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憲章》

《七七憲章》

《七七憲章》(Charta 77),為捷克斯洛伐克反體制運動的象徵性檔案,在1977年公布。發起人包括哈維爾、雅恩·帕托什卡、伊希·哈耶克、巴韋爾·蘭道夫斯基和德維克·瓦楚里克等人。七七憲章主要內容是要求捷克斯洛伐克政府遵守赫爾辛基協約中的人權條款、公民權和人權尊嚴,促進每個捷克洛伐克公民作為自由人生活和工作的可能性的實現。最早的七七憲章只有兩百四十三人署名,在捷克當局進行打壓後,連署人數便超過千人。

簽署背景

捷克局面

1968年布拉格1968年布拉格

1968年,華沙條約組織的軍隊入侵捷克,布拉格之春運動被迫結束。在稍後的數年中,專制統治日益強化,人民被剝奪了幾乎一切政治權利和言論表達的自由。與此同時,許多曾參加爭取自由運動的人士,面對嚴酷的現實,也開始退卻,很多人感到政治是一種欺騙,反對任何的意識形態。在道德上,整個社會也走向腐敗,人們自私自利,恐懼當權者的權勢,在嚴酷的政治環境中僅求自保。
20世紀七十年代中期漸漸出現轉機,要求改變現狀的最初動力來自青年,他們對六十年代未的入侵併沒有深刻的記憶,他們的中間,湧現了一批追求現代藝術,音樂的,並力圖表現自我存在的現代青年,他們的舉止行為,不斷地和當政者政治思想上的控制發生衝突。

典型事件

1976年發生的有關一群捷克青年音樂家的審判,這些青年音樂家由於自由地表達了他們內在的個人情緒而遭到政府的指控。這個案件引起了許多社會階層的關注,人們開始打破沉默,聲援這些青年追求自由表達的權利,抗議政府的嚴密思想控制,通過這些呼籲和行動,人們開始意識到自己的力量,和個人自由被壓抑的可悲狀況。

冷戰緩和

七十年代中,東西方關係逐漸由冷戰走向緩和,在西方的文化藝術節的交流逐漸擴大、深入,其中一些重大的政治事件如赫爾辛基協定於一九七六年簽署(捷克也是簽署國之一)。其中有明確的有關保障人權和自由的條款。美國總統卡特積極推動人權外交,力圖把許多東歐和蘇聯的人權問題作為國際會議談判的一個重要內容。從而引起了廣泛的國際關注,這些國際形勢的變化鼓舞了捷克人爭取自由、人權的信息和勇氣。

影響意義

1、《七七憲章》的影響之一在於喚起公民意識,《七七憲章》中表達了一個重要的觀點:雖然當權者首先應對國家的人權狀況負責,但是每一個公民也有一份不可椎卸的責任。

2、簽署憲章的效果之一是卸下了心理歪曲變態的重負。

要人們全力以赴地改造一個社會可能很難,但是從自己開始,對自己的良心負責卻是立即可行的。《七七憲章》的力量,也是基於這種心靈上道義上的力量。

3、喚起公民意識的第一步是使他們認識到自己的權利

這些權利是憲法和國際公約等所賦予所有人,並在理論上是不可剝奪的。其次是讓人們有機會實際上行使這些權利,即號召人們不再像奴隸和無知者一樣受人擺弄,人們有說出真話、維持人格尊嚴、在道義上表態的自由。

4、為更多的人樹立了一種模式

“我們”這一部分人持之以恆地這樣做,則給更多的人樹立了一種模式,提醒“他們”同樣可以這樣做,“他們”同樣可以起來維護自己的尊嚴,道出事實的真相,政府雖然沒有改變,公民意識卻在變化。七七憲章運動所致力於的正是奠定民主社會的基石。

5、七七憲章運動成員的人權和地下文化活動削弱了捷政府的合法性基礎,最終造成捷共政府的垮台並促成了新制度的形成。但在轉軌之後,由於其成員對新制度不贊同,因而其政治影響力逐漸衰弱。

簽名人數

七七憲章的最初簽名者僅有二百四十二人,在十年中,簽名人逐漸增加到一千三百多人,而實際操作,代表憲章運動的常常只有三位指定的發言人和少數協助他們的人,絕大部分憲章運動者從事自己的專業工作。

運作特點

1、《七七憲章》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其特殊的形式和運作方式,它並不是一個組織,沒有常設機構和常規的會員制度,也沒有法定的領導人,它的大部分活動由指定的“發言人”來代表,這種形式不僅是完全公開的,而且可以容納任何人:只要他自願贊同宣言中的觀點,簽暑宣言,他就成為七七憲章的一分子。

2、《七七憲章》的運動者對拒絕簽名甚至反對他們的人並無特別的怨言,七七憲章並不帶有任何政治色彩,它沒有自己的政治綱領。《七七憲章》最為側重的是基本人權,特別是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採取的是人性的道義的立場,它訴諸的手段是試圖維護法律的尊嚴,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督促政府履行法律、恪守義務和責任。在某些法律條文違反人權的情況下,要求修改法律。
3、《七七憲章》運動的大事記中所記錄的活動,大部分是由“發言人”所簽署的聲明和公開信件。這些檔案主要是針對具體的違反人權的案例向當政者,及關心的人士的呼籲。

4、《七七憲章》運動採納國際人權標準來監督政府所做所為的運作方式,使不斷違反人權的執政者及其機構始終處於一個披告的地位上。

由於捷克是聯合國的正式成員,故《世界人權宣言》中各項條款在捷克自然生效,特別有利的是,捷克政府於七六年正式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前一公約前捷克政府沒有接受第四十一條,即接受國際監督的條例)。因此宣言中多次引用這兩個條約中的條款,指出捷克實際上存在著的大量違反這公約即違法的案例,要求捷克政府不僅要在紙面上,而是要在實際操作中,遵守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公約。

發言人

瓦茨拉夫·哈維爾

哈維爾哈維爾

瓦茨拉夫·哈維爾,出生於1936年10月6日,著名的劇作家和散文作家、社會批評家,在“布拉格之春”發生時,他公開抨擊文字控制,支持改革。1977年1月,《七七憲章》發布後的二個星期,哈維爾被捕,單獨監禁了約4個月,從1978年9月5日至1979年5月,哈維爾被軟禁在家,1979年5月被正式起訴,獲刑四年半。哈維爾因在獄中染上了肺炎,住進了監獄醫院。由於國際社會的壓力,於1983年2月初被提前釋放。
他獲釋後,仍是《七七憲章》運動的推動者之一,他的著名論文《無權者的力量》、《對沉默的分析》等在國外公開發表,並在國內秘密流傳。雖哈維爾在1990年被正式選為捷克的總統。2011年12月18日逝世。

簡·巴多卡

《七七憲章》的發起人和首屆發言人之一,出生於1907年6月1日,是捷克哲學家,作為著名的哲學教授,他吸引了學生和知識分子投入《七七憲章》運動。在《七七憲章》發布後,他被迫接受警察局長,11小時的審問,在審訊後第三天(1977年3月20),巴多卡因腦溢血逝世,享年七十歲。

基瑞·哈傑克

出生於1913年6月6日。前共產黨人,著名的歷史學家和外交官。在1968年蘇軍入侵捷克時,他作為當時的捷克的外交部長,在聯合國會議中嚴厲譴責蘇聯在捷克動用武力的行為。1968年9月,他在蘇聯的要求下,被迫辭去外交部長一職。1969年被清洗出中央委員會,1970年被開除出黨。1971年被開除出一個科學院的研究機構,其院士資格於1976年被取消。
哈傑克是《七七憲章》的發起人之一。在憲章發布後,立即遭到當局的審訊。在哈維爾被捕,和巴多卡逝世後,他曾一度成為憲章運動的唯一發言人。和其他憲章簽署者一樣,他被警察機構嚴密監視,多次被抄家和被公開攻擊。他仍堅持《七七憲章》的原則,不斷發表有關人權的論文和著作。其中較有影響的為《人權,社會主義和緩和》一書。

七七憲章運動

1977年1月1日,241位捷克斯洛伐克的知識分子及其他界階層的人士簽署並發布了要求保護基本人權的宣言《七七憲章聲明》,通稱《七七憲章》,為了維護《七七憲章》所主張的人權原則,憲章的簽署人同專制統治挑戰了十幾年,直至1987年捷克前政府的垮台,這就是著名的七七憲章人權運動。它是各種信仰、各種宗教和各種職業的人們自由的、非正式的社會團體,其宗旨是維護“人權”和公民自由,有組織有計畫的開展反共反政府活動。它的組織者和發言人主要有哈韋爾博士、帕托奇卡教授和哈耶克教授等。
“七七憲章”最初的活動,是呼籲人們參加要求捷克斯洛伐克當局貫徹歐安會精神、執行聯合國憲章中規定的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簽名運動。當時剛剛經過“正常化”的捷克斯洛伐克,人們不可能正面提出重新評價1968年事件,而“七七憲章”運動就成為蘇聯出兵鎮壓“布拉格之春”的一種隱晦的抗議,並因此得到許多人的同情和支持。
“七七憲章”運動實際上成了捷反對派組織的代名詞,在它成立以後的很長時間裡,捷共和政府對其採取嚴厲的鎮壓措施,許多成員逃亡國外,留在國內的也處於密秘活動狀態。
1989年,捷克斯洛伐克全國上下圍繞如何評價1968年事件展開了鬥爭。雅克什等捷共領導人繼續堅持原有立場,拒不為1968年事件平反。他們對黨內外民眾日益強烈的呼聲採取了壓制的態度,不僅不做任何讓步,而且大加指責和批判,把自己置於廣大黨員和全國人民民眾對立的地位。在這種形勢下,“七七憲章”活躍起來,他們利用廣大民眾的義憤,向捷共發動了猛烈的進攻。他們利用各種周年紀念日,組織集會和遊行示威,而且規模不斷擴大,口號不斷升級,由要求“人權”、“自由”,發展到反對捷共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
1989年11月19日、“七七憲章”等12個反對派組織,在布拉格舉行“公民論壇”成立大會。哈維爾成為這一組織的發起人之一,並參加同捷共舉行的圓桌會議,磋商建立聯合政府的有關事宜,要求制訂新憲法,取消共產黨的領導作用。由於反對派集結力量,不斷向捷共施加壓力,迫使以雅克什為首的捷共領導班子全體辭職。
1989年12月哈維爾當選為捷總統,捷共自此喪失了自己的執政地位。

原文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三日出版的捷克第一百二十號法例,載有關於民權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協定,以及關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協定;這兩個協定,我們的共和國會於一九六八年參加簽署,又獲一九七五年的赫爾辛基會議批准,並從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開始,在我國實施;從那時起,我們的人民應享受這些權利,而政府也有義務遵守這些協定。
這兩份協定對個人所保障的自由,乃是文明的一項重要財產。它們曾是過去很多進步人士所發動的運動的目標;而它們的實施,必能對我們社會的人道的發展作出重大的貢獻。我們歡迎捷克社會主義共和國同意參加這些協定。
但是,不幸地,它們的頒布卻立即提醒我們,很多基本的人權,在我國只存在於紙面上。例如,第一個協定第十九條所保證的言論自由的權利,是頗為渺茫的。數以萬計的公民,僅因他們的看法與官方不同,就被禁止從事自己的行業。他們經常遭受形形色色歧視並受政府或社團的排斥;他們被剝奪了任何自辯的機會,並且是實際上隔離與歧視制度的受害者。數以萬計的其他的公民,則被剝奪了第一個協定序言中所述的“免於恐懼的自由”;他們生活在一旦發表意見,就會有失去職業或其它福利的恆常恐懼。
與第二個協定第十三章——保障教育的權利——相反,很多青年人,由於他們的觀點,甚至是由於他們父母的觀點,而被阻止接受較高教育。無數的公民害怕一旦說出真心話,就會使自己或子女失去教育的權利。
一運用“不受國界限制、不論口頭、書寫或印發”、“或出諸藝術形式”去“表達、接受和傳播意見”的權利——第一個協定第十三章第二節——人民就會不單在法庭外被禁止,還會在法庭內遭刑罰。這通常是刑事處分(除了其它例子外,最近一批青年音樂家的審訊案可以證明這一點了。)
政府控制所有公眾傳播媒介——包括出版和文化機構——壓制了言論的自由。任何稍稍不符合官方觀點的偏狹框框,不論是政治、哲學、科學或藝術的工作,就被禁止產生。對社會現狀的公開批評被禁止;雖然,對個人名譽受到攻擊第一個協定是第十七條毫不含糊地規定有合法申辯的權利。針對官方宣傳機器所作的虛假宣傳和造謠誣衊也無法公開反駁。當局的虛假的指控不容反駁,想在法律上糾正和尋求援手是徒勞無功的。對知識和文化問題的公開討論絕對不允許。很多科學和文化工作者及其他公民,只不過因過去他們曾合法地出版或公開地提出一些被當前政權所譴責的看法,而受到歧視迫害。
第一個協定第十八章所強調保證的宗教自由,正被一種獨裁的強橫加以有系統的摧殘。傳教士的活動受到種種限制,經常受到政府會撤消他們活動的批准之威脅,在行動上或言論中發表對其宗教信仰的人,會失去職業,或受到其它的壓迫;學校的宗教課程被壓制等等。
國家機構和組織屈從於統治黨的政治指示及少數權勢極大的個人的意願,使到全部民權遭受嚴厲或完全被取消。不論捷克憲法或其它法律都無法約束這類黨指示的內容、形式或執行;這類指示經常用口頭髮出,普通老百姓無法知曉,無法控制。雖然這類指示對立法、行政、法庭、工會、社會組織、其他政黨、商業、工廠學校和類似機構都具有決定性作用,但發表這些指示的人只需向自己或其所屬的上層負責,而他們的指示卻高於法律。
任何社團或公民對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的理解與這些指示衝突時,他們卻不能求助於一個中立的機構,因為根本沒有這種機構存在。從而,由第一個協定第二十一章和二十二章引伸出來的集會自由和防止對集會自由權利的限制、由第二十五章引伸出來的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所有這些權利都被嚴厲地剝奪了。這種狀況,阻止了勞動人民自由地建立工會或其它的組織,來保衛自己的經濟和社會利益;也阻止了他們自由地運用第二個協定第八章第一節所提供的罷工權利。
其他的民權,包括在第一個協定第十七章中實際禁止“對私人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訊之故意干擾”,都在事實上被嚴重地限制了——內政部用各種方法控制公民的日常生活,例如偷聽電話、監視私人住宅、檢查信件、人身恐嚇、搜查住房、在各階層公民中布置情報網(通常用非法恐嚇,有時用利誘公民互相檢舉告密等等。內政部還常常干涉僱主的決定、鼓勵各級機關和組織用歧見去排斥他人、影響司法機關、甚至指揮公共媒介的宣傳運動。內政部這些活動並不受法律約束,是秘密進行的,因此公民無法保衛自己去反對他們。
在帶有政治動機的司法制裁中,調查機關和司法機關侵犯了被告及其辯護律師的權利,違反第一個協定第十四章以及捷克本身的法律。人民因政治原因而被判入獄的會失去人類對尊嚴、損害他們的肉體健康並企圖在精神上摧毀他們。
第一個協定第十二章第二節保證自由出入國境的權利,被普遍違反了。在第三節內所提及的“保衛國家安全”的藉口下,自由離開國境的自由被各種非法的條件所限制。外國人入境簽證同樣遭受專橫對待,很多人由於與我們國家內受歧視的人有職務上或社交接觸,而被禁止在捷克旅行。
有些公民——私下地在他們工作場所,或通過國外的傳播媒介(這是他們能找到的唯一公眾講壇)——曾呼籲注意這類對人權和民主自由的有系統侵犯,並曾要求對某些特殊情況作出補救。但他們的申訴毫無反應,甚至自己竟變成受調查的對象。
國家天然有責任保障民權。但並單只在它身上。每一公民對國內的一般狀況都應負有一份責任,因此對已生效的協定也應負有責任;這些協定是既約束人民亦約束政府的。
由於這種共同的責任感,由於堅信公民應參與社會事務和準備投身參與,再加上急需一種新的更有效的表達方式,才促使我們提出七七憲章的想法,而我們現在公開宣布它的產生。
七七憲章是各種不同信念、宗教和職業的人士之自由而非正式及公開的組織,在捷克和全世界為尊重人權和民權而以個人或共同工作的願望聯結起來——這些權利在上述已生效的兩個國際協定、在赫爾辛基會議的最後條約和在其它許多反戰、反暴力,反社會和精神迫害的國際檔案中都提出過。它代表了人權的一份總宣言。
七七憲章是以人們的團結和友誼為基礎——他們對於自己生活和工作密切關聯的理想的命運,分擔了一項責任。
七七憲章並非一個有形的組織;它沒有章程、沒有常設的機關,也沒有註冊的會員。每一個同意它的理想、參與它的工作和支持它的人,都是七七憲章的會員。
七七憲章並不打算變成政治反對的基礎。它的願望是為人類共同的利益服務,正如東西方很多類似的民權組織一樣,它並不打算提出它自己的政治或社會改良或社會變革的綱領,但它企圖在活動範圍內與政黨和政府當局進行建設性的對話——特別是促請當局注意對某些顯然違反民權和人權事件、準備用文字公布這些事件真相、提出解決方法、提出擴大這些權利及保障這些權利的更多的一般性建議、在可能犯錯的衝突場合中擔任調解人角色。
七七憲章這一名詞標誌著它是在被稱為保衛政治犯人權年的一九七七年的前夕、是在審查赫爾辛基宣言執行實效的貝爾格來德會議的過程中成立起來的。
我們作為這份宣言的簽名人,公推簡·佩頓克博士(Dr.Jan Patocka)、哈夫爾博士(Dr.Vaclav Havel)和海耶克教授(Professor Jiri Hajek)作為七七憲章的發言人。我們授權上述發言人代表七七憲章向政府和其它組織,並向國內和全世界公眾發言,他們可以代表我們簽名,以證明檔案的真確性。他們可在我們及日後參加七七憲章的簽名者中挑選人員參加必要的交涉行動,以分擔部分任務並承擔全盤責任。
我們堅信,七七憲章將有助於使全體捷克公民作為自由人而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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