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為禁止使用濫殺濫傷型武器,聯合國牽頭制定此公約。該公約於1983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包括中國在內的90多個國家簽署。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1979年和1980年10月10日,聯合國在日內瓦舉行會議討論通過了旨在停止使用可被認為是具有過度不人道或濫殺濫傷作用的某些類型武器的《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Convention on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全稱:《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Convention on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Which may be Deemed to be Excessively Injurious or to have indiscriminate Effects】,以及《關於無法檢測的碎片的議定書》 (Protocol on Non-Detectable Fragment)、《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又稱地雷議定書)(Protocol on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Mines, Body-Trap and Other Devices)、《禁止限制使用燃燒武器議定書》(Protocol on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incendiary Weapons)和關於小口徑器系統的決議。該公約是一個“總括條約”,在這個公約下,其他的專門協定可以用議定書形式來締結。這些文書制定了保護平民或民用目標免受使用燃燒武器、地雷和餌雷襲擊的新規則,禁止使用那些可以產生出無法用X光射線在人體上檢測出來之碎片的武器。這些規則從徹底禁止使用這類武器到限制對平民或民用目標濫用這類武器都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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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約於1981年4月開放供簽署,並於1983年12月2日開始生效。到2002年12月已有90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中國於1981年9月14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該公約,1982年4月7日交存批准書,1983年12月2日對中國生效。
2003年11月28日,《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締約國經過兩年多談判,在日內瓦舉行的年會上通過了一項關於“戰爭遺留爆炸物”的議定書。議定書規定,各締約方和衝突方應對其控制區域內的所有戰爭遺留爆炸物負責,對於不在其控制區域內的有關彈藥使用者,也應為清除戰爭遺留爆炸物提供技術、財政、物質和人力方面的援助。締約國還應對受害者的康復和重新融入社會給予援助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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