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推進本區中國小校實施素質教育,進一步深化課程教材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促進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和個性健康發展,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業評價和管理制度,根據《上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全日制公辦、民辦中國小。
第三條 (主要內容)
本區中國小入學、轉學、借讀;考核、評價、升級、留級;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獎勵、處分和檔案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學制
第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
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五四學制,即實行國小五年、國中四年的學制。國小五個年級分別為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和五年級;國中四個年級分別為六年級、七年級、八年級和九年級。
第五條 (普通高中階段)
本區普通高中實行三年制的學制,三個年級分別為高一年級、高二年級和高三年級。
第三章 入學
第六條 (國小入學年齡)
本區兒童的入學年齡為六周歲。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一般為七周歲。
第七條 (國小、國中入學辦法)
本區國小、國中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須將國小、國中入學的有關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會公示,並按區域內生源情況及時劃分新生入學校區,並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將《入學告知書》及時送達學生家長。區教育考試中心具體負責國小、國中新生錄取工作。
學校不得通過任何形式的書面考試或測試,選拔學生。
學校不得拒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第八條 (監護人責任)
凡在本區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監護人須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送達的《入學告知書》的有關要求,按時送被監護的兒童、少年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九條 (免學和緩學)
凡在本區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其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報基教科批准並由區教育考試中心備案。
第十條 (開學註冊)
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十五天,向新生髮出入學通知。新生須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向學校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一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的,高中學生作自動放棄學籍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在籍學生每學期開學應按時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註冊者,高中學生作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班級學額)
本區高中、國中、國小各學段班級學額逐步向市頒標準靠攏,實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級學額不超過25人。學校增減班級數、實施小班化教育試點須事先報請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批。
新生註冊後,學校應按規定的班額編排學籍號。
第四章 轉學
第十二條 (適用對象)
1、戶口遷移或住址變遷(包括由本區遷往外省市、外區縣或由外省市、外區縣遷回本區)且符合轉學條件,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須轉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2、持有本市戶籍、確有特殊困難須轉學的高中階段學生。
3、持有本區戶籍的外省市高中階段學生以及持有效期內引進人才《上海居住證》人員的子女申請高中轉學,本區同級別高中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經測試後,報區教育考試中心同意,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時限)
申請辦理轉學手續,暑假統一在七月底三天和八月底一周內辦理,寒假統一在開學前三天內辦理。因市政動遷、部隊轉業、移民安置等特殊情況,可與區教育考試中心協商,申請學期中途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國中、高中學生在入學第一學期內和臨畢業的最後一學期內一般不予轉學。
第十四條 (申請手續)
申請轉學的學生或監護人應根據不同情況,按照區學籍辦理部門規定的辦事程式,辦理相關的轉學手續。
第十五條 (轉學材料)
轉出學校收到考試中心開出的轉學通知單後,出具轉學證明,提供學生成長記錄冊、健康卡、預防接種卡和學籍卡原件(複印件留存原校)等,本市高中學生還須提供高中錄取材料和社保學籍卡。
第十六條 (學校責任)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如符合條件轉學生在校區對應學校因班級學額過多無法安排時,相鄰有條件的學校必須無條件接收;在少體校就讀的學生,由於訓練、學習、生活等因素不適宜繼續在少體校就讀時,原就讀學校或戶口所在學校也必須無條件接收。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原就讀學校承擔責任。
本市學生轉學,接收學校應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外省市轉入的學生,接收學校可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五章 借讀
第十七條 (適用對象)
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
隨父母工作來上海的非本市戶口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學生。
第十八條 (申請時限)
每學期開學初一周內;申請進入惠南鎮或周浦鎮借讀的,於每學期開學前三天內。
第十九條 (申請手續)
申請借讀學生或家長到借讀學校提出申請,填寫《非本市戶口學生借讀申請表》,學校在班額許可情況下同意蓋章後,集體到教育考試中心辦理借讀手續;申請進入惠南鎮或周浦鎮借讀的學生,則由學生家長個別到考試中心辦理借讀手續。
第二十條 (申請材料)
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父母身份的有關證明及學生的學籍證明。國小一年級新生還需有戶籍證明、兒童預防接種證明或健康檢查表。
第二十一條(回原籍就讀)
借讀生由於種種原因,需回原籍就讀的,須向借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回戶口所在地求學申請表》,學校同意蓋章後,到教育考試中心辦理回原籍就讀手續。
第二十二條(繼續借讀)
國小階段或國中階段辦理過一次借讀手續的,不需重複辦理。借讀生國小五年級畢業後要求繼續借讀的,須重新辦理申請借讀手續,申請手續同第十九條,申請時限為當年四月份,由國小集體辦理。申請進入惠南鎮或周浦鎮借讀的,則於開學前三天由學生家長個別辦理。
第二十三條(港澳台居民及海外華僑子女就讀)
香港、澳門居民,台灣同胞和海外華僑子女在本市就讀,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關於鼓勵境外兒童來滬接受華文教育若干規定的通知》(滬教委財[1997]第4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外籍中小學生就讀)
外籍學生在本市就讀按《上海市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實施細則》(滬教委外[2000]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學業評價
第二十五條 (評價要求)
學業評價要體現對學生的全面素質進行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有利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促進學生整體素質提高和個性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評價內容)
根據《上海市中國小課程標準》(以下簡稱《課程標準》),學業評價應包括學生的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研究型課程學習和思想品德、行為素養、社會實踐表現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評價方法)
學業評價要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變化、進步,重視對學生的日常評價,改變輕平時重考試的現象,全面、準確、科學的評價學生學業情況。評價結果不張榜、不排隊。
國小階段學生不進行期中考試。期末學業評價(除三、四、五年級的語文、數學學科外)只進行學科考查,可根據不同年級學生特點和學科要求採取靈活多樣的考查形式。
國中、高中階段學生的期中學業評價,學校可根據本校實際,確定需考試或考查的學科。期末評價具有階段總結性評價功能,每個學科都要進行,考試或考查科目按《課程標準》規定執行。
學期總評按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綜合評定。
學年總評按兩個學期的學業評價綜合評定。
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四門及以下的,應準予補考。補考時間應事先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學生思想品德與行為素養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採用學生自評、互評和教師、家長、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 (記錄方式)
學業評價結果根據《課程標準》規定和《上海市中小學生成長記錄冊》中的具體要求進行記錄,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的記錄方式要一致,便於學期、學年總評。
第七章 升級 留級
第二十九條 (升級)
1、各科成績學年總評全部及格。
2、小學生學年總評語文、數學及格,其他有一門學科不及格。
3、中學生學年總評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和其他學科各有一門不及格。
第三十條 (留級)
1、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達五門及以上。
2、小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四門以下(含四門),經補考後,語文、數學學科中有一門不及格;或語文、數學及格,其他學科有兩門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四門以下(含四門),經補考後,語文、數學、外語學科中有兩門不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中有一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或不及格學科達四門的。
4、高中學生自主拓展(選修)課程學習未達到規定學分;或社會實踐活動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的。
5、國小、國中畢業年級和國小一、二年級不設留級。
第三十一條(辦理留級)
凡符合留級條件,學生家長有要求的,由家長填寫《南匯區中小學生重讀申請表》,學校同意蓋章,憑重讀申請表和學生學籍卡在規定時間到區教育考試中心辦理留級手續。
第三十二條 (隨班學習)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同一年級連留兩次(即在同一年級讀完三年仍不能升級),可繼續隨班學習,也可轉入初職班(校)學習。
第八章 跳級 免修
第三十三條 (跳級)
學生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優異,已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見表六),經學校全面考核同意,報基教科批准並由區教育考試中心備案後,可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跨學段跳級的學生須參加畢業考試和高一學段的統一招生考試,並達到相應的標準。
第三十四條 (免修)
學生學業成績優秀,有較強的自學能力。某一學科已達到更高年級的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單科免修申請(見表七),經班主任、任科老師和教導處審核,報校長批准,可以單科免修。
第九章 畢業 結業 肄業
第三十五條 (畢業)
1、小學生修業期滿,各科總評及格(包括補考後及格,下同);或語文、數學及格,其他不及格學科在兩門以下(含兩門,下同);且思想品德與行為素養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2、國中學生修業期滿,各科學業水平考試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及格,其他不及格學科在兩門以下;且思想品德與行為素養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3、高中學生修業期滿,各科總評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及格,其他學科有一門不及格;且思想品德與行為素養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4、實施學分制學校的學生修滿規定學分,且思想品德與行為素養評價合格的,即可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結業)
國小、國中、高中學生修業期滿,不符合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肄業)
高中學生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中途退學;或休學期滿未復學的,準予肄業發給肄業證書 。
第十章 休學 復學
第三十八條 (休學適用對象)
1、學生因傷病無法繼續學習或連續病假三個月以上的(需提供區級以上醫院證明)。
2、學生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
第三十九條 (休學申請)
由學生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報基教科批准並報區教育考試中心備案後,發給休學證明。
第四十條 (休學時限)
因傷病休學的,國小、國中學生一般不超過十六周歲,高中學生一般不超過三年。
因出國探親等原因休學的,國小、國中學生保留學籍兩年,高中學生保留學籍一年。
第四十一條 (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提前復學的,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的需提供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批准,報基教科批准並由教育考試中心備案後,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經核准提前復學的,學校應將其編入原讀年級學習;凡休學滿半年,學生家長有要求的,可根據其實際學業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四十二條 (休學延期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批准後可繼續休學。
第十一章 退學
第四十三條 (適用對象)
1、學生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正常學習者。
2、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3、因患不能治癒的重症而喪失學習能力者。
(1、2、3類對象需提供區級以上醫院證明)
4、出國定居者。(需憑學生本人護照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
5、年滿十六周歲(以戶口簿為準),並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繼續學習確有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第四十四條 (退學手續)
學生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報基教科批准並由區教育考試中心備案。學生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自動退學)
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八周或累計曠課十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基教科批准並由區教育考試中心備案後,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註明“自動退學”字樣。
第十二章 獎勵 處分
第四十六條 (獎勵形式)
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章)、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四十七條 (獎勵程式)
凡授予各級“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少先隊隊長”和各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並在學校和社區張榜公示。
第四十八條 (處分類別)
處分一般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五類。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般只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經法務部門判刑或送勞動教養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高中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四十九條 (處分程式)
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而適當。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學生或家長若提出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複議。對爭議較大的決定,由學校所屬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行調查,並按規定處理。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基教科批准並由區教育考試中心備案。
第五十條 (教育幫助)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學年後,確有悔改表現,可撤消其處分。撤消處分的許可權和決定處分的許可權相同。
已撤消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未撤消者,不予畢業。
法務部門免予起訴,免除刑事處罰,解除勞教的學生以及刑滿需恢復學業的學生,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拒收。高中學生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學校可讓其試讀一學期,試讀期間表現好,未重犯錯誤,報基教科批准並由區教育考試中心備案,可恢復其學籍。
第十三章 學籍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學校要建立學籍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實施學籍管理行為,及時將有關學生各學段德、智、體諸方面的情況(包括入學註冊、學科學習評價,拓展型探究型學習成果,社會實踐鑑定,社會工作表現,紅領巾爭章活動,獎懲記錄,體質健康狀況和學籍變更等)及時、完整、正確的分類歸檔,並要落實信息安全措施。
學校應允許學生查閱本人的學籍檔案,保障學生對自己學籍信息的知情權。
第五十二條 (社保學籍卡)
高中新生入學後,學校應負責按社保部門要求做好學生學籍信息的採集工作,同時協助有關部門指導學生按時申領社保學籍卡。
第五十三條 (成長記錄冊)
《上海市學生成長記錄冊》是學生升學、轉學的依據之一,學校要有專人負責指導實施工作,具體記載工作由班主任牽頭管理,每學期分若干次組織有關教師、班級同學對有關的欄目作出評價並記載,定期(一般四至五周)發給學生、家長交流,每學年結束髮還學生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條 (區學籍管理工作)
本區學籍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是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負責本區學籍管理辦法的制訂、修改和解釋工作;本區學籍管理工作的具體操作實施部門是區教育考試中心,教育考試中心要確定專職或兼職幹部負責根據學籍管理辦法精神和操作說明中的實施辦法,具體實施本區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處理相關事務。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試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區中國小試行。凡此前頒布的學籍管理辦法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南匯區教育局
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