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塔·魏因貝格爾

奧塔·魏因貝格爾(Ota Weinberger,1919年---),制度法理學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研究範圍十分廣泛,尤其是在“規範邏輯學”上卓有成就。

個人簡介

奧塔·魏因貝格爾1919年出生於捷克斯洛伐克,1968年移居奧地利,1972年起擔任卡爾福倫茲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其研究領域十分廣泛,在規範邏輯研究方面尤為著名。他曾經出版過《規範邏輯學和法律信息學研究》、《作為法理學和倫理學之基礎的規範理論》、《形式目的性行為理論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政治學-法律理論和社會哲學的基本問題》。主要學術領域為規範邏輯體系、法律理論和制度理論。魏因貝格爾和麥考密克共同提出的“制度法論“或者說“制度的法律實證主義理論“便是傳統實證主義的一種變異。麥考密克和魏因貝格爾具有相似的知識背景傳統,因此共同關注的理論難題使他們幾乎同時獨立的提出制度主義的法學理論。《制度法論》一書是他們的論文集。

主要理論

《作為思想和作為現實的規範》一文中,魏因貝格爾思考了規範的本質,即規範的本體論狀態這樣一個問題。魏因貝格爾認為,規範具有雙重屬性,一是作為思想——客體的規範,一是作為現實的規範,後者顯然是為傳統的法律實證主義所忽視或分析乏術的。具體而言,對於作為思想——客體的規範可以像傳統的法律實證主義那樣“通過語言學分析推敲出來”,也可以通過考慮“規範性語句的明顯的實用功能”加以闡釋,其邏輯體系是與語義分析方法的邏輯系統相貫通的。而作為現實的規範這一屬性給我們的啟示是,必須認識到理想實體與現實的物質存在之間的聯繫。魏因貝格爾認為理想的存在和物質的現實之間的接觸點可以從兩個因素中找到:一個是所謂的“行為”,即具有理想內容的物質的、實際的進程(心理行為、理解行為、意志行為);另一個是這樣的事實,即不僅物質存在而且理想實體都可以被有意義的說成是具有實踐上的坐標,擠時間上的測定。行為本身並不建立邏輯關係,而僅僅建立由行為構成的規範。規範的社會現實性非常明顯的表現在這樣一個事實中,即符和規範或違反規範的行為導致積極的後果或消極的後果。由此,魏因貝格爾認為,“法律科學的任務就在於通過了解法律行為和法律規範間的規範——邏輯聯繫與它們作為社會現實之間的規範——邏輯關係來理解法律的充滿活力的性質 ,…,對法律規範——邏輯分析是一種邏輯的——語義學的分析,這種分析不能對體系的實證的性質作出判斷。實證性是規範體系的社會學屬性而不是規範——邏輯的屬性。”因此,實證法理論不僅僅是規範——邏輯的分析,而且包括從規範體系的社會實際方面對這種體系的了解。正是把社會學的方法引入實證法的作法,使得魏因貝塔爾不僅解決了傳統實證法學的一個軟肋,而且有力的回應了現實主義的詰難。

魏因貝格爾認為:“對法律體系的合理重構是分析法學的目的,這種重構必須也能反映出為理解實在法律原則的存在和法律體系的目的論基礎所必須的複雜的結構。” 他同時也指出分析法學的方法與社會學的方法並不對立,而是互相補充的,在某種意義上,二者都是對另一方的檢驗,只有我們創立出對兩方面都合適的而且協調得很好的理論,我們才能有信心說二者都是正確的,總之,法理學是而且必須繼續是法學家、哲學家和社會學家的共同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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