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全稱《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觴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1980年12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4月10日開放簽署。1983年12月2日生效。中國於1982年3月8日批准該公約。公約附有關於無法檢測的碎片的議定書、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餌雷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和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的議定書。主要內容:(1)禁止使用任何主要以碎片在人體內無法用X射線檢測的武器。(2)禁止對平民集聚區使用地雷(水雷)、餌雷和其他裝置。禁止對非軍事目標區域使用遙布地雷(水雷)、任何偽裝成表面無害的爆炸物或偽裝成傷病員、醫療設備和藥品、兒童玩具、食品飲料等的餌雷。禁止使用引起過分傷害或不必要痛苦的餌雷。(3)禁止以燃燒武器攻擊平民及其他非軍事目標。禁止以空投燃燒武器攻擊位於豐民集聚區內的任何軍事目標。

1981年4月10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簽署。該公約是在某些常規武器的殺傷力不斷增長,各國強烈要求在戰爭和武裝衝突中遵守國際法原則、實行人道主義的背景下產生的。公約包括序言、11條正文和3項議定書。主要內容是:強調國際法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作戰方法和手段的使用並非毫無限制的原則,禁止在武裝衝突中使用具有過分殺傷力的武器、彈藥和作戰方法的原則,務必使平民和戰鬥員無論何時均置於人道原則、公眾良知和既定慣例所產生的國際法的保護和權力之下;公約的適用範圍與1949年8月關於保護戰爭受難者的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一致,即亦適用於民族解放戰爭;參加國至少應接受公約所附三項議定書中的兩項。3項議定書是:其一,《關於無法檢測的碎片的議定書》。其二,《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餌雷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其三,《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議定書》。中國參加了擬定公約的國際會議,並於1981年9月14日簽署、翌年3月8日批准該公約。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