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台徵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後,浙江省也出了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現在,杭州自己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也要出台了,這兩天,杭州政府法制網已經把《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輪草稿登出來了(網址http://www.hangzhoufz.gov.cn/fzb/lftz/lftz200707111.htm),正在廣泛徵求意見,裡面一些新變化跟你息息相關,大家不妨去看看,提提寶貴意見。
交通事故如果沒有明確證據

交警可以不確定當事人責任
很多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雙方(或多方)已經移動了現場,各說各的理,有時現場的人證物證都沒有辦法證明到底是誰的責任,怎么辦呢,交警如果硬要規定誰的責任,則顯得不公正。
《條例》第二十九條“無法查證交通事故的認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發生交通事故後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事實的,可以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基本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不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如果不確定責任,你可以接受嗎?
撞了“無名氏
賠償給社會救助基金
有些車撞人的交通事故,受害者身份沒有辦法查證,一時也找不到家屬。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司機需要賠償人身損害,那么如果受害人死亡,而一時又沒聯繫到家屬,怎么辦呢,駕駛員賠給誰?《條例》也做出明確規定。
《條例》第三十條“受害人死亡的代行賠償”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沒有請求損害賠償權利人或者無法確定權利人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代行賠償請求權,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待權利人確定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賠償金交付給權利人。
照明良好就不能用遠光燈
《條例》對此做出規定了
遠光燈的問題,已經成了夜間行車者最頭疼的問題,對方的大燈照得連路都看不清,更容易引發交通事故。本來雙方會車時應該關閉大燈,這是一個良好的行車習慣,現在,《條例》把它變成了法律規定。
《條例》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燈光使用規定”,機動車在夜間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駛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臨時停車時,應當緊靠道路右側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右轉向燈。
通行規定增多了
開車更加要注意
因為很多事故發生後,雙方爭執不下,到底誰撞誰分不清的時候,還有一個辦法就是看這種情況下應該誰讓誰。《條例》在通行規定方面,做了很多補充。
比如《條例》第十九條“信號燈通行規定”規定,車輛、行人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應當讓先被放行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遇交通信號燈黃燈亮時,未過停止線的不準通行,已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通行。
在有方向指示信號燈並設定直行待駛區的交叉路口,同方向右轉信號燈亮時,直行的車輛應當根據提示信號依次進入直行待駛區停車等候。
改動、拆除電動車的限速裝置是違法的
非機動車在夜間上路或者惡劣天氣也必須開燈
《條例》對於非機動車的行駛規定增加了很多,比如電動車不準再把限速裝置拆了提高車速,這是違法的。而在夜間照明不好的情況下或者惡劣天氣下,不僅汽車要開燈,非機動車也要開照明燈光了。
《條例》第三十四條“非機動車駕駛人處罰”中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造成交通事故的,處五十元罰款:
(一)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冰雹、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駕駛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開啟照明燈光的;
(二)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非機動車號牌的;
(三)擅自更改或拆除限速裝置的;

(四)駕駛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攜帶行駛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車輛至恢復原狀。
電動腳踏車以後可能要總量控制
杭州的非機動車確實太多了,而且增長得很快,截至今年上半年為止,老城區的非機動車保有量為334.16萬輛,其中電動腳踏車58.13萬輛,占總數的17%,發展迅猛。交警認為,私家車和電動車同時在快速增加,這使得杭州市區機非混合交通的矛盾日益突出,給日常交通組織、安全管理帶來問題。
對電動車要不要限制?《條例》草案裡面已經透露這個意向,但是條例也規定,限制之前必須要徵求社會意見。
《條例》第八條的“車輛總量控制規定”表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車輛保有量情況,在市區對機車、輕便機車、人力三輪車、電動腳踏車登記實行總量控制。實行總量控制前,應當舉行聽證會,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條例所稱市區,是指上城區、下城區、西湖區、拱墅區、江乾區和濱江區。)

法規條例解讀

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市條例”),今年5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這部地方法規是在近年來杭州交通“兩難”日益受到關注、機動車尾氣污染嚴重、超標電動腳踏車泛濫、交通事故頻發的背景下頒布實施的,明確和解決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所特有的一些問題。
一、市條例體現的基本原則和特點
(一)明確和細化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能
1、首次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市、區縣、鄉鎮三級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道路智慧型交通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等具體內容納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明確了保障相應的經費投入(第三條)。
2、特彆強調了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密切關係的建設、規劃、交通、環保、城管、教育、農業(農業機械)、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監管、城管執法等11個部門的職責,說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能單靠交警一家,需要各部門的齊抓共管和相互配合(第四條)。
3、具體設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政務公開便民途徑,通過發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信息,為民眾提供諮詢,便於民眾及時了解相關的交通信息(第六條)。
(二)注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預防的管理機制
1、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環境污染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第三十三條)。
2、補充上位法要求人民政府建立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的規定,進一步要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以及落實責任制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第三十四條)。
3、加大對道路作業人員的安全保護,要求作業人員著醒目的安全防護服,使用噴塗或黏貼有反光材料的車輛進行作業等(第十七條)。
(三)多措並舉全方位緩解交通“兩難”
1、解決停車難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為使解決該問題有法可依,《市條例》在總結我市近幾年停車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從立法層面對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進行了原則規定,提出了鼓勵錯時停車、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停車場、規劃和建設部門要考慮停車場(庫)的利用效率等倡導性規定,並對停車泊位的合理施劃與撤除進行了細化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2、探索旅遊區道路交通通行模式,允許政府可以在旅遊區內設定觀光遊覽線路和觀光遊覽車,鼓勵遊客集中換乘,同時要求相關職能部門為換乘提供便利(第十九條、三十一條)。
3、關注慢行交通的建設發展。首次將慢行交通系統的研究寫入地方性法規,明確保障盲道、人行道的安全和暢通,明令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盲道及其配套設施,且不得損毀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
(四)妥善解決交通管理熱點爭議問題
1、對機動車管理變“總量控制”為“流量控制”。《市條例》將徵求意見稿中的對車輛進行“總量控制”改為對機動車的“流量控制”,體現了政府以限制機動車行駛代替限制機動車購買的管理模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排堵保暢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的職責(第八條)。
2、對電動腳踏車注重源頭管理。《市條例》明確規定“生產、銷售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的單位或個人,由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進行相應的處罰,從源頭上阻止了超標電動腳踏車的流入,從根本上保護了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第十一條、四十二條)。
3、對非機車非法營運新問題給出對策。針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等非機動車從事非法營運的新問題,條例除明確禁止外,對部門間管理職責也進行了明確的劃分,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車輛非法營運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公安機關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條、四十九條)。
二、普通民眾關心的“四小車”治理
2004年,杭州市依據原《市區條例》,對俗稱“四小車”的燃油助動車、正三輪機車、營運人力三輪車和殘疾人專用車進行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得到很大改善,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落實長效管理,本條例在吸收原《市區條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交通管理實際,明確禁止了燃油助動車、正三輪機車、人力三輪車以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車輛在本市一定區域的道路上通行,同時規定了對違反禁止通行規定的車輛駕駛人的法律責任及違法車輛處置措施。《市條例》還擴大了適用範圍,將蕭山、餘杭兩區和各縣(市)是否採取上述管理措施的決定權交由、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要求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三條、四十八條)。
三、非法改裝車輛、對號牌動歪腦筋將受嚴懲
車輛和駕駛人是參與道路交通的主體,也是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關鍵因素,如果車輛帶“病”上路,那么道路交通安全便無從談起。為此《市條例》專門就安全隱患的防範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如為保障行車安全,《市條例》禁止在車輛上安裝或者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可變式號牌或者其他裝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強制拆除非法裝置。為有效減少車輛對環境的污染,《市條例》規定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環保標準的機動車,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同時還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污染防治的需要,對實施環境保護標誌的機動車,採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的交通管理措施。
四、加強了對電動腳踏車的管理
近年來,隨著電動腳踏車保有量大幅增加,由此引發大量交通事故。其主要原因是,電動腳踏車配置不符合國家規定,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員違規超速行駛等。為了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的管理,《市條例》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的管理:一是對電動腳踏車的生產和銷售環節進行了規範,規定生產、銷售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第十一條二款);二是對電動腳踏車使用進行了規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改動、拆除電動腳踏車限速裝置(第十二條);三是對駕駛電動腳踏車的行為進行了規範,規定駕駛電動腳踏車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行駛時速(第三十二條);四是對駕駛人還規定了許多義務,如應當攜帶行駛證、保持車牌的清晰完整、不得偽造或使用偽造的號牌、夜間行駛需開燈等規定(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對違反規定的,《市條例》都設定了相應的罰則。
五、要求共同承擔道路交通安全社會職能
《市條例》在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政府職能部門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職責外,特別增加了社會職能,明確社會各界均有義務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暢通。《市條例》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同級志願服務管理機構的統一組織下,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志願服務,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第五條)。
同時,作為主導輿論導向的報刊、網際網路站、廣播電視等媒體負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播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和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的義務(第七條)。
六、《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新建的幾種制度
(一)單位內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規定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自行建立,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該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有:
(1)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對本單位機動車的日常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
(2)聘用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查驗其駕駛資質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情況;
(3)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單位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配備交通安全人員,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條件(第三十四條)。
(二)非本市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登記報備制度。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非本市機動車從事運輸的,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發駕駛證的駕駛人從事機動車駕駛工作的,應當自使用、招用之日起五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此制度的建立便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外來機動車及駕駛人進行戶籍化管理,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為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和逃逸事故的偵破建立完備的資源庫(第十條)。
七、明確了一些以前未明確的法律條款
(一)黃燈時,上位法規定了已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但對未過停止線的車輛是否可以通行未作禁止性規定,導致對沖黃燈違法行為的處罰存在爭議。《市條例》補充規定車輛遇交通信號燈黃燈亮時,未過停止線的不準通行(第二十四條一款)。
(二)明確路口放行信號指揮下的通行權,即後被放行的車輛或行人讓前一周期被放行的車輛或行人先行(第二十四條一款)。
(三)車輛待行區。該交通管理措施是杭州市為緩解交通兩難,提高通行效率的創新舉措,在《市條例》中予以明確,體現杭州特色(第二十四條二款)。
(四)夜間燈光使用。上位法對夜間機動車行駛時燈光使用的規定存在漏洞。鑒於夜間遠光燈使用不規範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市條例》規定機動車在夜間行駛時,須開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夜間路燈照明良好時行駛不得使用遠光燈(第二十六條一款)。
(五)規範臨時停車。《市條例》規定機動車臨時停車時,應當緊靠道路右側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右轉向燈。對計程車臨時停車的,除在允許臨時停車的地方遵守上述規定外,允許其在不妨礙公共汽車進出站、停靠的情況下,可以在車站站牌前沿臨時停車上下客。這樣既規範了機動車臨時停車,又體現了人性化管理。對單位、學校接送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地點停車上下客(第二十六條二款、第二十七條)。
(六)對城際營運公共汽車的入城行駛路線和站點停靠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條)。
(七)市區高架路故障應對。針對機動車在高架路上發生故障但可以移動的以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導致車輛無法移動的兩種情況,《市條例》參照高速公路管理要求對駕駛人的義務進行了不同的規定,同時特別禁止車上人員在車行道內活動或逗留,防止重大惡性交通事故的發生(第三十條)。
(八)對非機動車進入環形路口的通行規定進行補充,要求按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並讓已在路口內的車輛先行(第三十二條)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