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第270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2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邵占維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修改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對《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
九、《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未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內容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其停止發布,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五)項。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以外張貼或散發印刷品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四)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陳舊、破損,影響市容市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五)戶外廣告到期後未及時清除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修改為:“(六)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損壞經批准設定的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及其附屬設施和公共廣告欄的,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同時,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
上述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辦法內容
(1998年8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發布;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行為,改善市容市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在室外設定的商業廣告。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設定、繪製、懸掛、張貼(以下統稱設定)各類戶外廣告,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凡利用城市空間設定戶外廣告的,其廣告設定權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五條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區戶外廣告的主管機關,負責依據本辦法對戶外廣告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杭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部門)負責對已設定的戶外廣告對城市容貌的影響進行監督管理。
戶外廣告設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護單位周圍一定範圍內;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城市街景、影響綠化和市容市貌的;
(三)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設施的;
(五)人行道寬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不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要求的;
(七)其他不宜設定戶外廣告的。
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應嚴格控制設定戶外廣告。
禁止在道路上設定過街橫幅廣告。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必須符合城市設計和街景規劃。市規划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街景規劃的要求制定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權實行公開拍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市容、規劃、公安、市政、園林綠化、物價等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擬定戶外廣告設定權拍賣方案,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開拍賣。
第九條 拍賣戶外廣告設定權,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條 拍賣戶外廣告設定權,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十一條 市級各有關部門對通過拍賣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用戶屬於原職責範圍內的公務審批手續,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發證時通過集體辦公的形式一併辦理,用戶不再一一到有關部門去單獨辦理。
第十二條 需要設定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應參加公開拍賣,有償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參加拍賣的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應持身份證明或法律資格證明、法人授權委託書等證明檔案向拍賣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繳納保證金後取得競買資格。
第十三條 拍賣機構應於拍賣日7日前發布拍賣公告,並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以約定的方式進行。拍賣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拍賣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拍賣,參加拍賣的單位必須遵守拍賣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單位應與拍賣機構當場簽訂拍賣成交契約,並在拍賣成交契約確定的期限內支付價款和有關費用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需要取得其他許可證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其他部門的委託一併發給有關許可證件。
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單位不得擅自將戶外廣告設定權再行轉讓。
第十五條 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築物為本單位作廣告宣傳的,其戶外廣告設定權可以不實行公開拍賣。
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的,廣告主應持有關資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初審,經初審同意後,按涉及的業務範圍向有關部門發出《戶外廣告審核聯繫單》,各有關部門應當在7日內提出審核意見,返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不返回的,視為同意。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有關部門返回的審核同意意見後,應及時發給申請者《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並將批准情況抄送市容等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的發布內容,涉及菸草、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食品、酒類、化妝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批准後,方可設定發布。
第十七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定,逾期作自行放棄設定權處理。
第十八條 在戶外廣告設定權使用期限內,戶外廣告內容或圖案變更而設定地點不變的,必須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戶外廣告設定權使用期限已滿需要繼續發布廣告的,其戶外廣告設定權應重新拍賣。
第十九條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容部門批准後方可設定,有效期滿後應立即清除。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定權拍賣所得扣除成本(包括組織拍賣活動的正常支出以及返回給場地、設施、建築物所有者的占用費),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統一管理,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市容環境整治以及公益事業,管理部門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設定的戶外廣告,批准期滿後,其戶外廣告設定權應一律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公開拍賣。
戶外廣告管理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必須按批准的時間、地點、形式、規格、內容設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中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健康、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戶外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式樣美觀、形體完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應設定牢固、安全,定期維護。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應及時修復、更新陳舊、破損的廣告。遇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應及時採取防範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八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批准編號、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有效時間。
第二十九條 張貼式戶外廣告,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張貼於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構)築物、樹木、電桿、燈以及公共場所、街道、信箱等張貼或散發印刷品廣告。
公共廣告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定點設定、管理。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核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證明材料、廣告樣本、批准編號等造冊建立檔案,檔案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年。
第三十一條 除國家建設以及公益活動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或損壞經批准設定的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及其附屬設施和公共廣告欄。
第三十二條 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壟斷或變相壟斷戶外廣告經營業務。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利用設定的戶外廣告弄虛作假、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責令廣告主限期改正,並處以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以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內容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其停止發布,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戶外廣告不按規定標明批准編號、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有效時間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更改批准的時間、地點、形式、規格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其停止發布、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以外張貼或散發印刷品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陳舊、破損,影響市容市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戶外廣告到期後未及時清除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損壞經批准設定的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及其附屬設施和公共廣告欄的,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設定戶外廣告,違反城市規劃、道路、交通、綠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分別由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因戶外廣告坍塌、墜落等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容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城鎮戶外廣告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7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