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道路交通安全法適用要點與實例》主要是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套用案例的,是一本案例的總結和理論相結合的書,書中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為線索但不拘泥於法條,而是以法律規定為出發點,先對如何理解法條作簡要介紹,之後將主要筆墨放在法律適用要點上,對該條法律規定在實務套用中應該注意的事項、常見的處理方法、關鍵字句的理解、需要注意的細節或陷阱等,列項作詳細而有條理的闡釋。最後通過社會實踐中發生的真實案例,輔證法律適用的要點。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1節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2節機動車駕駛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1節一般規定
第2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3節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4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附錄
精彩書摘
如何進行機動車變更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對變更登記作出了具體規定。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1)改變車身顏色的;(2)更換髮動機的;(3)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5)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6)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2)機動車登記證書;(3)機動車行駛證;(4)屬於更換髮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5)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30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