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克訴卡爾案衝破“政治棘叢”
在美國,按照傳統的“政治問題”迴避原則,議席分配問題被視為“政治棘叢”,司法機關不應介入。在1962年的貝克訴卡爾案(Bakerv.Carr)中,聯邦最高法院首次認定此類問題適合司法裁決。20世紀以來,美國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人口向城市轉移,田納西州沒有根據人口分布的變化重新分配州議會的議席,導致各議員所代表的選民數量差異過大,農村選民的選票價值遠遠大於城市選民,因此城市選民貝克等人將州務卿卡爾訴至地區法院,要求法院宣布該州1901年的《議席分配法》違憲,但地區法院以“政治問題”為由駁回了請求,於是案件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判定司法機關對議席分配案件擁有管轄權。判決意見指出:不能僅僅因為訴訟尋求的是對一項“政治權利”的保護,就認定它是個“政治問題”而應予迴避,這無異於在“玩弄文字遊戲”。“歧視顯然存在,不能僅僅因為歧視涉及政治權利,就否定依據平等保護條款尋求救濟的權利。”該案衝破了“政治棘叢”,使議席分配成為司法審查的對象,在聯邦最高法院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格雷訴桑德斯案宣示一人一票原則
在1963年的“格雷訴桑德斯案”(Grayv.Sanders)中,聯邦最高法院遵循貝克案的能動司法路線,推翻了喬治亞州以縣為單位的預選制,因為該制度同樣使城市選民的選票分量嚴重縮水。該案的重要性在於,最高法院明確提出了套用於此類案件的審查標準,即“一人一票”原則。
判決意見指出:“在全州範圍的選舉中,一個人怎么可以僅僅因為居住在鄉村或居住在最小的鄉村縣,就能獲得其他人兩倍或者十倍的投票權利呢?一旦地域選區劃定之後,所有參與選舉的人,不論其種族、性別、職業、收入以及居住在哪個選區,都有平等的一票。這是第14條憲法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所要求的……從《獨立宣言》到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說》,再到第15、17和19條憲法修正案,政治平等的觀念只能意味著一件事情:一人一票。”
韋斯伯里訴桑德斯案選票價值應儘可能平等
1964年2月份宣判的韋斯伯里訴桑德斯案(Wesberryv.Sanders),涉及的是聯邦議會眾議院的議席分配問題,聯邦最高法院根據憲法第1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眾議院議席分配按照“一人一票”原則,並且明確要求:“儘可能在實際上”使每一個人的選票具有和其他人的選票同樣的價值。這意味著法院對“一人一票”原則作了“一票一值”的理解。
判決意見指出:“按照憲法約定,眾議院代表的是作為個人集合的人民,並且是建立在完全平等對待每一個選民的基礎之上……在一個自由國家,沒有一種權利能有選舉權那般重要,因為作為好公民,我們必須在選出來的那些人制定的法律下生活。倘若選舉權得不到保障,其他權利,無論有多么重要,都是虛幻的……儘管劃分國會選區不可能做到數學意義上的絕對精確,但這不能成為漠視我們憲法中那個明確目標的藉口,也就是讓同等數量的人民獲得同等數量的代表成為眾議院的根本追求。那是立憲者為我們設定的有關正義與常識的遠大目標。”
雷諾茲訴西姆斯案稀釋選票份量侵犯選舉權
1964年6月份宣判的雷諾茲訴西姆斯案(Reynoldsv.Sims),涉及的是阿拉巴馬州議會的議席分配不均問題,當時該州仍以1901年國情調查的人口數為基準分配議席,導致代表過多地區和代表過少地區之間的差異,在參議院約有41:1,在眾議院也約有16:1。聯邦最高法院認定這種分配不均構成了違憲。
判決意見指出:“既不允許直接剝奪選舉權,也不允許以篡改選票、偽造選票等方式稀釋投票權。削弱、稀釋公民的選票份量,就跟全然禁止自由行使選舉權一樣,是對選舉權的侵犯”。
法院接著指出:“……如果一個州規定,某一部分選民的選票份量是另一部分選民的選票份量的2倍、5倍甚至10倍,那么,處於不利地位的選民的投票權,事實上被稀釋了。”
當然,“一票一值”僅僅是原則性的要求。法院承認,議席分配是個複雜的問題,人口以外的因素也應考慮。法院並不要求選票分量在數學意義上做到絕對精確的平等。
一人一票原則在我國的適用
"一人一票"是我國選舉法明文 規定的一項原則,儘管確立已久,但是實施狀況欠佳。為推動這一原則在我國的適用,必須在選區劃分中建立起一套明確具體的適用規則:一是要做到"一人",盡 快取消按單位劃分選區的做法,實行一律以總人口數作為選區人口基數;二是要做到"一票",明確"大體相等"的規定所許可的偏差值,最低限度應保證各選區每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不得超過其他選區兩倍。這些由"一人一票"原則所確立的適用規則,是防範選區劃分中恣意和歧視的有效途徑,體現了國家對公民選舉權的 尊重,理應在我國縣鄉人大選區劃分工作中得到認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