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大學學生會

三峽大學學生會

三峽大學學生會成立於2000年,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和團委指導下的學生民眾性組織,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湖北省學生聯合會章程,以團體會員身份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和湖北省學生聯合會。三峽大學學生會倡導和組織廣大同學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通過開展各種活動,一方面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為學校的發展和建設貢獻自己的青春和力量;一方面,積極營造安定和諧的學習、生活環境,致力於為廣大同學的成長和成材服務。

簡介

三峽大學學生會在主席團的領導下,設十個部門:秘書處、組織部、學習科技部、宣傳部、自律維權部、文體部、外聯部、網路新聞部、女生部、少數民族學生部。經過一屆又一屆的努力,學生會的各項制度日臻完善,各項設施也有了明顯的提高,各個部門通過豐富多彩的活動為同學們提供了許多展示自我的平台,為了滿足廣大同學的需要,校學生會的各項建設正在逐步加強和壯大,校學生會也會永遠向有志於學生服務的廣大青年學生敞開懷抱。

章程

(三峽大學第一次團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2002年12月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三峽大學學生會是三峽大學全體大學生(本、專科學生)的民眾性組織,作為團體會員參加湖北省學生聯合會。本會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和湖北省學生聯合會章程。
第二條 本會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下獨立開展工作。本會歡迎來自其他方面的指導和幫助。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全校同學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以廣大同學的成才為中心,為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廣大同學的素質拓展服務,促進廣大同學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發展,使之成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的合格人才。
第四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1、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疏通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之間的民主渠道,及時收集和反映同學們的意見和建議,在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學校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同學們的具體利益。
2、倡導和組織全校同學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學習、科研學術、文娛體育等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3、維護校紀校規,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
4、增進各民族同學的團結,為中華民族的大團結和學校的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
5、加強與校內各有關單位的聯繫,爭取最廣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與兄弟院校學生會組織聯繫,增進友誼,交流經驗,加強合作。
6、積極負責地完成上級組織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取得三峽大學學籍的在校本、專科學生,承認本會章程的均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監督和批評本會的工作,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質問、意見、建議;有權要求罷免本會中不稱職的工作人員。
(三)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通過符合本會章程的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四)有權要求本會支持和維護個人正當權益,有權要求本會反映對學校各項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便利條件。
第八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2、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本會領導,積極完成本會安排的工作任務;關心、支持並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刻苦學習,奮發成才,創造性地完成學校規定的各項學習、科研和工作任務;爭做全面發展的優秀大學生。
4、尊重教職工,團結同學,維護我校榮譽。
第九條 會員因各種原因離校,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學生會的各級組織都要執行學生會的決議,堅持個人服從集體,少數服從多數,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原則。
學生會的下級組織應如實向上級組織匯報情況及時請示和匯報工作。
第十一條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代表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校學代會原則上每三年舉行一次。
在特殊情況下,由學生會委員會提議並得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遲舉行。校學代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校學代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在召開學生代表大會之前,應成立學生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其成員主要由上屆學生會委員組成,負責籌備學生代表大會的各項工作。學生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學代會籌委會決定。
學生代表大會的召開需經學校黨委批准。
第十二條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和批准校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學生會今後任務並監督其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新的學生會委員。
(五)討論、審查和通過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和有關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消學生會不合適的決定。
第十三條 校學生會委員會是本會在全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對外代表三峽大學學生會。全校學生委員會由當選為委員的會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中期可進行卸職遞補。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才能召開。
第十四條 全校學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二)制訂和修改學生會工作職責,工作條例,學生會幹部考核、任用和財務管理及其他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籌備和召集下屆學代會。
(四)審議和批准學生會主席團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 學生會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書長等組成,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擴大會議。擴大會議由學生會主席召集並主持。
第十六條 學生會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組織部、自律會、學習科技部、生活部、宣傳部、文藝部、女生部、對外聯絡部、新聞部、網路部、體育部等職能部,根據工作需要可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本會實行主席領導下的部長負責制。
第四章 院學生會和班委會
第十八條 學院學生會為本會下屬組織,接受本會領導,並在各院黨委的領導和分團委的指導下,依照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學院學生會應執行全校學生代表大會的決議,認真完成校學生會布置的任務,根據本會宗旨,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學院學生代表大會一般每一至二年舉行一次,由院學生會提請校學生會批准後方可舉行,院學生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和決定院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工作事項。
(二)選舉院學生委員會和工作領導機構。
(三)修改院學生會章程。
第二十一條 學院學生會工作領導機構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並可聘任秘書長協助工作。下設職能部門參照校學生會機構結合各院實際情況進行設定。
第二十二條 學院學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人選經校學生會委員會批准後方可生效,在院學代會閉會期間,學生會工作領導機構調整要報校學生會批准、備案。
第二十三條 班委會是本會的基層組織,直接接受各院學生會領導,班委會由全班同學選舉產生,任期一學年,可連選連任,班委會設班長、副班長、學習委員、宣傳委員、生活委員、文藝委員、體育委員等。班委會應該團結全班同學,保證校學生會、院學生會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依照學校規章和班委會工作條例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五章 學生會幹部
第二十四條 各級學生會幹部是廣大同學的公僕,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素質,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優良的學習成績,政治上積極要求進步,自願為同學服務並在同學中有一定威信。學生幹部必須接受監督、考查、考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會幹部必須堅決地履行本會章程第八條所規定的義務,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領導,擁護改革開放,思想上要求進步,積極參與學校建設。
(二)樹立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的思想,嚴格要求自己,充分發揮模範表率作用;工作積極主動,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三)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完成各項工作,正確處理學習與工作的關係,學習成績優良。
(四)密切聯繫民眾,廣泛團結同學,自覺接受同學的監督,善於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學生會組織要關心和培養學生會幹部,每學期將其工作情況向所在學院匯報,廣泛聽取同學意見,對優秀學生幹部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稱職的幹部予以免職或撤職。其工作績效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會幹部在必要情況下可以按一定的程式任職或免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三峽大學學生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開始執行。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幹部的管理,保障學生幹部的正當權利,加強對學生幹部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學生幹部隊伍,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三峽大學學生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稱學生幹部,是指依規定履行公職,納入學生會編制,受學生會管理的工作人員,包括主席、部長及幹事。
第三條 學生幹部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制度。
制度對學生幹部中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其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學生幹部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五條 學生幹部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
第六條 學生幹部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七條 主席團負責學生會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部在主席團的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章 學生幹部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八條 學生幹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三峽大學學籍的在讀本科、專科學生;
(二)擁護學生會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學生幹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學生會章程和有關學生會管理的規定;
(三)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接受同學監督;
(五)維護學生會的榮譽和利益;
(六)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規定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七)保守學生會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遵守紀律,公道正派,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九)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生幹部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制度規定的事由、規定的程式,不被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獎勵和其他應有待遇;
(四)接受培訓和教育;
(五)對部門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
(七)申請辭職;
(八)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錄 用
第十一條 錄用擔任主席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學生幹部,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第十二條 部長及幹事的錄用,由主席團負責組織,部長以下及其相當層次的幹部的錄用,主席團可以授權各部門組織。
第十三條 競聘學生幹部,除應當具備本制度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各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任用為學生幹部:
(一)曾因違反學校規定受到處分的;
(二)曾被學生會開除的;
(三)尚未屆滿學生會處分期間的;
(四)有制度規定不得錄用為學生幹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錄用學生幹部,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
第十六條 錄用學生幹部,應當發布競聘公告。競聘公告應當載明競聘的職位、名額、競聘資格條件、競聘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競聘需知事項。
招錄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學生競聘。
第十七條 招錄部門根據報名資格條件對競聘申請進行審查。競聘者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八條 學生幹部錄用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學生幹部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定。
第十九條 招錄部門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進行競聘資格覆核、考察。
第二十條 招錄部門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擬出錄用人員名單,連同報名材料,提交組織部審查,並由組織部統一公示。
公示期滿,由組織部統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錄用學生幹部原則上不允許在統一招錄以後自行在學生會以外的人員中招用。中途未經批准擅自錄用的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的學生幹部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滿合格,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學生幹部在試用期內應當進行宣誓,誓詞為“我志願加入三峽大學學生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接受共青團團的指導,遵守學生會的章程,執行學生會的決議,嚴守學生會的紀律,刻苦學習,團結進取,求實創新,為服務於廣大同學而奮鬥不息!”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條 對學生幹部的考核,由組織部以其管理許可權負責實施,全面考核學生幹部的德、能、勤、績,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四條 學生幹部的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日常考核為基礎,定期考核分為學年考核和年終考核,年終考核以學期末考核為基礎。
第二十五條 學生幹部的年終考核,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再由主管部門進行評價,最後進行互評,評價結果作為考核依據之一,並結合基礎考核結果評出等次。具體參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公開。
第五章 職務任免
第二十七條 學生幹部職務實行任期制。試用期滿合格,即任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同級學生幹部,或任期內辭職、被免職、辭退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學生幹部的最低服務期限為三個月。
第二十八條 學生幹部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學生幹部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幹部辭職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部提交辭職申請(見附表);
(二)學生幹部調任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內向組織部提交辭職申請和任職申請;
(三)學生幹部被辭退的,由組織部核實並報主席團批准;
(四)組織部應在接到辭職、任職申請時起五個工作日內給予審批;
(五)已經辭職或任職的,組織部應收回工作證件及其他工作材料或通知秘書處重新發放工作證件及其他工作材料,同時應發布免職通告或任職通告。
第二十九條 學生幹部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外部門或社團任職的,應當經過本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 學生幹部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第三十一條 學生幹部晉升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前公示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六章 獎 勵
第三十二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學生幹部,給予獎勵。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學生幹部具有下列條件,給予獎勵:
(一)能夠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
(二)能夠遵守紀律,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範作用突出;
(三)在工作中能夠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取得突出成效;
(四)能夠自覺維護學生會團結、形象和利益;
(五)在重大活動中,能夠盡心盡責,出色完成任務;
(六)有其他突出貢獻。
第三十四條 獎勵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部門為單位向組織部提交評優申請;
(二)組織部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發出評優通知;
(三)各部門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召開評優工作會議;
(四)每次評優應以部門為單位召開評優工作會議,以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到會為有效會議,討論本部門人選,會議應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以表決較多通過者,通過部門推薦,上報組織部審核,自律部負責評優會議的監督工作;
(五)自接到推薦之日起,組織部應在五日個工作內向團委提交評優申請。
第三十五條 學生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優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是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式的;
(三)有制度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懲 戒
第三十六條 學生幹部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規定作出的決定;
(三)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五)違反學生會財務制度,浪費學生會資源;
(六)濫用職權,侵害他人或其他組織正當權益;
(七)泄露學生會秘密或工作秘密;
(八)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學生會榮譽和利益;
(九)以學生會名義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活動謀取私利;
(十)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學生幹部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該決定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學生幹部應當立即執行該決定,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學生幹部不承擔責任;但是,學生幹部執行明顯違反規定的決定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學生幹部因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留職察看、撤職、開除。
第四十條 對學生幹部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學生幹部違紀的,應當由組織部決定對學生幹部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學生幹部本人。學生幹部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組織部認為對學生幹部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五日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式做出處分決定並報主席團批准。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公布。
第四十一條 學生幹部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不得參與評優、推優。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三個月;記過,四個月;記大過,六個月;留職察看,七個月;撤職,九個月。法定假日計入處分期間。
第八章 培 訓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會應根據學生幹部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學生幹部素質的需要,對學生幹部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組織部負責學生幹部的統一培訓,對學生幹部進行思想教育,專業培訓,基本制度和禮儀常識培訓。各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情況,在統一培訓外,自行安排專業培訓。
第四十三條 組織部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安排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學生幹部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
學生會應有計畫地加強對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
第四十四條 學生幹部參加培訓的時間由組織部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培訓要求予以確定。
學生幹部培訓的學習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學生幹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的依據之一。

幹部述職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生幹部的監督和管理,全面準確地掌握學生幹部的工作情況,提高學生幹部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大局意識,依據《三峽大學學生會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幹部述職應當有利於增強學生幹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服務於廣大同學意識,應當有利於促進幹部隊伍的建設。
第三條 幹部述職應當堅持民主與集中相結合。
第四條 幹部述職大會由組織部負責實施。
第五條 學生幹部述職每學年進行一次。
第六條 每學年下學期,學生會應舉行幹部述職大會,主席團及各部部長應就自己一年來的工作向與會代表作客觀、公正的述職。
幹部述職大會的時間由組織部參照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具體安排。
第七條 全體學生幹部述職完畢,應參加統一的民主測評。
第八條 述職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述職報告交指定部門存檔。
述職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述職人員所任職務、任職期限;
(二)述職人員工作的指導思想;
(三)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
(四)述職人員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今後的改進措施;
(五)其他應當闡明的情況。
第九條 述職的結果,將作為對幹部選拔、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對民主測評中民眾意見較大,組織部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視情節輕重,進行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公布於二00七年五月的《三峽大學學生會幹部述職暫行制度》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三峽大學學生會。

幹部考核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學生幹部綜合素質、規範學生幹部作風、加強對學生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提高工作效率,依據《三峽大學學生會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峽大學學生會全體成員的考核依本制度,其他制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制度所指稱學生會全體成員指主席團成員,各部部長、幹事。
第三條 本制度由組織部負責實施。
第四條 學生幹部考核應全面考核學生幹部的德、能、勤、績,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五條 學生幹部考核應當有助於培養學生幹部的服務意識、創新意識。
第六條 學生幹部的考核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組織部應成立考核小組並就考核時間、範圍及內容發布考核通知;
(二)考核應召開幹部考核會議,並就相關事項進行討論;
(三)主席團的考核由組織部協助校團委實施;
(四)各部部長由組織部聯合主席團實施;
(五)各部幹事由組織部參考各部部長意見實施;
(六)其他社團幹部的考核,參照此規定。
第七條 組織部每年應進行三次定期考核和四次以上日常考核,其中定期考核為兩次學期末考核和一次年終考核,學期末考核以定期考核為基礎考核。
學生幹部的年終考核,分為民主測評和基礎測評。
第八條 民主測評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先由團委對主席團工作進行評價,再由主席團對各部部長工作進行評價;
(二)部長對主席進行評價,部長之間進行相互評價;
(三)民主測評在考核中所占的權重為40%。
第九條 基礎測評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基礎測評以日常考查為基礎進行測算;
(二)組織部應按規定的程式和時間核算學生幹部的基礎分;
(三)基礎測評在年終考核中所占權重為60%;
(四)除因本人申訴,各項基礎分作為考核工作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條 年終考核在每學年的夏季學期“五四”評優期間進行,並作為該學生幹部年度綜合素質的最終考評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一條 日常考核每兩到三個月進行一次,測算日常成績並進行評價。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將根據得分比例,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優秀、良好的控制比例分別為15%、20%。
第十三條 連續兩次定期考核或不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應作辭退處理;學生幹部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可以相關規定進行申訴。
第十四條 考核完畢後,應對考核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三峽大學學生會所有學生幹部均有權監督考核活動的進行。
第十六條 幹部考核的時間由組織部按照本制度第九條規定的考核要求予以確定。
第十七條 年終考核不合格的將取消年終評優資格,同時不予發放聘書。
第十八條 基礎測評應按下列內容實施:
(一) 思想政治素質:
1、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保守國家秘密;
2、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模範地遵守校規校紀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4、品德優良,作風正派,堅持原則;
5、遵守並自覺維護社會秩序、社會公德、社會正義;
6.積極參加政治理論學習、集體活動、民主的政治生活作風;
7.熱愛勞動、積極參加各種公益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8.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舉止文明禮貌。
(二) 工作能力:
1、熟悉本職工作,對本部門工作性質有準確認識,能夠開創工作新局面;
2、組織管理能力突出,講究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3、廣泛採納廣大同學的合理意見和建議,針對同學們的實際需要和學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積極負責地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可行性建議;
4、識大體、顧大局,有協作意識和團隊合作精神;
5、工作有全面詳細的計畫並及時、認真地總結。
(三) 工作作風:
1、工作認真負責,積極主動,謙虛踏實,任勞任怨;
2、堅決地執行學校、團委及學生會各項規章制度和會議精神;
3、定期召開例會,並認真整理記錄會議內容;
4、經常深入到同學們中調查研究,向團委上級主管部門及學生會反映同學們的動態和呼聲,有效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5、重視上級布置的工作,按時按質完成;
6、準時認真地參加各種會議和活動,經常向上級匯報心得體會和工作總結;
7.具有民主的政治生活作風。
(四) 生活作風:
1、行為、舉止、用語文明;
2、衣著整潔、樸素大方、講究個人衛生;
3、生活方式積極健康,不參與賭博、傳播不健康文化。不在公共場合吸菸、不酗酒;
4、心理健康,能正確對待學習、工作與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5、低調做人,嚴於律己、寬以待人,杜絕等級意識和官僚作風。
第十九條 幹部考核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慎重考慮其考核結果,觸犯有關學生幹部管理規定的,將依規定進行處理:
(一)弄虛作假,欺騙考核人員的;
(二)偽造考核材料,騙取考核分數的;
(三)打擊報復,壓制考核人員的;
(四)違反考核程式,或者隱瞞嚴重錯誤的;
(五)由制度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三峽大學學生會。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布於二00六年十月的《三峽大學學生會幹部考核制度》同時廢止。

幹部考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三峽大學學生會幹部考核制度》(以下簡稱考核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峽大學學生會全體成員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考核制度第二條所指稱學生會全體成員指主席團成員,各部部長、幹事。
第三條 本辦法由組織部負責實施。
第四條 學生幹部考核應全面考核學生幹部的德、能、勤、績,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五條 學生幹部考核應當有助於培養學生幹部的服務意識、創新意識。
第二章 實施程式
第六條 學生幹部的考核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組織部應成立考核小組並就考核時間、範圍及內容發布考核通知;
(二)考核應召開幹部考核會議,並就相關事項進行討論;
(三)主席團的考核由組織部協助校團委實施;
(四)各部部長由組織部聯合主席團實施;
(五)各部幹事由組織部參考各部部長意見實施;
(六)其他社團幹部的考核,參照此規定。
第七條 幹部考核份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分學期末考核和年終考核。年終考核分基礎測評和民主測評。
基礎測評和民主測評測評的實施依照本辦法。
第八條 基礎測評基礎分為60分,依規定進行加分或者減分;兩到三個月進行一次,測算得分並進行評價。
第九條 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的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公布。
第十條 幹部考核結果將作為各學生幹部推優入黨、五四評優等各項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優秀者給予內部表揚,學期末予以表彰獎勵,對不合格者給予相應處分,連續兩次定期或日常考核不合格將給予免職處分。
第十一條 考核按比例比例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優秀、良好的控制比例分別為15%、20%。
第十二條 學生幹部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相關規定申訴。
第十三條 民主測評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先由團委對主席團工作進行評價,再由主席團對各部部長工作進行評價;
(二)部長對主席進行評價,部長之間進行相互評價;
(三)民主測評在考核中所占的權重為40%。
第十四條 基礎測評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基礎測評在年終考核中所占權重為60%;
(二)組織部應按規定的程式和時間核算學生幹部的基礎分;
(三)除因本人申訴,各項基礎分作為考核工作秘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 執 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行為人或部門成員10分/次:
(一)有反人民、反社會主義言行的;破壞祖國統一、民族團結、泄露國家秘密等言行的;
(二)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或在政治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
(三)違反憲法、法律的;
(四)道德品質惡劣,作風不正,違背組織原則,徇私舞弊的;
(五)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社會公德、違背社會正義的;
(六)對各種政治理論學習、集體活動敷衍了事,缺乏民主的政治生活作風,獨斷專行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扣除行為人或部門成員4分/次:
(一)嚴重違反校紀校規的;
(二)各種例會無故缺席、無故延後執行會議決議或不執行的;
(三)辦公室值班人無故缺席者、不作值班記錄、請他人代簽者或替他人代簽的;
(四)學生會幹部之間發生爭吵、辱罵、鬥毆等不良行為的;
(五)學期末考試不及格的(4分/科)。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扣除行為人或本部門成員3分/次:
(一) 對限時完成的工作無故拖延的;
(二)學校或學生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無故不服從上級安排的;
(三)在工作中不能夠積極主動,認真負責,但又不宜給予處分的;
(四)抽查部長對幹事的活動組織與考核情況時,考核不認真的;
(五)需要提交的各種檔案,未提交的;
(六)損壞和丟失學生會檔案及財物的;
(七)發表不正當言論或實施不正當行為製造思想混亂、破壞團結的;
(八)不配合其他部門的正常工作或故意製造障礙的;
(九)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欺騙民眾或包庇錯誤行為的;
(十)被其他同學舉報、批評,經查實的;
(十一)泄露學生會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十二)蓄意誹謗、中傷他人,損壞他人名譽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扣除行為人或部門成員2分/次:
(一)限時完成的工作、需要提交的各種檔案,而未完成、提交或敷衍了事的;
(二)由於本人的原因請假的;
(三)各種例會,不帶會議記錄的;
(四)各部門應做好部門會議記錄,不做的;
(五)工作中,未與下屬聯繫或下屬請假未上報的;
(六)抽查各幹部會議情況記錄時,而記錄不清楚、敷衍了事的;
(七)各部應當每周召開例會而不召開的;
(八)辦公室值班人員遲到、早退或未按要求做好值班記錄的;
(九)辦公室值班人員未做好衛生工作的;
(十)辦公室值班人員未按要求做好辦公室安全工作,關閉電源而離開的;
(十一)未經許可或未按要求隨意動用、出借辦公室財物的。
第十九條 上述規定適用於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人員,對於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將以人事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在考核項目內增加3分/次:
(一)一月內值班,各種例會全勤的;
(二)學期內各種文檔及時上交的;
(三)完成本職工作後,主動請求協助完成其它工作的;
(四)向學生會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的;
(五)積極向各種正規報刊雜誌投稿並被採用的;
(六)受到校級及以上表彰的;
(七)積極參加各項活動的;
(八)敢於見義勇為,向不良行為作鬥爭,成績突出的;
(九)獲得CET、計算機等正規資格證書的;
(十)學期末考試平均成績達到80分及其以上的;
(十一)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組織部應當在日常工作中加強對學生幹部的考察。
學生幹部在幹部培訓及其他學習中的表現及學習成績應作為考核依據。
第二十二條 幹部考核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慎重考慮其考核結果,觸犯有關學生幹部管理規定的,將依規定進行處理:
(一)弄虛作假,欺騙考核人員的;
(二)偽造考核材料,騙取考核分數的;
(三)打擊報復,壓制考核人員的;
(四)違反考核程式,或者隱瞞嚴重錯誤的;
(五)由制度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三峽大學學生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公布於二OO六年十月的《三峽大學學生會幹部考核制度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部門考核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據《三峽大學學生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峽大學學生會各部門的考核適用本制度,其他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由組織部負責實施。
第四條 部門考核應當有利於加強對各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部門考核應當有利於提高各部門工作效率。
第六條 部門考核應當有利於培養各部門創新意識和責任感。
第二章 程 序
第七條 部門考核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組織部應成立考核小組,並就考核時間、範圍及內容發布考核通知;
(二)考核應召開幹部考核會議,並就相關事項進行討論;
(三)部門考核由組織部聯合主席團考核。
第八條 部門考核分為定期考核、學期末考核和年終考核,其中定期考核應每月進行一次,並將結果予以公布。
第九條 部門考核包括民主測評和基礎測評兩部分。
第十條 民主測評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先由主席團對各部門工作進行評價;
(二)各部門之間進行相互評價;
(三)民主測評在考核中所占的權重為40%。
第十一條 基礎測評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基礎測評以日常考察為基礎進行測算;
(二)組織部應按規定的程式和時間核算各部門的基礎分;
(三)基礎測評在考核中所占權重為60%;
(四)除因本人申訴,各項基礎分作為考核工作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將根據得分比例,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優秀、良好的控制比例分別為15%、20%。
第十三條 考核完畢後,應對考核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三峽大學學生會所有學生幹部均有權監督考核活動的進行。
第十五條 幹部考核的時間時間由組織部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考核要求予以確定。
第三章 執 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部門10分/次:
(一)有反人民、反社會主義言行的;破壞祖國統一、民族團結、泄露國家秘密等言行的;
(二)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或在政治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的;
(三)違反憲法、法律的;
(四)道德品質惡劣,作風不正,違背組織原則,徇私舞弊的;
(五)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社會公德、違背社會正義的;
(六)對各種政治理論學習、集體活動敷衍塞責,缺乏民主的政治生活作風,獨斷專行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扣除部門4分/次:
(一)對限時完成的工作無故拖延的,需要提交的各種檔案,而未完成、提交或敷衍了事的;
(二)學校或學生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無故不服從上級安排的;
(三)需要提交的各種檔案,未提交的;
(四)各部應當每周召開例會而不召開的;
(五)各部門應做好部門會議記錄,不做的;
(六)工作中,未與下屬聯繫或下屬請假未上報的;
(七)抽查各幹部會議情況記錄時,而記錄不清楚、敷衍了事的;
(八)不配合其他部門的正常工作或故意製造障礙的;
(九)部門學生幹部辭職、受處分的。
本條第四款以自律部會議記錄為準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在考核項目內增加3分/次:
(一)一月內值班,各種例會全勤的;
(二)學期內各種文檔及時上交的;
(三)完成本職工作後,主動請求協助完成其它工作的;
(四)向學生會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的;
(五)舉辦、協助進行活動的;
第十九條 幹部考核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慎重考慮其考核結果,觸犯有關學生幹部管理規定的,將依規定進行處理:
(一)弄虛作假,欺騙考核人員的;
(二)偽造考核材料,騙取考核分數的;
(三)打擊報復,壓制考核人員的;
(四)違反考核程式,或者隱瞞嚴重錯誤的;
(五)由制度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三峽大學學生會。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文檔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學生會文檔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進程, 保障文檔的安全保管及合理利用 , 根據《三峽大學學生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秘書處負責學生會文檔收集、整理、保管和使用工作,其他部門須設專人負責本部門文檔的收集和整理,並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秘書處存檔。
第三條 學生會文檔是學生會工作重要的史料和憑證,具體包括開展各項工作所積累的文本、圖片和聲像資料等。
第四條 下列文檔、材料的管理、保存適用本制度:
(一)檔案類:包括上級所發的學生會活動檔案,學生會舉辦活動的通知等;
(二)申請類:包括學生會各部門活動申請,學生社團活動申請等;
(三)計畫類:包括學生會年度工作計畫,學生會各部年度及各項活動工作計畫,學生社團年度及各項活動工作計畫等;
(四)總結類:包括學生會年度工作總結,學生會各部門年度及各項活動工作總結,學生社團年度工作總結等;
(五)學生幹部檔案類:包括學生會全體成員檔案,學生社團負責人檔案等;
(六)會議記錄類:包括學生會常委會會議記錄,全體幹部例會會議記錄,各部門每周例會會議記錄等;
(七)圖片類:包括學生會各項活動照片、圖片等;
(八)其他類:包括學生會資產管理資料,學生社團檔案,學生會外聯資料及與學院學生會交流的資料等。
第五條 學生會文檔管理工作須貫徹"為廣大同學負責,為學生工作服務"的原則,堅決維護文檔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實行統一管理、規範保存的辦法。
第六條 所有的文檔資料必須是有關手續辦理完畢後的最終資料。校學生會各部門、各院學生會在工作開展和總結過程中, 應注意上述材料的收集、整理,並在一周內送到校學生會秘書處,以便儘快存檔,不得拖延。
第七條 檔案必須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文檔應當文字清晰,內容明了,以A4型紙為統一規格。
對於確實不能使用原件者, 應使用複印件歸檔。
第八條 歸檔材料必須完整、真實,個人文字材料必須有本人簽字, 凡材料須經秘書處蓋章的,必須加蓋公章後才能存檔。
第九條 收集的零散材料必須立即進行整理、分類使之系統化並歸檔 , 必須保持文書資料之間的歷史聯繫,充分利用原始材料, 以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十條 如歸檔材料不符合要求,秘書處有權返回,並交原部門重新整理。
第十一條 學生會文檔的保存與管理關係到校學生會的整體利益。秘書處應定期(每兩周一次)進行清理和檢查, 如有遺失或殘缺應立即匯報主席團分管主席並進行補救,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調檔前,必須向秘書處提出申請,在說明利用檔案的目的和範圍後, 方可查閱、利用屬開放範圍的檔案,並可以摘錄和複製。借閱人必須進行登記, 註明借閱人姓名、地址、聯繫方式、借閱事由、借閱內容及借閱期限等。對於重要、珍貴的檔案和資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未經秘書處同意,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查閱檔案,否則相關責任人將受到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文檔的傳遞由秘書處統一負責,專人專送。
第十四條 任何人在查閱文檔時,必須嚴格遵守閱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等破壞檔案完整的行為,文檔未經允許不得擅自複製傳播。
第十五條 對按本制度應立卷歸檔的材料,須按規定定期向秘書處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扣留。
第十六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三峽大學學生會。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會內部財務管理狀況,保證各項財務出納的合理性、有序性,依據《三峽大學學生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峽大學學生會財務由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會)統一管理,財委會負責管理學生會活動經費,定期向校團委和主席團匯報,定期公布財務支出狀況。
財委會由三峽大學學生會全體成員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財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財委會委員人數應為三人以上的奇數。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三峽大學學生會。
第四條 財務制度應當有利於財務公開化、透明化。
第五條 財務制度應當有利於培養節約意識。
第六條 統一財政,各部門無獨立財政權,學生會全部收入應先納至財務委員會,再進行分配,不得自行使用,具體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各部門舉辦活動前,應先提交資金預算,報財委會批准後實施;
(二)各部門在各項活動中的收入應當先由秘書處匯總,再移轉至財務委員會,具體項目包括各項競賽報名費,各項外聯經費;
(三)各部門多於200元的統一採購須由財委會兩名以上代表共同實施,不得自行採購,否則不予報銷;
(四)200元以下,獲得財委會預算審批後,可以自行採購,緊急情況下,50元以下,可以先知會財委會,再自行購買;
(五)外聯簽約須由兩個或以上財委會代表參加,對於成功簽得贊助的學生幹部,可以給予經費15%的提成,外聯中的實物部分不得作為經費,亦不得提成;
(六)給予學生幹部的提成,應當在經費到帳一周內支付,提成應由財委會統一支付。
第七條 各部門報銷帳目時須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各部門活動結束後,應在一周內向財委會遞交決算表;
(二)發票應在決算表獲批准後一周內上交財委會;
(三)所有支出須堅持先報後支原則,嚴禁先支後報;
(四)報銷時,須出具國家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發票背面應寫清明細,包括時間、用途、經手人和審核人簽名。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不予報銷:
(一)舉辦活動,未經財委會審核資金預算的;
(二)各項活動中,不按第六條第三款的要求將收入資金先行移轉至財委會的;
(三)出具非稅務發票或出具餐飲、服務類發票的;
(四)超過費用報銷期限的;
(五)其他不予報銷的情形。
第九條 學生會幹部應嚴格按照活動資金預算使用費用。
特殊情況需超支購買的,須經財委會批准。
第十條 對財務的監督由自律部具體實施,三峽大學學生會全體成員均有權監督財務支出狀況。
第十一條 在各項活動中,如有違反規定的,將依據《三峽大學學生會人事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三峽大學學生會。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例會制度

第一條 為了推進學生會民主化進程,保證政令暢通,提高工作效率,依據《三峽大學學生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三峽大學全體學生幹部,學生會例會包括幹部例會和部門例會。
第三條 學生會例會應當堅持民主與集中相結合。
第四條 本制度由主席團進行統一安排,由秘書處具體實施。
第五條 幹部例會應當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幹部例會由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參與人員為各部部長、副部長;
(二)幹部例會原則上每周進行一次,需要時經主席團成員或部長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幹部例會;
(三)幹部例會具體的時間、地點、內容根據情況確定。
第六條 部門例會應當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部門例會由部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參與人員為該部全體成員;
(二)部門例會原則上每周進行一次,需要時經副部長或幹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幹部例會;
(三)部門例會具體的時間、地點、內容根據情況確定;
第七條 幹部例會由自律部負責考勤,由秘書處負責會議記錄。
第八條 對於重大問題需討論的,如有爭議,應進行表決,二分之一以上應到人員到會為有效會議,以參與表人員二分之一通過的表決有效。
第九條 會議前,會議負責人負責安排好會場的各項準備工作。應準時出席會議, 不得提前離會。
第十條 如有特殊情況,應事先按照相關規定請假,如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
第十一條 需要進行請假的,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會例會、值班及活動原則上不得請假,若有特殊情況必須履行請假手續使用標準請假條;
(二)學生會幹部請假必須按要求填寫請假條,副部長由部長簽字,部長須由分管副主席簽字,副主席由主席簽字並交自律部方可生效,否則作缺席處;
(三)如有特殊情況,須先向自律部口頭請假,口頭請假後,應當在一日內補交假條。
第十二條 開會期間要求出席者遵守會議紀律,嚴禁有有違規定的言行。
第十三條 對違反上述條例者,由自律部負責記錄和監督。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三峽大學學生會。

幹部禮儀行為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廣大學生幹部的行為,樹立良好的學生幹部形象,依據《三峽大學學生會章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三峽大學學生會全體學生幹部。
第三條 學生幹部工作期間應保持整潔的儀容儀表,具體應當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應保持頭髮、手、口、牙齒清潔無異味;
(二)男生頭髮要求前不遮眉、側不掩耳、後不及領,女生有長發的要求將長發束起;
(三)應保持面部清潔,不得化濃妝;
(四)不得佩戴過多飾物或長鏈形飾物,不得佩戴多於一枚的戒指;
(五)保持手部清潔,女生可塗無色指甲油;
(六)服飾應大方得體,不得著奇裝異服。
第四條 學生幹部應當有充滿青春活力的站姿、走姿和坐姿,具體要求如下:
(一)工作期間,不得倚靠物體,不得躺臥;
(二)男生站姿應挺胸、抬頭、收腹,雙肩後張,左手握拳,右手握住左手腕並置於腹部,雙腳開列與肩同寬;
(三)女生站姿應挺胸、抬頭、收腹,雙肩後張,雙手五指併攏,右手置於左手上,左腳置於右腳三分之一處,成丁字步;
(四)工作期間,應當有目標的行走,不得徘徊行走,不得奔跑;
(五)不得將物品夾於腋下,不得橫穿老師或領導前排,應從其背後經過,遇到老師或領導,應當點頭問好;
(六)坐下時,應雙手交握於桌上,輕起輕坐,坐於椅面三分之二處,不得發出聲音,起身時應將椅子推回原處,不得倚背而靠,不得抖動,雙手不得擺弄物品。
第五條 學生幹部應當有良好的服務習慣,具體要求如下:
(一)指示方向:五指併攏,掌心向上,手背伸直,不得單指指引;
(二)遞接物品:遞送筆、刀等物品,應保證尖銳端朝向自己,遞送有文字物品時應保證文字正面朝向對方,接受紙質材料時,應有意識的看一下,以示尊重;
(三)遞送水杯:倒水時,應倒七分滿,遞送到對方手上,如果是熱水,應提醒對方;
第六條 學生幹部應當合理使用手機,具體要求如下:
(一)手機的正常開機時間應當為6:00-23:30,其間午休時不得關機,可能的條件下可保持全天開機;
(二)手機應隨身攜帶,並保證在工作期間為振動狀態,自見到或應當見到未接來電或簡訊時起,應當在五分鐘之內回復,多條重複簡訊,回復一次即可,如遇上課,不便接電話,應當在五分鐘之內簡訊告知;
(三)工作期間,特別是會議期間,禁止玩手機,除非緊急事件,不得在會議期間接電話;
(四)陌生來電,應注意禮貌,推薦用語“喂,您好,請問您是哪位?”。
第七條 學生幹部應當掌握各種禮貌用語,具體要求如下:
(一)稱呼:對校級及院級學生會的高年級學生幹部一律用“學長”,切忌直呼姓名,對老師在任何場合都不得直呼姓名;
(二)禮貌用語:合理使用“你好”“請”“對不起”“謝謝”“稍等”“再見”“麻煩你”等禮貌用語;
第八條 在工作期間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不得倚靠物體;
(二)不得躺臥;
(三)不得吸菸;
(四)不得玩手機;
(五)不得吃東西(除正常的就餐);
(六)不得嬉戲;
(七)不得與人爭吵。
第九條 本規範最終解釋權歸三峽大學學生會。
第十條 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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