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上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上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本市中國小校實施素質教育工作,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本市中國小校實施素質教育工作,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促進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業評價和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日制公辦、民辦普通中國小及經區縣政府登記同意開設的以接受本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為主的學校。

第三條(主要內容)

本市中國小學制、入學、轉學、借讀;考核與評價、升級、留級、跳級、免修;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獎勵、處分和學籍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學 制

第四條(義務教育階段)

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國小學制為5年,即為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和五年級。國中學制為4年,即六年級、七年級、八年級和九年級。

第五條(普通高中階段)

本市普通高中學制為3年,即高一年級、高二年級和高三年級。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六條(國小入學年齡)

本市兒童的入學年齡為6周歲,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一般為7周歲。

第七條(國小、國中入學辦法)

本市國小、國中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須將國小、國中入學的有關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會公示,並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將《入學告知書》及時送達學生家長。

學校不得通過任何書面考試或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

學校不得拒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第八條(監護人責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監護人須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送達的《入學告知書》的有關要求,按時送被監護的兒童、少年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九條(免學和緩學)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報送所屬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所轄學校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十條(入學與註冊)

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新生髮出入學通知。新生須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註冊者,應向學校請假並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1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的,除不可抗拒的正當理由外,高中學生視作自動放棄學籍資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新生入學註冊後,學校應按有關規定為每一位在籍學生編制學籍號。

在籍學生每學期應按規定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註冊者,高中學生作曠課處理。

學校應主動關心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指導學生家長按有關幫困助學規定,申請屬地政府給予的資助,辦理註冊入學手續。

第十一條(班級學額)

本市高中年級班級學額不得超過48人,國中、國小年級班級學額應控制在40人以內,實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級學額應在30人以內。

第四章

轉 學

第十二條(適用對象)

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縣遷往外區縣、或外區縣遷回本區縣),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須轉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就讀的高中學生申請回本市就讀,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經測試後,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落實,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本市範圍內高中學生一般不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

第十三條(申請時限)

申請轉學手續應在新學期開學前一周內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第一周。因市政動遷等特殊情況(須提供相關證明),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

第十四條(申請材料)

申請轉學須提供學生的戶籍證明、原校開具的轉學聯繫單、學生成長記錄冊、健康卡、預防接種卡和學籍卡複印件,高中學生還須附高中錄取材料等。

第十五條(申請手續)

學生或監護人應先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並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聯繫單”。中學生轉學,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手續;小學生轉學,可直接到轉入地所屬學校聯繫。轉學申請經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核准並安排落實後,再到原校開具“轉學證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

第十六條(學校責任)

接收學校不得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因班級學額原因無法接納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安排。學生聯繫轉學未落實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

本市學生轉學,接收學校應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外省市轉入的學生,學校可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五章

借 讀

第十七條(適用對象)

借讀生是指非本市戶籍、但具備在本市中國小就讀條件的學生。即本市藍印戶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人員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高中階段適齡子女。

第十八條(受理部門)

借讀申請人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借讀申請,落實就讀學校。

第十九條(申請時限)

借讀申請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新學期開學前一周辦理。

第二十條(申請材料)

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父母身份的有關證明及學生的學籍證明。國小一年級新生還需有戶籍證明、兒童預防接種證明或健康檢查卡。

第二十一條(相關待遇)

借讀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參加團隊組織、擔任學生幹部、評優獎勵、課外活動、幫困助學等方面,與本市學生一視同仁。

本市藍印戶口、引進人才《居住證》子女及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就讀免收借讀費。

本市藍印戶口、引進人才《居住證》子女可根據當年招生政策的有關規定,申請報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進人才子女,在語言適應期(3年)內報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已在外省市就讀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由學校對其進行測試,經測試合格後,由學校報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受其借讀。

第二十二條(港澳台地區居民、海外華僑子女及外籍中小學生就讀)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海外華僑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學生在本市就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三條(考核評價要求)

學生應參加學校課程計畫所規定的課程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考核,考核情況記入學生成長記錄冊。

評價要體現對學生的全面素質進行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要有利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促進學生整體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考核評價內容)

根據《上海市中國小課程標準》(以下簡稱《課程標準》),考核評價內容應包括學生的思想品德與行為規範,社會實踐表現,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研究型課程學習及擔任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考核評價方法)

考核評價要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變化、進步,重視對學生的日常評價,全面、準確、科學的評價學生。評價結果不張榜、不排名次。

學業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國小階段學生不進行期中考試。期末除三、四、五年級語文、數學考試外,其他學科可根據不同年級學生特點和學科要求進行形式靈活多樣的考查。

中學階段學生的期中學業考核,學校可根據本校實際,確定需考試或考查的學科。期末評價具有階段總結性評價功能,每個學科都要進行,考試或考查科目按《課程標準》規定執行。

學期總評按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綜合評定。

學年總評按兩個學期考核評價綜合評定。

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應準予補考。補考時間應事先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學生思想品德與行為規範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採用學生自評、互評和教師、家長、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記錄方式)

學業評價結果根據《課程標準》規定和《上海市學生成長記錄冊》中的具體要求進行記錄,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的記錄方式要一致,便於學期、學年總評。

第七章

升級留級

第二十七條(升級)

1、各科成績學年總評全部及格。

2、小學生學年總評語文、數學及格外有1門學科不及格。

3、中學生學年總評語文、數學、外語學科和其他學科中各有1門不及格。

第二十八條(留級)

1、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達5門及以上。

2、小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經補考後,語文、數學學科中有1門及以上不及格;或語文、數學及格,其他學科有2門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經補考後,語文、數學、外語學科中有2門不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中有1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2門不及格;或不及格學科達4門的。

4、高中學生自主拓展(選修)課程學習未達到規定學分;或社會實踐活動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國小一、二年級和國小、國中、高中的畢業年級不設留級。

第二十九條(隨班學習)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同一年級連續留級兩次(即在同一年級讀完3年)仍不能升級的,可繼續隨班學習。

第八章

跳級免修

第三十條(跳級)

學生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優異,已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同意,並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可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跨學段跳級的學生須參加畢業考試和高一學段的統一招生考試,並達到相應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免修)

學生學業成績優秀,有較強的自學能力。某一學科已達到更高年級的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單科免修申請,經班主任、任科老師和教導處審核,報校長批准,可以單科免修。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二條(畢業)

1、小學生修業期滿,各科總評及格(包括補考後及格,下同);或語文、數學及格,其他不及格學科在2門以下(含2門,下同);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範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2、國中學生修業期滿,各科學業水平考試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3門及格,其他不及格學科在2門以下;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範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3、高中學生修業期滿,各科總評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3門及格,其他學科有1門不及格;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範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4、實施學分制學校的學生修滿規定學分,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範綜合評價合格的,即可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5、應屆高中畢業生名單由學校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統一頒發高中畢業證書,並報市教育行政職能部門備案和上網公示。

第三十三條(結業)

國小、國中、高中學生修業期滿,不符合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肄業)

高中學生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中途退學或休學期滿未復學的,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證書遺失)

學生證書遺失,可向原證書頒發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經核實後可為其出具學歷證明。

第十章

休學復學

第三十六條(休學適用對象)

1、學生因傷病無法繼續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的;

2、學生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

第三十七條(休學申請)

由學生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出國護照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准後發給休學證明。

第三十八條(休學時限)

因傷病休學的,國小、國中學生一般不超過16周歲,高中學生一般不超過3年。

因出國探親等原因休學的,國小、國中學生保留學籍2年,高中學生保留學籍1年。

第三十九條(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提前復學的,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的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經學校批准,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經核准提前復學的,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業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四十條(休學延期手續)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批准後可繼續休學。

第十一章

退 學

第四十一條(適用對象)

1、學生因患不能治癒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

2、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市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3、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

4、年滿16周歲,並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繼續學習確有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5、經法務部門判刑或送勞動管教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第四十二條(退學手續)

學生及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並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自動退學)

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註明“自動退學”字樣。

第十二章

獎勵處分

第四十四條(獎勵對象和形式)

市、區縣、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鍊身體及參加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章)、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四十五條(獎勵程式)

凡授予各級“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少先隊隊長”和各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並在學校和社區張榜公示。

對學生的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十六條(處分類別)

處分一般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

高中學生在校期間被法務部門判刑、勞動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間,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四十七條(處分程式)

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所屬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四十八條(教育幫助)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在1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1年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許可權和決定處分的許可權相同。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

解除勞教或刑滿後需恢復學業的學生,由家長及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拒收。高中學生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學校可同意其試讀一學期,試讀期間表現好,未重犯錯誤,由學校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恢復其學籍。

第十三章

學籍管理

第四十九條(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學校要建立健全各項學籍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實施學籍管理工作,及時將學生各學段德、智、體諸方面的情況(包括入學註冊、學科學習評價,拓展型探究型學習成果,社會實踐鑑定,社會工作表現,紅領巾爭章活動,獎懲記錄,體質健康狀況和學籍變更等)完整、正確的分類歸檔,並要落實信息安全措施。

學校應允許學生查閱本人的學籍檔案,保障學生對自己學籍信息的知情權。

第五十條(學生社保學籍卡)

國小、國中、高中新生入學後,學校應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生信息採集,指導學生按時申領社保學籍卡。

第五十一條(學生成長記錄冊)

《上海市學生成長記錄冊》是學生升學、轉學的依據之一,學校要有專人負責指導實施,具體記載工作由班主任牽頭管理,每學期分若干次組織有關教師、班級同學對有關的欄目作出評價並記載,定期(一般四至五周)發給學生、家長交流,每學年結束,發還學生保管。

第五十二條(區縣學籍管理工作)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學籍管理制度,確定責任部門和專職或兼職幹部負責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並具體實施對本地區中國小學籍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處理相關事務。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教育改革試點學校)

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備案,進行教育教學改革的十年一貫制學校和高中學分制試點學校,繼續按改革方案執行。

第五十四條(試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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