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980年10月10日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會議上通過,同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 4月10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簽署,1983年12月2日生效。 公約未規定有效期限。至1984年底,有25個國家批准或加入。公約包括序言和約文11條。主要內容是:強調國際法關於在戰爭和武裝衝突中作戰方法和手段並非是毫無限制的原則;規定公約的適用範圍與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一致,即包括民族解放戰爭;參加國應至少接受兩項議定書;對本公約提出的修正案必須得到有關締約國的一致通過。
《關於無法檢測的碎片的議定書》(第 1議定書)僅有約文一條:“禁止使用任何其主要作用在於以碎片傷人而其碎片在人體內無法用X射線檢測的武器。”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餌雷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第2議定書)包括約文 9條和1項技術性附屬檔案。約文規定:本議定書中的“水雷”指用於封鎖海灘、水道或河流渡口的水雷;“餌雷”指被設計成表面無害,但有人擾動或趨近時會出乎意料地給人以殺傷的裝置;“其他裝置”指人工放置,利用遙控或定時自爆造成殺傷或破壞的彈藥和裝置;禁止使用這些武器傷害平民或損壞民用物體;禁止使用旨在引起不必要痛苦或為國際法規則禁止的詐欺性的餌雷;用飛機、火箭或大炮等手段遠距離撒布的雷器,應裝有自毀或遙控裝置,能在撒布後失去軍事目的時立即自毀或失效;衝突各方應將其撒布或埋設的各種雷器或裝置的位置精確地記錄下來,並在敵對行動停止後,根據協定相互公布處於對方領土上的位置。技術性附屬檔案規定了作記錄的指導方針。
《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議定書》(第3議定書)包括約文兩條,規定本議定書中的“燃燒武器”指通過其化學反應產生的火焰和熱量使所攻擊的目標燃燒的任何武器;禁止使用燃燒武器攻擊平民或民用物體以及未供軍用的森林或植被;禁止使用空投燃燒武器以外的燃燒武器攻擊居民集聚區內的軍事目標,除非該軍事目標能同周圍的民用設施明顯區分或相隔離。
中國參加了擬定這個公約的會議,並分別於1981年9月14日和1982年4月7日簽署和加入這個公約。 中國在簽署時發表聲明指出:公約的基本精神反映了世界廣大國家和人民要求禁止或限制使用具有過分傷害力和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的合理主張和善良願望,也符合中國的一貫立場,有利於反侵略和維護和平的目的。但是,公約缺少監督與核查規定。 第2議定書未體現既能嚴格限制侵略國在他國領土上使用,又能充分保障被侵略國用作自衛手段的權利。 第3議定書沒有提到限制對戰鬥人員使用燃燒武器。對這些不足之處中國政府希望在適當時候能予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