、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已滿十六周歲,並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如父母或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退學申請,經學校審核並報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讓其退學,發給肄業證明。
3、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報請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註明“自動退學”字樣。
(1)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八周或累積曠課十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
(2)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
休學和復學
1、關於申請休學的情況的規定
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須由家長持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學生因其他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須由家長持有關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批准,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發給休學證明。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2、關於學生休學期限的規定
休學時間,國小、國中學生一般不得超過三年,高中學生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其他部門有關證明,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批准可以繼續休學。
3、關於學生復學的規定
學生休學期滿需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家長持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其他部門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批准,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即可復學。
學生復學後,學校可根據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4、在校高中生中途自費出國讀書的學籍管理規定
凡本市全日制中學在讀高中生中途自費出國讀書,需在原校保留學籍的,應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准後,辦理休學手續,保留學籍一年。保留期滿,未能回校復學的,作自動放棄學籍處理。凡擅自離校,經學校與家長聯繫,仍不辦理休學手續的,按《上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第十章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見本文第六條第3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