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濟原則

合作經濟原則是合作經濟形式運行諸環節遵循的基本準則的總稱。1966年,國際合作聯盟根據合作經濟發展經驗,通過對羅虛代爾原則加以修訂,提出合作經濟原則包括: ①合作社的社員應當是自願的。任何人只要能夠利用合作社的服務,並願意承擔社員的責任,都可以入社。不受人為的限制,以及任何社會、政治、種族或宗教的歧視。②合作社是民主的組織,其事務應由以社員所同意的方式選舉或指定的人員管理,並對社員負責。單位合作社的社員在投票及參與合作社決策時享有平等的權利 (一人一票)。單位合作社以外,聯合社的管理,應在民主的基礎上採用適當的方式。③股金如付利息,其利率應嚴格限制。

④合作社如有盈餘或剩餘,若來自合作社的業務經營,則為該社社員所有。其分配方式應避免以他人所失為此人所得,可由社員就下列辦法擇定實施: 備充合作社發展業務之用; 備充舉辦公共事業之用;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的比例分配給社員。⑤一切合作社對其社員、管理人員、職工以及一般大眾,應設法就經濟的及民主的合作原則和方法進行教育。⑥一切合作組織,為了促進其社員及社區的最佳利益,與其他合作社,不論是地方性的、全國性的、還是國際性的,都要在可能範圍內積極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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