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
婚生子女是男女雙方在依法確立婚姻關係後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則是在依法確立婚姻關係前或婚外行為所生的子女,如同居、婚前性行為、姘居、通姦乃至被強姦後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歷史
在古代東亞地區(中國、日本、朝鮮等),非婚生子女與妾所生的子女同樣稱為庶子或庶女,但正式妾待所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實際地位可以相差很遠。在中國古代,男性的寵婢如生下子女可納為妾,但並非必然。有些寵婢即使生下子女,仍然得不到任何婚姻名分,她們所生的子女有時也會不容於家庭,常會於生父去世後被生父的正式妻妾逐出家門,有些則被視為奴婢看待,甚至生父也不把他們當作子女看待。例如漢朝的衛青是母親衛媼與平陽縣吏鄭季私通所生之子,在生父家中被歧視、虐待。有時生父的妻妾無子,而寵婢或其他婚外情人有子,這些非婚生子常會被生父視為正室的嫡子撫養,生母卻未必得到名分,亦不能與兒子相認。有些得不到生父撫養的非婚生子女會跟隨母親另嫁他人,視繼父為父親,並跟繼父姓。
英美等國也把非婚生子女視為恥辱,直至1960年代,才開始有所改觀。在華人社會,至今依然有不少人認為非婚生子女(尤其是婚外情所生的子女)令家族蒙羞。
日本對非婚生子女也有區分,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繼承權減半。
父權社會傳統文化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所受的譴責往往不及生母所受的那么強烈,除了對男女的性行為有不同標準外,另一個原因是難以確定生父是誰,有些生父亦因此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已婚女性與丈夫以外男性所生的子女,有些會成為生母丈夫名義上的子女,甚至他們名義上的父親也不知道自己並非他們的親生父親。而在容許一夫多妻的社會裡,已婚男性與無婚姻關係的未婚女性若生有子女,可以把該女性娶為平妻或納為妾侍,生父與生母建立婚姻關係後,子女亦變為婚生子女。
現況
不少國家、地區的法律都賦予非婚生子女較少的權利,即使他們擁有同樣的公民權利。在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非婚生子女常會被視為恥辱。未婚媽媽常會被逼或被遊說放棄子女撫養權。有時非婚生子女會由外祖父母或其他已婚親屬撫養,生母則以非婚生子女的姊姊、姑母、姨母等身分出現。
中國由於親屬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經由原本的家長本位、家本位,漸漸演進到子女本位,即以保護子女為優先價值,加上以同居代替結婚、婚外情和未婚產子的情況日漸普遍,故婚生與非婚生子女的劃分價值已經越來越低且不必要,因此也有學者主張應該停止區分。
但很多人認為,如果社會對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一視同仁,不加以區分,會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導致計畫生育政策變為空文;另外,還會導致社會道德淪喪,變相鼓勵婚外情、重婚、非法同居等不負責任的行為發生。
法例
大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私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益,私生子女同樣有遺產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香港
香港法例規定,於1993年6月19日或以後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自1995年起,繼親關係沒有繼承權,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後與現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並無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遺產繼承權。至於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男女雙方在子女出生時,未具「有效婚姻」關係,子女即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雙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親的姓名包括在登記紀錄(例如出生證明書)內,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與其父親之血緣關係的證明,亦不需要提交結婚證明。若後來男女雙方取得「有效婚姻」關係,即確立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向該子女雙親的另一方要求給予非婚生子女的贍養費,但必須證明對方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視為一個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贍養費。
台灣
根據民法第1063條的規定,無論是否有真實血緣的聯絡,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為婚姻關係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若該子女事實上並非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而為婚生子女的關係,自然具有血親關係。但是和生父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並無法確定血緣聯絡,所以在認領或準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關係。因此若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無法繼承其財產。
撫養
撫養權
中國婚姻法規定,在離婚之訴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定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定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及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利益最佳原則出發予以妥善解決。具體意見可參照最高法院法發(1993)30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
1.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定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準許。
3. 父母雙方協定兩周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許。
撫養費
在法律上並沒有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內容這一項,這是因為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和婚生子女撫養費一樣,都屬於撫養費的範疇。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那種只承擔生活費和學費的看法是錯誤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
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這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
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標準
“夫妻”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雙方負擔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標準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確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請款是指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
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和婚生子女撫養費適用於同樣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被撫養、被教育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如果離婚夫妻的某一方沒有按照協定的數額給付子女撫養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戶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及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
而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而在非婚生子女上戶口的問題上,具體解決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來說,非婚生子女上戶口時除了要有出生證明以外,有的地區還需要有進行身份公證,此外,在需要生育證的地區,父母要先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計生辦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計畫外生育罰款)、落實計畫生育措施;之後才可以憑計生部門開出的證明到公安機關上戶口。
比如北京非婚生育嬰兒出生登記規定:超計畫生育、非婚生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證件證明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開具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收據》,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鑑定證明並須經派出所長審批。
而根據《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非婚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如下:“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一倍徵收;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年人均純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簡稱實際收入)高於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本條前三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徵收。當事人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由具有本市戶籍一方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雙方均為非本市戶籍的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為未發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現居住地首先發現的,由其現居住地的區、縣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保護
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護是檢驗社會法治理念發展程度的試金石,也是完善社會法治發展的重要一環,應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一)建立婚生子女推定與否認制度
1、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製度
所謂婚生推定製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強制規定。只需證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時丈夫與子女的母親有婚姻關係,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以此也可對計畫生育政策進行一定的改善,不至於機械地一味給予非婚生子女冠以“黑戶”的帽子。對於判斷婚生與否,採取出生與受胎混合主義立法例是合理的。即規定凡是在婚姻關係導存續期間出生或受胎的,均為婚生子女。
2、確立婚生子女的否認制度
有推定就有否認,以相反的制度作為反向救濟手段。婚生子女的否認是指丈夫證明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子有同居行為或者有其它證據證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認子女是自己的親生子女的制度。應當對提出否認人的範圍、事由、否認期限和方式以及舉證責任進行詳細規定,便於操作。
(二)建立我國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也可以進行認領,以確定親子關係。而未經生父認領的,在法律上就不能認為二人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由此可見,認領是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是否有法律上親子關係的重要依據,因此確立認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確立婚生子女的戶口申報、監護與撫養制度
1、簡化戶口申報手續
我國的非婚生子女戶口申報流程非常複雜,而且經常受到各個環節的堵卡,很多非婚生子女的戶口問題一直到其學齡甚至成年後還未解決,造成了很多問題。基於保護非婚生子女的考慮,必須簡化程式和手續,如此還可以說是“享受同等權利”。
2、確立非婚生子女的監護制度、撫養制度
筆者認為,在明確保護非婚生子女時,自然要明確其監護和撫養問題。這是從“非婚生”到“婚生”轉變的應有之義。
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生母給予其相似或相近的生活條件。
此外,對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用難以落實的現狀,建議建立一套政府先行墊付制度。即由政府撥款兒童福利機構或慈善會先行墊付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用,再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返還。確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