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裁終局制度是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經仲裁審理和裁決即告終結,該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再次申請仲裁,但是在具備法定情形時,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要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必須有證據證明該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法律確有錯誤的,列如:程式違法,無管轄權的或者有索賄受賄行為的等。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概念和含義
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的制度。包括五層含義:一是本條中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一裁終局有範圍限制。一裁終局僅限於小額和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三是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五是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仲裁案件
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兩類:一是小額仲裁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這兩類案件在全部勞動爭議案件總數中所占比例較大,也正因為如此,一裁終局可以解決多數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周期長的問題。
小額仲裁案件
小額仲裁案件有金額限制。小額仲裁案件是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仲裁案件。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10月,深圳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在全國最高,為810元;江西省的邊遠縣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在全國最低,為270元。按照這一數據計算,深圳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為9720元;江西省的邊遠縣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為3240元。按照這一計算結果,適用小額仲裁案件的最高金額沒有超過1萬元。
小額仲裁案件包括四種:
(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根據《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款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解釋,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得到的全部工資收人。據全國總工會不完全統計,1997年職工工資拖欠額累計為217.3億元,涉及職工人數為1144.6萬人,2002年拖欠工資額為404.3億元,涉及職工983.2萬人,拖欠工資超過10億元的有十幾個省。一些拖欠工資嚴重的企業,拖欠時間累計最長達數十個月。一些地方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也十分嚴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2年底開展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中,僅在23個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省、市(區),就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案件13000餘件,涉及62.6萬人,追討拖欠農民工工資額達3.5億元。這類案件具有案件頻發、涉及人數眾多、社會影響大等特點,因此能否及時高效地解決這類案件直接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2)追索工傷醫療費的案件。工傷醫療費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費,工傷醫療費是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者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②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追索經濟補償的案件。根據勞動契約法的規定,涉及經濟補償的有: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契約或者保密協定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是因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二是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契約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契約的;三是因勞動者患病、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等,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四是因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依照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五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契約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契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六是依照該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因企業破產、撤銷、責令關閉等情形終止勞動契約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追索賠償金的案件。根據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賠償金包括:①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契約或者勞動契約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該法應當依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是未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未依照該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
國家勞動標準是指國家對勞動領域內規律性出現的事物或行為進行規範,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統一規定。我國對勞動標準建設一直相當重視,初步形成了以勞動法為核心的勞動標準體系,基本涵蓋了勞動領域的主要方面。國家勞動標準包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
國家勞動標準具有以下特點:(1)通過規範性檔案加以規定。(2)標準明確。往往是用定量的方式加以規定。(3)適用範圍廣泛。涵蓋了勞動領域的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