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於1975年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人民議院通過,1976年 1月1日正式施行。法典承認個人財產繼承權,並賦予非婚生子女以同等繼承權。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

正文

1975年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人民議院通過,197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與資產階級傳統的民法典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民法典比較,在對象、結構和具體規定上都有較大區別,是民事立法中一種新的嘗試。《民法典》明定其宗旨為保護公民權利,提供社會保障,使公民能在經濟上有保障的條件下安排自己的生活;調整的是公民之間和公民與社會主義企業之間為滿足公民的物質與文化生活需要而訂立的契約關係。社會主義企業之間涉及國民經濟物質生產及計畫管理的法律關係另由經濟法調整,不列入本法典。《民法典》分7篇,共480條。內容除序言外,分別為:社會主義民法原則;社會主義財產與個人財產;有關物質與文化生活的契約;小塊土地用益權;生命、健康和財產的損害賠償;繼承;某些特定種類的民事關係。法典的大量條文用於規定住房租賃、消費品買賣、服務、儲蓄保險等公民與社會主義企業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且詳細規定公民為居住、休息而使用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的小塊土地所產生的法律關係。對住房迫遷、商品保用期和居民參與商店管理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定。法典承認個人財產繼承權,並賦予非婚生子女以同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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