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施工現場
第1條參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學徒工、實習生、代培人員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操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後操作。
第2條 電工、焊工、司爐工、爆破工、起重機司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訓練,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
第3條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措施,進人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上下交叉作業有危險的出入口要有防護棚或其他隔離設施。距地面3米以上作業要有防護欄桿、擋板或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要定期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第4條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誌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動。需要拆動的,要經工地施工負責人同意。
第5條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誌。
第6條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指示標誌。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指揮;火車道口兩側,應設落桿;危險地區,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第7條工地行駛斗車、小平車的軌道坡度不得大於3%。鐵軌終點應有車檔,車輛的制動閘和掛鈎要完好可靠。
第8條坑槽施工,應經常檢查邊壁土質穩固情況,發現有裂縫、疏鬆或支撐走動,要隨時採取加固措施。根據土質、溝深、水位、機械設備重量等情況,確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機械距坑邊距離。往坑槽運材料,套用信號聯繫。
第9條調配酸溶液,應先將酸緩慢的注人水中,攪拌均勻,嚴禁將水倒人酸中。貯存酸液的容器應加蓋和設有標誌。
第10條做好女工在月經、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的保護工作。女工在懷孕期間對原工作不能勝任時,根據醫生的證明,應調換輕便工作。
第二節機電設備
第11條機械操作,要束緊袖口,女工髮辮要挽入帽內。
第12條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13條工作前必須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準使用。
第14條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必須按規定接零接地,並設定單一開關;遇有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加鎖。
第15條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轉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停機檢查,不得在運轉中修理。
第16條電氣、儀表、管道和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準擦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行程範圍內。
第17條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應停電。不能停電時,應有隔離防護措施。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不小於下表規定:
輸電線路電壓l千伏以下1-20千伏35-110千伏154千伏220千伏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米)1.52456
第18條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第19條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並避免暴曬、碰撞;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器、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第20條X光或γ射線探傷作業區,非操作人員不準進人。
第21條從事腐蝕、粉塵、放射性和有毒作業,要有防護措施,並進行定期體檢。
第三節高空作業
第22條從事高空作業要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空作業的,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23條高空作業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第24條高空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套)內。上下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5條遇有惡劣氣候(如風力在六級以上)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樁作業。
第26條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以30厘米為宜。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應採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紮牢固。人字梯底腳要拉牢。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定圍欄。
第27條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高空作業與地面聯繫,應設通訊裝置,並專人負責。
第28條乘人的外用電梯、吊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除指派的專業人員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繩索和隨同運料的吊籃、吊裝物上下。
第四節季節施工
第29條暴雨颱風前後,要檢查工地臨時設施、腳手架、機電設備、臨時線路,發現傾斜、變形、下沉、漏雨、漏電等現象,應及時修理加固,有嚴重危險的,立即排除。
第30條高層建築、煙囪、水塔的腳手架及易燃、易爆倉庫和塔吊、打樁機等機械,應設臨時避雷裝置,對機電設備的電氣開關,要有防雨、防潮設施。
第31條現場道路應加強維護。斜道和腳手板應有防滑措施。
第32條夏季作業應調整作息時間。從事高溫工作的場所,應加強通風和降溫措施。
第33條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應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第一部分土木建築
第二章架子工
第一節腳手架材料
第34條鋼管腳手套用外徑48~51毫米、疊厚3~3.5毫米的鋼管,長度以4~6.5米和2.1~2.3米為宜。有嚴重鏽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不得使用。
第35條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明,發現有脆裂、變形、滑絲的禁止使用。
第36條木桿應採用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硬木。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桿,一律禁止使用。
第37條木腳手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於7厘米,大橫桿、小橫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於8厘米,6~8厘米之間的可雙桿合併或單根加密使用。
第38條竹腳手的立桿、大橫桿、剪刀撐、支桿等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於7.5厘米;小橫桿不得小於9厘米(6~9厘米之間的可雙桿合併或單根加密使用)。青嫩、枯脆、裂紋、白麻、蟲蛀的竹桿不得使用。
第39條鋼製腳手板應採用2~3毫米的I級鋼材,長度為1.5~3.6米,寬度23~25厘米,肋高5厘米為宜,兩端應有連線裝置,板面應鑽有防滑孔。凡是裂紋,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40條木腳手板套用厚度不小於5厘米的杉木或松木板,寬度以20~30厘米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不得使用。板的兩端8厘米處套用鍍鋅鐵絲箍繞2~3圈或用鐵皮釘牢。
第41條竹片腳手板,板厚不得小於5厘米,螺栓孔不得大於1厘米,螺栓必須擰緊。竹編腳手板,其兩邊的竹槓直徑不得小於4.5厘米,長度一般以2.3~3米,寬度以40厘米為宜。
第42條腳手架的綁紮材料可採用8號鍍鋅鐵絲,直徑不少於10毫米的麻繩或水、蔥竹蔑。
第二節外腳手架
第43條鋼管腳手架的立桿應垂直穩放在金屬底座或墊木上。立桿間距不得大於2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於1.2米;小橫桿間距不得大於1.5米。鋼管立桿、大橫桿接頭應錯開,要用扣件連線擰緊螺栓,不準用鐵絲綁紮。
第44條木腳手架的立桿應埋入地下30~50厘米,埋桿前先挖好土坑,將底部夯實並墊以磚石,如遇鬆土或者無法挖坑時,應綁掃地桿。木腳手架的立桿間距不得大於1.5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於1.2米;小橫桿間距不得大於1米。
第45條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間距不得大於1.3米;小橫桿間距不得大於0.75米。
第46條抹灰、勾縫、油漆等外裝修用的腳手架,寬度不得小於0.8米,立桿間距不得大於2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於1.8米。
第47條木、竹立桿和大橫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於1.5米。綁紮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綁扣不得少於三道。立桿、大橫桿、小橫桿相交時,應先綁兩根,再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
第48條單排腳手架的小橫桿伸入牆內不得少於24厘米;伸出大橫桿外不得少於10厘米。通過門視窗和通道時,小橫桿的間距大於1米應綁吊桿;間距大於2米時,吊桿下需加設頂撐。
第49條 18厘米厚的磚牆、空斗牆和砂漿標號在10號以下的磚牆,不得用單排腳手架。
第50條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過270公斤。如果負荷量必須加大,應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架設。
第51條腳手架兩端、轉角處以及每隔6~7根立桿應設剪刀撐和支桿。剪刀撐和支桿與地面的角度應不大於60度,支桿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於30厘米。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或無法設支桿時,每高4米,水平每隔7米,腳手架必須同建築物連線牢固。
第52條架子的鋪設寬度不得小於1.2米。腳手板須滿鋪,離牆面不得大於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腳手板搭接時不得小於20厘米;對頭接時應架設雙排小橫桿,間距不大於20厘米。在架子拐彎處腳手板應交叉搭接。墊平腳手板套用木塊,並且要釘牢,不得用磚墊。
第53條翻腳手板應兩人由里往外按順序進行,在鋪第一塊或翻到最外一塊腳手板時,必須掛牢安全帶。
第54條上料斜道的鋪設寬度不得小於1.5米,坡度不得大於一比三,防滑條的間距不得大於30厘米。
第55條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台,要綁1米高的防護欄桿和釘18厘米高的擋腳板或防護立網。
第56條在門窗洞口搭設挑架(外伸腳手架),斜桿與牆面一般不大於30度,並應支承在建築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線腳等地方。牆內大橫桿兩端都必須伸過門窗洞兩側不少於25厘米。挑架所有受力點都要綁雙扣,同時要綁防護欄桿。
第三節里腳手架
第57條砌築里腳手架鋪設寬度不得小於1.2米,高度應保持低於外牆20厘米。里腳手的支架間距不得大於1.5米,支架底腳要有墊木塊,並支在能承受荷重的結構上。搭設雙層架時,上下支架必須對齊,同時支架間應綁斜撐拉固。
第58條砌牆高度超過4米時,必須在牆外搭設能承受160公斤重的安全網或防護擋板。多層建築應在二層和每隔四層設一道固定的安全網。同時再設一道隨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網。
第59條搭設安全網應每隔3米設一根支桿,支桿與地平一般須保持45度,在樓層支網須事先預埋鋼筋環或在牆的里外側各綁一道橫桿。網應外高里低,網與網之間須拼接嚴密,網內雜物要隨時清掃。
第四節其他腳手架
第60條金屬持架的間距,一般不得大於2米。預埋的掛環(鋼銷片)必須牢固,掛環距門視窗兩側不得少於24厘米,60厘米的窗間牆只準設一個掛環,最上一層的掛環要設在頂板下不少於75厘米。安掛架時,應兩人配合操作,插銷必須插牢,掛鈎插入圓孔內須垂直掛到底,支承鋼板要緊貼於牆面。在建築物轉角處,應挑出水平桿,互相綁牢。
第61條吊籃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安裝。懸掛吊籃的鋼絲繩圍繞挑梁不得少於三圈,卡頭的卡子不得少於三個,每個吊欄不少於兩根保險繩,每次提升後要將保險繩與吊籃卡牢固定。鋼絲繩不得與建築物或其他構件摩擦,靠近時套用墊物或滑輪隔開。散落在上面的雜物要隨時清除。
第62條用手板葫蘆升降的吊籃,操縱時嚴禁同時扳動前進桿與返向桿,降落時要先取掉前進桿上的套管,然後扳動返向桿徐徐降落。
第63條 橋式腳手架的支承架底座應夯實,並用墊木墊穩,每層必須與建築物連線牢固。桁架應在地面組裝,桁架兩端的角鋼必須卡搶支承架兩側角鋼。用倒鏈或手扳葫蘆提升時要安好保險繩,就位後立即與支承架掛牢。
第64條 用鋼管搭設井架,相鄰兩立桿接頭錯開不少於50厘米,橫桿和剪刀撐(十字撐)要同時安裝。滑軌必須垂直,兩軌間距誤差不得超過10毫米。
第65條 鋼門架整體豎立時,底部須用拉索與地錨固定,防止滑移,上部應綁好纜風,對角拉牢,就位後收緊固定纜風。
第66條井架、門架和煙囪、水塔等腳手架,梵谷度10~15米的要設一組纜風繩(4~6根),每增高10米加設一組。在搭設時應先設臨時纜風繩,待固定纜風繩設定穩妥後,再拆臨時纜風繩。纜風繩與地面的角度應為45~60度。要單獨牢固地栓在地錨上,並用花籃螺絲調節鬆緊,調節時,必須對角交錯進行,纜風繩禁止栓在樹木、電桿等物體上。
第67條腳手架、井架、門架安裝完畢,必須經施工負責人驗收合格後方準使用。
第五節腳手架拆除
第68條拆除腳手架,周圍應設圍欄或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看管,禁人入內。拆除應按順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準上下同時作業。
第69條拆除腳手架大橫桿、剪刀撐,應先拆中間扣,再拆兩頭扣,由中間操作人往下順桿子。
第70條拆下的腳手桿、腳手板、鋼管、扣件、鋼絲繩等材料。應向下傳遞或用繩吊下,禁止往下投扔。
第三章 瓦工
第71條上下腳手架應走斜道。不準站在磚牆上做砌築、劃線(勒縫)、檢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掃牆面等工作。
第72條砌磚使用的工具應放在穩妥的地方。斬磚應面向牆面,工作完畢應將腳手板和磚牆上的碎磚、灰漿清掃乾淨,防止掉落傷人。
第73條山牆砌完後應即安裝桁條或加臨時支撐,防止倒塌。
第74條起吊砌塊的夾具要牢固,就位放穩後,方得鬆開夾具。
第75條在屋面坡度大於25度時,掛瓦必須使用移動板梯,板梯必須有牢固的掛鈎。沒有外架子時檐口應搭防護欄桿和防護立網。
第76條屋面上瓦應兩坡同時進行,保持屋面受力均衡,瓦要放穩。屋面無望板時,應鋪設通道,不準在桁條、瓦條上行走。
第四章石工
第77條搬運石料要拿穩放牢,繩索工具要牢固;兩人抬運,應互相配合,動作一致;用車子或筐運送,不要裝得太滿,防止滾落傷人。
第78條往坑槽運石料,套用溜糟或吊運,下方不準有人。
第79條在腳手架上砌石,不得使用大錘,修整石塊時要戴防護鏡,不準兩人對面操作。
第80條工作完畢,應將腳手板上的石渣碎片清掃乾淨。
第五章抹灰工
第81條室內抹灰使用的木凳、金屬支架應搭設平穩牢固,腳手板跨度不得大於2米。架上堆放材料不得過於集中,在同一跨度內不應超過兩人。
第82條不準在門窗、暖氣片、洗臉池等器物上搭設腳手架。陽台部位粉刷,外側必須掛設安全網。嚴禁踩踏腳手架的護身欄桿和陽台欄板上進行操作。
第83條機械噴灰噴塗應戴防護用品,壓力表、安全閥應靈敏可靠,輸漿管各部接口應擰緊卡牢。管路擺放順直,避免折彎。
第84條輸漿應嚴格按照規定壓力進行,超壓和管道堵塞,應卸壓檢修。
第85條貼面使用預製件、大理石、磁磚等,應堆放整齊平穩,邊用邊運。安裝要穩拿穩放,待灌漿凝固穩定後,方可拆除臨時支撐。
第86條使用磨石機,應戴絕緣手套穿膠靴,電源線不得破皮漏電,金剛砂塊安裝必須牢固,經試運轉正常,方可操作。
第六章木工
第一節支模拆模
第87條模板支撐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頂撐要垂直,底端平整堅實,並加墊木。木楔要釘牢,並用橫順拉桿和剪刀撐拉牢。
第88條採用桁架支模應嚴格檢查,發現嚴重變形、螺栓鬆動等應及時修復。
第89條支模應按工序進行,模板沒有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桿,支撐攀登上下。
第90條支設4米以上的立桿模板,四周必須頂牢。操作時要搭設工作檯;不足4米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第91條支設獨立梁模應設臨時工作檯,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
第92條拆除模板應經施工技術人員同意。操作時應按順序分段進行,嚴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積撬落和拉倒。工完前,不得留下鬆動和懸掛的模板。拆下的模板應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集中堆放,防止釘子紮腳。
第93條拆除薄腹梁、吊車梁、桁架等預製構件模板,應隨拆隨加頂撐支牢,防止構件傾倒。
第二節木構件安裝
第94條在坡度大於25度的屋面上操作,應有防滑梯、護身欄桿等防護措施。
第95條木屋架應在地面拼裝。必須在上面拼裝的應連續進行,中斷時應設臨時支撐。屋架就位後,應及時安裝脊檁、拉桿或臨時支撐。吊運材料所用索具必須良好,綁紮要牢固。
第96條在沒有望板的屋面上安裝石棉瓦,應在屋架下弦設安全網或其它安全設施。並使用有防滑條的腳手板,鉤掛牢固後方可操作。禁止在石棉瓦上行走。
第97條安裝二層樓以上外牆窗扇,如外面無腳手架或安全網,就掛好安全帶。安裝窗扇中的固定扇,必須釘牢固。
第98條不準直接在板條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須通行時,應在大楞上鋪設腳手架。
第99條釘房檐板,必須站在腳手架上,禁止在屋面上探身操作
第三節木工機械
平刨機
第100條平刨機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否則禁止使用。
第101條刨料應保持身體穩定,雙手操作。刨大面時,手要按在料上面;刨小面時,手指不低於料高的一半,並不得少於3厘米。禁止手在料後推送。
第102條刨削量每次一般不得超過1.5毫米。進料速度保持均勻,經過刨口時用力要輕,禁止在刨刀上方回料。
第103條刨厚度小於1.5厘米、長度小於30厘米的木料,必須用壓板或推棍,禁止用手推進。
第104條遇節疤、戧槎要減慢推料速度,禁止手按節疤上推料。刨舊料必須將鐵釘、泥沙等清除乾淨。
第105條換刀片應拉閘斷電或摘掉皮帶。
第106條同一台刨機的刀片重量、厚度必須一致,刀架、夾板必須吻合。刀片焊縫超出刀頭和有裂縫的刀具不準使用。緊固刀片的螺釘,應嵌入糟內,並離刀背不少於10毫米。
壓刨機(包括三面刨、四面刨)
第107條工具機只準採用單向開關,不準採用倒順雙向開關。三、四面刨,要按順序開動。
第108條送料和接料不準戴手套,並應站在工具機的一側。刨削量每次不得超過5毫米。
第109條進料必須平直,發現材料走橫或卡住,應停機降低台面撥正。遇硬節減慢送料速度,送料時手指必須離開滾筒20厘米以外,接料必須待料走出台面。
第110條刨短料長度不得短於前後壓滾距離;厚度小於1厘米的木料,必須墊托板。
裁口機(包括立槽刨、線角刨、鏟口刨)
第111條按材料規格調整蓋板。一手按壓,一手推進。刨或鋸到頭時,將手移到刨刀或鋸片的前面。
第112條送料緩慢均勻,不得猛拉猛推,遇有硬節應慢推。接料需待過刨口15厘米。
第113條裁硬木口,一次不得超過深1.5厘米,高5厘米;裁松木口,一次不得超過深2厘米,高6厘米。禁止在中間插刀。
第114條裁刨圓形木料,必須用圓形靠山,用手壓牢,慢速進料。
第115條機器運轉時,禁止在防護罩和檯面上放置任何物品。
開榫機(包括雙頭、燕尾開榫機)
第116條要側身操作,不要面對刀具。進料速度要均勻,不得猛推。
第117條短料開榫,必須加墊板夾牢,禁止用手握料。1.5米以上的木料,必須兩人操作。
第118條發現刨渣或木片堵塞,要用木棍推出,禁用手掏。
打眼機
第119條打眼必須使用夾料器,不得直接用手扶料。1.5米以上長料必須使用托架,調頭時,雙手持料,注意周圍人和物。
第120條操作中如遇鑿芯被木渣擠塞,應即抬起手把。深度超過鑿渣出口,要勤拔鑽頭。
第121條清理鑿渣要用刷子或吹風器,禁止手掏。
圓盤鋸(包括吊截鋸)
第122條操作前應進行檢查,鋸片不得有裂口,螺絲應上緊。
第123條操作要戴防護眼鏡,站在鋸片一側,禁止站在與鋸片同一直線上,手臂不得跨越鋸片。
第124條進料必須緊貼靠山,不得用力過猛,遇硬節慢推。接料要待料出鋸片15厘米,不得用手硬拉。
第125條短窄料套用推棍,接料使用刨鉤。超過鋸片半徑的木料,禁止上鋸。
刮邊抓(包括直邊機)
第126條材料應按壓在推車上,後端必須頂牢。推進速度要慢,手不準送料到刨口。
第127條刀部要設定堅固嚴密的防護罩。每次進刀量不得超過4毫米。
第128條禁止使用開口螺絲槽的刨刃,裝刀要擰緊螺絲。
第七章制材工
第一節木材搬運、裝卸、堆放
第一節木材搬運、裝卸、堆放
第129條從火車上卸圓木應有專人指揮。拔夾槓應先拔掉中間,後拆兩頭;斷鐵絲應先剪上、中層,後剪下層。圓木滾卸時,車上不準留人,車下禁止行人通過。
第130條馬車運圓木,下層裝大的,主層裝小的。運成材高度不得超過1米,每30厘米設橫木,並用繩索捆牢。卸車時,車要站穩、掛閘。
第131條堆放圓木,應站在垛的兩端並清除垛下障礙物。碼高垛,腳手板必須支搭牢固,禁止兩人在同一腳手板上操作。冬、雨季必須加防滑條。
第132條翻圓木撬槓和板鉤不得正面對人。翻彎曲和直徑較大的圓木,必須掩好木墊。防止圓木滾動。
第133條圓木垛高一般不得超過3米,垛距不得小於1.5米;成材垛高一般不得超過4米,每50厘米加橫木,垛距不得小於1米。所有材料堆垛應距運輸軌道兩側1米,上方不準有高壓線。
第134條用小平車(軲轆馬)運料,不準猛推猛跑,拐彎要慢行。兩車間距不小於5米。
第二節制材機械
帶鋸機
第135條鋸條應調整適宜,先試運轉,聲音正常無串條危險時,方可開鋸。鋸條齒側裂紋超過鋸條寬度的1/6、接頭處裂紋1/8、連續缺齒兩個和接頭超過三處,都不準使用。有裂紋的地方應鑽孔截縫。
第136條圓木上跑車前應調好大小頭。鋸舊料時應詳細檢查,清除鐵釘等物。
第137條圓木必須緊靠車樁車盤,鉤未掛好不準鬆動撬槓。操作時手腳不準伸出跑車邊緣,以防碰撞。
第138條非操作人員不得上車,跑車未停穩禁止下木料。
第139條進鋸前應準確搖尺,進鋸後不得更動尺碼。進鋸速度不宜過猛,運轉中嚴禁調整鋸卡子和清理碎料、樹皮等。
第140條倒車不宜過快,並注意檢查排除戧槎、木節等障礙,木料的尾端超過鋸條50厘米,再行倒車,以防頂斷鋸條。
第141條跑車進退時,禁止任何人在車道上停留和搶行。
第142條操作小帶鋸,上下手要相互配合,不要猛推猛拉。送料時手不應進入台面,接料時手不應超過鋸口。鋸短料時,套用推棍送料。
銼鋸機
第143條拆成捆鋸條,應踏緊鋸條端頭,控制松放,以防鋸條回卷傷人。
第144條銼鋸要戴防護鏡,砂輪應有防護罩,操作時應站在砂輪側面。
第145條接鋸條,必須接合嚴密,平滑均勻,厚薄一致
第八章 鋼筋工
第一節製作、綁紮
第146條鋼材、半成品等應按規格、品種分別堆放整齊,製作場地要平整,工作檯要穩固,照明燈具必須加網罩。
第147條拉直鋼筋,卡頭要卡牢,地錨要結實牢固,拉筋沿線2米區域內禁止行人。人工絞磨拉直,不準用胸、肚接觸推槓,並緩慢松解,不得一次鬆開。
第148條展開盤圓鋼筋要一頭卡牢,防止回彈,切斷時要先用腳踩緊。
第149條人工斷料,工具必須牢固。掌克子和打錘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錘區域的人和物體。切斷小於30厘米的短鋼筋,套用鉗子夾牢,禁止用手把扶,並在外側設定防護箱籠罩。
第150條多人合運鋼筋,起、落、轉、停動作要一致,人工上下傳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鋼筋堆放要分散、穩當,防止傾斜和塌落。
第151條在高空、深坑綁紮鋼筋和安裝骨架,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第152條綁紮立柱、牆體鋼筋,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筋在4米以內,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紮,整體豎起;柱筋在4米以上應搭設工作檯。柱樑骨架,套用臨時支撐拉牢,以防傾倒。
第153條綁紮基礎鋼筋時,應按施工設計規定擺放鋼筋支架或馬凳架起上部鋼筋,不得任意減少支架或馬凳。
第154條綁紮高層建築的圈樑、挑檐、外牆、邊柱鋼筋,應搭設外掛架或安全鋼。綁紮時掛好安全帶。
第155條起吊鋼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須待骨架降落到離地1米以內始準靠近,就位支撐好方可摘鉤。
第二節冷拉和張拉
第156條冷拉卷揚機前應設定防護擋板,沒有擋板時,應將卷揚機與冷拉方向成90度,並且套用封閉式導向滑輪。操作時要站在防護擋板後,冷拉場地不準站人和通行。
第157條冷拉鋼筋要上好夾具,離開後再發開車信號。發現滑動或其他問題時,先行停車,放鬆鋼筋後,才能重新進人操作。
第158條冷拉和張拉鋼筋要嚴格按照規定應力和伸長率進行,不得隨便變更。不論拉伸或放鬆鋼筋都應緩慢均勻,發現油泵、千斤頂、銷卡具有異常,應即停止張拉。
第159條張拉鋼筋,兩端應設定防護擋板。鋼筋張拉後要加以防護,禁止壓重物或在上面行走。澆灌混凝土時,要防止震動器衝擊預應力鋼筋。
第160條千斤頂支腳必須與構件對準,放置平正,測量拉伸長度、加楔和擰緊螺栓應先停止拉伸,並站在兩側操作,防止鋼筋斷裂,回彈傷人。
第161條同一構件有預應力和非預應力鋼筋時,預應力鋼筋應分二次張拉,第一拉至控制應力的70~80%,待非預應力鋼筋綁好後再張拉到規定應力值。
第162條電熱張拉的電氣線路必須由電工安裝,導線連線點應包裹,不得外露。張拉時,電壓不得超過規定值。
第163條電熱張拉達到張拉應力值時,應先斷電,然後錨固,如帶電操作應穿絕緣鞋和絕緣手套。鋼筋在冷卻過程中,兩端禁止站人。
第三節鋼筋機械
切斷機
第164條機械運轉正常,方準斷料。斷料時,手與刀口距離不得少於15厘米。動刀片前進時禁止送料。
第165條切斷鋼筋禁止超過機械的負載能力。切斷低合金鋼等特種鋼筋,套用高硬度刀片。
第166條切長鋼筋應有專人挾住,操作時動作要一致,不得任意拖拉。切短鋼筋用套管或鉗子夾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
第167條切斷機旁應設放料台,機械運轉中嚴禁用手直接清除刀口附近的短頭和雜物。在鋼筋擺動範圍和刀口附近,非操作人員不得停留。
除銹機
第168條操作時,應戴口罩和手套。帶鉤的鋼筋嚴禁上機除銹。
第169條除銹應在基本調直後進行。操作時要放平握緊,站在鋼絲刷側面。
調直機
第170條機械上不準堆放物件,以防機械震動落入機體。
第171條鋼筋裝人壓滾,手與滾筒應保持一定距離。機器運轉中不得調整滾筒。嚴禁戴手套操作。
第172綠鋼筋調直到末端時,人員必須躲開,以防甩動傷人。
第173條短於2米或直徑大於9毫米的鋼筋調直,應低速加工。
彎曲機
第174條鋼筋要貼緊擋板,注意放入插頭的位置和迴轉方向,不得開錯。
第175條彎曲長鋼筋,應有專人扶住,並站在鋼筋彎曲方向的外面,互相配合,不得拖拉。
第176條調頭彎曲,防止碰撞人和物,更換插頭、加油和清理,必須停機後進行。
冷拔絲機
第177條先用壓頭機將鋼筋頭部壓小,站在滾筒的一側操作,與工作檯應保持50厘米。禁止用手直接接觸鋼筋和滾筒。
第178條鋼筋的末端將通過冷拔的模子時,應立即踩腳閘分開離合器,同時用工具壓住鋼筋端頭防止回彈。
第179條冷拔過程中,注意放線架、壓轆架和滾筒三者之間的運行情況,發現故障應即停機修理。
點焊、對焊機(包括墩頭機)
第180條焊機應設在乾燥的地方,平穩牢固,要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導線絕緣良好。
第181條焊接前,應根據鋼筋截面調整電壓,發現焊頭漏電,應即更換,禁止使用。
第182第操作時應戴防護眼鏡和手套,並站在橡膠板或木板上。工作棚要用防火材料搭設。棚內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並備有滅火器材。
第183條對焊機斷路器的接觸點、電板(銅頭),要定期檢查修理。冷卻水管保持暢通,不得漏水和超過規定溫度。
第九章混凝土工
第184條車子向料鬥倒料,應有擋車措施,不得用力過猛和撒把。
第185條用井架運輸時,小車把不得伸出籠外,車輪前後要擋牢,穩起穩落。
第186條澆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及串筒節間必須連線牢固。操作部位應有護身欄桿,不準直接站在溜槽幫上操作。
第187條用輸送泵輸送混凝土,管道接頭、安全閥必須完好,管道的架子必須牢固,輸送前必須試送,檢修必須卸壓。
第188條澆灌框架、梁、柱混凝土,應設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上操作。
第189條澆搗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同時進行;澆圈樑、雨篷、陽台,應設防護措施;澆搗料倉,下口應先行封閉,並鋪設臨時腳手架,以防人員下墜。
第190條不得在混凝土養護窯(池)邊上站立和行走,並注意窯蓋板和地溝孔洞,防止失足墜落。
第191條使用震動棒應穿膠鞋,濕手不得接觸開關,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
第192條預應力灌漿,應嚴格按照規定壓力進行,輸漿管道應暢通,閥門接頭要嚴密牢固。
第十章油漆玻璃工
第一節油漆
第193條各類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應存放在專用庫房內,不得與其他材料混放。揮發性油料應裝入密閉容器內,妥善保管。
第194條庫房應通風良好,不準住人,並設定消防器材和“嚴禁菸火”明顯標誌。庫房與其他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195條用噴砂除銹,噴嘴接頭要牢固,不準對人。噴嘴堵塞,應停機消除壓力後,方可進行修理或更換。
第196條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調配油料,戴好防護用品,嚴禁吸菸。
第197條沾染油漆的棉紗、破布、油紙等廢物,應收集存放在有蓋的金屬容器內,及時處理。
第198條在室內或容器內噴塗,要保持通風良好,噴漆作業周圍不準有火種。
第199條採用靜電噴漆,為避免靜電聚集,噴漆室(棚)應有接地保護裝置。
第200條刷外開窗扇,必須將安全帶掛在牢固的地方。刷封檐板、水落管等應搭設腳手架或吊架。在大於25度的鐵皮屋面上刷油,應設定活動板梯、防護欄桿和安全網。
第201條使用噴燈,加油不得過滿,打氣不應過足,使用的時間不宜過長,點火時火嘴不準對人。
第202條使用噴漿機,手上沾有漿水時,不準開關電閘,以防觸電。噴嘴堵塞,疏通時不準對人。
第二節玻璃
第203條截割玻璃,應在指定場所進行。截下的邊角余料集中堆放,及時處理。搬運玻璃應戴手套。
第204條在高處安裝玻璃,應將玻璃放置平穩,垂直下方禁止通行。安裝屋頂採光玻璃,應鋪設腳手板或其他安全措施。
第205條使用的工具放入袋內,不準口含鐵釘。玻璃安裝完即將風鉤掛好。
第十一章防水工
第206條患皮膚病、眼結膜病以及對瀝青嚴重敏感的工人,不得從事瀝青工作。瀝青作業每班適當增加間歇時間。
第207條裝卸、搬運、熬制、鋪塗瀝青,必須使用規定的防護用品,皮膚不得外露。裝卸、搬運碎瀝青,必須灑水,防止粉末飛揚。
第208條溶化桶裝瀝青,先將桶蓋和氣眼全部打開,用鐵條串通後,方準烘烤,並經常疏通放油孔和氣眼。嚴禁火焰與油直接接觸。
第209條熬制瀝青地點不得設在電線的垂直下方,一般應距建築物25米;鍋與煙囪的距離應大於80厘米,鍋與鍋之距離應大於2米;火口與鍋邊,應有高70厘米的隔離設施。臨時堆放瀝青、燃料的場地,離鍋不小於5米。
第210條熬油前,應清除鍋內雜質和積水。
第211條熬油必須由有經驗的工人看守,要隨時測量控制油溫,熬油量不得超過油鍋容量的四分之三,下料應慢慢溜放,嚴禁大塊投放。下班熄火,關閉爐門,蓋好鍋蓋。
第212條鍋內瀝青著火,應立即用鐵鍋蓋蓋住,停止鼓風,封閉爐門,熄滅爐火,並嚴禁在燃燒的瀝青中澆水,套用乾砂,濕麻袋滅火。
第213條配製冷底子油,下料應分批、少量、緩慢,不停攪拌,不得超過鍋容量的二分之一,溫度不得超過80℃,並嚴禁菸火。
第214條裝運瀝青的勺、桶、壺等工具,不得用錫焊。盛油量不得超過容器的三分之二。肩挑或用手推車,道路要平坦,繩具要牢固。吊運時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第215條屋面鋪貼卷材,四周應設定1.2米高圍欄,靠近屋面四周沿應側身操作。
第216條在地下室、基礎、池壁、管道、容器內等處進行有毒、有害的塗料防水作業,應定時輪換間歇,通風換氣。
第十二章鑿岩爆破工
第一節鑿岩
第217條挖掘深坑、深槽、巷道等,應根據地質情況和施工要求,設定邊坡,頂撐或固壁支護,嚴防冒頂、塌方。
第218條在巷道峒室中施工,要班班“敲幫問頂”,發現險情,及時排除。
第219條巷道峒室若發現透水預兆,應停止作業,立即處理。在有瓦斯的巷道峒室中作業,應保持通風良好嚴禁帶入火種和使用明火,並經常測量瓦斯濃度,不得超過規定標準。
第220條在巷道峒室內鑿岩應採取濕式作業,並加強通風和個人防護。缺乏水源或不適於濕式作業的,要有防塵措施。
第221條用手風鑽打眼時,手不得離鑽機風門,嚴禁採取騎馬式作業。
第222條使用鑿岩機,膠皮風管不準纏繞和打結,不得用折彎氣管的方法制止通氣。鑿岩時釺桿與孔必須保持在一直線上,更換鑽頭應先關風門。
第223條豎井井口要有防護欄桿,提升裝置必須牢固,升降機必須每班檢查。豎井工作面的保險吊盤必須封嚴井筒,豎井和斜井運輸要用信號聯繫。
第二節爆破
第224條聯結導火索和火雷管,必須在專用加工房內。房內不準有電氣、金屬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第225條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必須用鋒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斷或用石器、鐵器敲斷。導火索長度不得小於1米,導爆索禁止撞擊、拋擲、踐踏。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努225條加工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場於爆破前進行,並按所需數量一次製作,不得留成品備用,製作好的起爆藥包應專人妥善保管。
第227條裝藥要用木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藥。
第228條峒室法爆破藥室內的照明未安起爆體前,其電壓套用低壓電。安起爆體時,必須用手電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燈照明。
第229條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事先設立警戒範圍,規定警戒時間、信號標誌,並派出警戒人員;起爆前要進行檢查,必須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船隻、車輛全部避入安全地點後方準起爆,警報解除後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須堅固,道路必須暢通。
第230條電力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源應有專人嚴格控制,放炮器要有專人保管,閘刀箱要上鎖。不到放炮時間,不準將把手或鑰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線盒內。
2、同一路電炮應使用同廠、同批、同牌號的雷管,各雷管的電阻誤差,應控制在±0.2歐姆以內。
3、先將電雷管的腳線聯成短路,待接母線時解開,連線母線應從藥包開始向電源方向敷設,主線末端未接電源前應先用膠布包好,防止誤觸電源。
4、裝藥前,嚴禁將電爆機地線接在金屬管道和鐵軌上。雷雨天氣不準露天電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電時,應迅速將雷管的腳線、電線主線兩端聯成短路。
5、聯線時,必須將手提燈撤出工作面3米以外。用手電照明時,應離聯線地點1.5米以外。
6、在電爆網路敷設後,待人員撤至安全地區,然後用歐姆表或電橋檢查網路導電是否良好,測量出來的電阻與計算電阻相差不得超過10%。
第231條水下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
1、水下爆破一般採用裸露藥包法和炮眼法。炸藥應選用沒有變質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選用其他炸藥,必須採取嚴密的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應採取電力起爆。除遵守上述電力爆破有關規定外,其電雷管腳線和電力主線都要做到防水、絕緣。
3、水下鑽眼時,應使用帶有套管的鑽眼機。裝藥及爆破時,要規定危險區域,並設立警戒標誌和值勤人員,必要時應封航。
4、裝藥時,要按順序進行,一般先上游後下游依次對號入孔,以免潛水員掛斷起爆電線。
5、裝藥及爆破時,潛水員及炮工不得攜帶對講電話機和手電筒上船,施工現場亦應切斷一切電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將藥包固定在爆破點上,嚴防潛水員返回時把藥包掛起來。爆破時,裝藥的船應移向上游。
第232條使用火雷管時,導火線點火只準用專用香棒。不準使用香菸、火柴或其他明火。
第233第火炮群和電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點火炮,後合電閘;點火炮不得兩人在同一方向先後點炮,每人點炮數目不得超過15個點。起爆後,均不得在最後一炮的20分鍾前進入工作面。
第234條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離半徑:裸露藥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於400米;炮眼法(淺眼法)、藥壺法不得小於200米。
第235條坑道內兩個鄰近工作面之間的厚度小於20米時,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員應全部撤離工作面。
第236條放炮後最少要兩人巡視放炮地點,檢查處理危岩、支架、瞎炮、殘炮。
第237條瞎炮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力爆破通電後沒有起爆,應將主線從電源上解開,接成短路。此時,若要進入現場,如系用即發雷管不得早於短路後5分鐘;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於短路後15分鐘。
2、由於接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線起爆。
3、嚴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內重新裝炸藥,應該在距離原炮眼60厘米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處理完畢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其他作業。
第三節爆破材料的管理和運輸
第238條爆破材料庫應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並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其溫度應保持在10~30℃之間。庫房距村莊或其他建築物應在800米以上;不足800米的,倉庫四周應修築高出屋檐不得小於1.5米的土堤,或用半地下庫、山洞庫,但其距離不得小於400米。
第239條炸藥和雷管應分庫存放,兩庫間的殉爆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炸藥和雷管分存放殉爆安全距離表
最多雷管存放數(萬個)3103050
安全距離(米)10193343
第240條現場臨時儲藥小倉庫,必須設在隱蔽、安全的地方,有專人看管,存藥量不準超過一天用量。
第241條庫房內嚴禁吸菸和帶入火種,庫管人員以及領藥人員,不得穿釘鞋入庫。
第242條庫內爆炸材料不準超過規定儲存量,藥箱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8米,箱與箱間距3厘米,箱子堆放每邊長不得超過5米,堆與堆之間距離不得小於1米,箱與倉庫壁至少相距0.5米,箱子離地面至少有10厘米空隙;性質不同的炸藥,應分庫存放,兩者的殉爆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同性質的炸藥分庫存放兩者的殉爆安全距離表
最大儲藥量(公斤)5001000500010000
安全距離(米)硝銨炸藥(梯恩梯)與銨油、膠質炸藥同存時203885120
銨油炸藥與膠質炸藥同存時16225070
附註:傳爆線儲存的殉爆安全距離比硝銨炸藥增加一倍。
第243條炸藥拆箱應在庫外安全距離內進行,嚴禁用力敲打。
第244條領取雷管和炸藥必須在白天,並由炮工負責,分別裝入非金屬容器內,嚴禁裝入衣袋,保管和領用人員必須當麵點數簽字,領用人員並親送現場,不得轉手。
第245條每天剩餘的雷管和炸藥,應分別入臨時儲藥小倉庫,嚴禁私自收藏。
第246條長途提運爆破材料,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不準使用腳踏車或兩輪機車;運輸應按規定的路線和時間,由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準隨身攜帶易引起爆炸的危險物。
第247條裝運爆破材料的車船應在明顯的地方插上“危險”的醒目標誌,途中臨時遇到火源應在上風200米以外繞過,下風則應在300米以外繞過;中途停歇或遇雷雨,應離房屋、輸電線、森林、橋樑、隧道等200米以外停放;大霧、風、雪天,應減速行駛。
第248條炸藥、雷管、導爆索不準同車、同船裝運。裝卸時,應輕拿輕放,放穩綁牢。雷管箱內套用柔性材料填實。
第十三章普通工
第249條挖掘土方,兩人操作間距保持2~3米,並由上而下逐層挖掘,禁止採用掏洞的操作方法。
第250條開挖溝槽、基坑等,應根據土質和挖掘深度放坡,必要時設定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溝邊1米以外,並且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第251條吊運土方,繩索、滑輪、鉤子、籮筐等應完好牢固,起吊時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第252條拆除固壁支撐應自下而上進行,填好一層,再拆一層,不得一次拆到頂。
第253條使用蛙式打夯機,電源電纜必須完好無損。操作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夯打電源線。在坡地或鬆土處打夯,不得背著牽引打夯機。停止使用應拉閘斷電,始準搬運。
第254條用手推車裝運物料,應注意平穩,掌握重心,不得猛跑和撤把溜放。前後車距在平地不得少於2米,下坡不得少於10米。
第255條從磚垛上取磚應由上而下階梯式拿取,禁止一碼拆到底或在下面掏取。整磚和半磚應分開傳送。
第256條腳手架上放磚的高度不準超過三層側磚。
第257條車輛未停穩,禁止上下和裝卸物料,所裝物料要墊好綁牢。開車廂板應站在側面。
第十四章大模板和大板施工
第一節大模板和預製構件的存放
第258條大模板和預製構件,應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分區堆放,各區之間保持一定距離。存放場地必須平整夯實,不得存放在鬆土和坑窪不平的地方。
第259條各種類型大模板,應按設計製造。每塊大模板應設有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護欄桿以及存放小型工具和螺檢的工具箱。出廠前應認真檢查,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第260條大模板存放,必須將地腳螺栓提上去,使自穩角成為70~80度,下部應墊通長木方。長期存放的大模板,套用拉桿連線綁牢。存放在樓層時,須在大模板橫樑上掛鋼絲繩或花籃螺栓,鉤在樓板吊鉤或牆體鋼筋上。
第261條沒有支撐或自穩角不足的大模板,要存放在專用的堆放架內或臥倒平放,不應靠在其他模板或構件上。
第262條外牆壁板、內隔牆板應放置在金屬插放架內,下端墊通長方木,兩側用木楔楔緊。插放架的高度應為構件高度的2/3以上,上面要搭設30厘米寬的走道和上下梯道,便於掛鈎。
第263條現場搭設的插放架,立桿理入地下50厘米,立桿中間要綁紮剪刀撐,上下水平拉桿、支撐和方墊木必須綁紮成整體,穩定牢固。
第264條靠放架一般宜採用金屬材料製作,使用前要認真檢查和驗收。內外牆板靠放時,下端必須壓在與靠放架相連的墊木上,只允許靠放同一規格型號的牆板,兩面靠放應平衡,吊裝時嚴禁從中間抽吊,防止傾倒。
第二節 大模板安裝和拆除
第265條安裝和拆除大模板,吊車司機與安裝人員應經常檢查索具,密切配合,做到穩起、穩落、穩就位,防止大模板大幅度擺動,碰撞其他物體,造成倒塌事故。
第266條模板安裝和拆除時,指揮、掛鈎和安裝人員應經常檢查吊環,對筒模要預先調整好重心。起吊時套用卡環和安全吊鉤,不得斜牽起吊。嚴禁操作人員隨模板起落。
第267條大模板安裝時,應先內後外對號就位。單面模板就位後,用鋼筋三角支架插入板面螺栓眼上支撐牢固。雙面模板就位後,用拉桿和螺栓固定。未就位固定前不得摘鉤。
第268條吊裝大模板時,如有防止脫鉤裝置,可吊運同一房間的兩塊,但禁止隔著牆同時吊運一面一塊。
第269條有平台的大模板起吊時,平台上禁止存放任何物體。里外角模和臨時摘、掛的板面與大模板必須連線牢固,防止脫開和斷裂墜落。
第270條分開澆灌縱橫牆混凝土時,可在兩道橫牆的模板平台上搭設臨時走道或其他安全措施。禁止操作人員在外牆上行走。
第271條拆模板應先拆穿牆螺栓和鐵件等,並使模板面與牆面脫離,方可慢速起吊。
第272條清掃模板和刷隔離劑時,必須將模板支撐牢固,兩板中間保持不少於60厘米的走道。
第273條大模板放置時,下面不得壓有電線和氣焊管線。採用電熱法養護混凝土時,必須將模板串聯與避雷網接通,防止漏電。
第三節內外牆板、大樓板預製構件安裝
第274條各種預製構件安裝必須按施工順序對號就位,應保持垂直穩起。就位後,立即將構件的拉桿和支撐焊牢和錨固,方可摘鉤。禁止站在外牆板邊沿探身推拉構件。
第275條從插放架起吊牆板套用卡環卡牢,垂直穩起,牆板必須超過障礙物允許高度方可迴轉臂桿。
第276條上下層壁板就位後,應將預留鋼筋立即焊牢,禁止下層壁板未焊牢前安裝上層構件。
第277條分流水段施工,流水段端頭的外牆板,一側與橫牆連線,另一側必須用鐵管和帶有花籃螺栓的鋼絲繩,把外牆板與樓板臨時拉牢。直到與下一流水段鋼筋套環串好加固後方可拆掉。
第278條牆板就位固定後不得撬動,需要撬動調整時,應重新掛鈎。牆板安裝過程中禁止拆移支撐和拉桿。
第279條外牆為磚砌體,內牆澆灌混凝土前,必須將外磚牆加固,防止牆體外漲。在拆除時,禁止把加固材料懸掛在牆體上和直接下扔。
第280條陽台板安裝就位必須逐層支設臨時支柱,連續支頂不得少於三層,並應與牆體拉結牢固。陽台板預留的拉結筋與圈樑鋼筋應及時焊接。
第281條陽台欄板和樓梯欄桿,應隨樓層安裝。如不能及時安裝,必須在外側搭設防護欄桿。
第282條預製構件就位焊接牢固後,應立即將吊環割掉,防止絆腳。
第十五章升板法施工
第283條參加施工人員應熟悉提升程式,嚴格按照程式進行提升。
第284條安設提升架絲桿要戴手套,下方鎖固螺帽要擰緊上牢。提升設備組裝後各處聯結螺栓經檢查合格後方可就位。就位的提升機應安放平穩,連線牢固。
第285條提升前應認真進行檢查,開關、電磁鐵制動閘等要靈敏可靠,線路接通後,應進行電器設備檢試。
第286條在正式提升前應試升。無論試升或正式提升,發現提升設備運轉不正常,承重鋼銷、提升環有明顯變形,板柱間淨距明顯變化,吊桿、絲桿彎曲變異等情況,應停機檢查,消除故障後方可繼續提升。
第287條吊桿與樓板吊掛時,應把吊桿卡頭放進提升環卡口內防止吊桿卡頭與提升環鬆脫。
第288條 樓板每次提升要進行一次水平控制的調整,使樓板在允許提升差異範圍內均勻上升。
第289條 安裝提升吊桿應先上後下,拆除時先下後上逐根進行。
第290條 提升中的樓板下方嚴禁通行。安裝承重鋼筋的人字梯,用後必須將梯子平放。
第291條自升式提升樓面四周應設1.2米高防護欄桿。當樓板上升到接近提升機時,應防止提升機齒輪、鏈帶傷人。
第292條第一層板正式固定前,應最大限度地壓低上層板的提升高度。樓板到休息孔位置時,板孔與柱的四周間要用楔子楔緊。板提升到設計標高后,立即澆灌柱帽,並儘量利用豎井、電梯井等其他堅固建築物作側向聯繫的支點。對樓層高、荷載大的升板結構應在柱的最上面2~3層樓板處的四角拉纜風繩。同時,使相鄰柱子的休息孔及承重孔方向在安裝中互相垂直交叉以防群柱失穩。
第293條板應升至規定的停歇孔(休息孔)才準停歇。停歇時,承重鋼銷必須放平,不得遺漏。復升時板孔與樁間的楔子及承重鋼銷不得漏拔。
第294條提升板上不得堆放大量料具,如需利用升板提運材料、設備,應在允許荷載範圍內按指定位置堆放。
第295條當採用柱頂式提升工藝時,應在柱子之間安設臨時水平支撐系統,將各柱頂拉結牢固,並鋪上腳手板和防護欄桿作交通道。
第296條使用手動液壓千斤頂作提升裝置,在頂升中須隨時擰緊下螺帽。採用電動升板機,要經常檢查螺桿、螺帽及機架與柱子的聯接螺栓,當螺紋磨損較大及螺栓鬆動應立即更換與緊固。
第十六章滑模施工
第297條滑升機具和操作平台應嚴格按照施工設計安裝。平台四周要有防護欄桿和安全網,平台板鋪設不得留空隙。施工區域下面必須設圍欄,經常出入的通道要搭設防護頂棚。
第298條上人上料兩用罐籠(外用電梯),應安裝柔性安全卡、限位開關等安全裝置,並且規定上下聯絡信號。
第299條滑升過程中,要經常調整水平、垂直偏差,防止平台扭轉和水平位移。
第300條夜間施工應準備手電筒,預防停電。
第301條操作平台上,不得多人聚集一處,下班時應清掃和整理好料具。
第302條模板拆除應均衡對稱,拆下的模板、設備套用繩索吊下,不得投扔。
第十七章沉井施工
第303條沉井下沉四周影響區域內,不宜有高壓電線桿、地下管道、固定式機具設備和永久性建築物。必須設定時,應採取安全措施。
第304條空壓機的貯氣罐應設有安全閥,輸氣管應編號,供氣控制應由專人負責。在有潛水員工作時,並應有濾清器,進氣口應設定在能取得潔淨空氣處。
第305條沉井在製作高度不宜使重心離地太高,以不超過沉井短邊或直徑的長度為宜,一般不應超過12米。特殊情況允許加高,但應有可靠的計算數據,並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
第306條沉井的內外腳手,如不能隨同沉井下沉時,應和沉井的模板、鋼筋分開。井字架、扶梯等設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防止沉井突然下沉時被拉倒。
第307條沉井井頂周圍應設防護欄桿。井內的水泵、水力機械管道等施工設計,均應架設牢固,以防止墜落。
第308條 沉井下沉前應把井壁上拉桿螺栓和圓釘切割掉。特別在不排水下沉時,應清除井內障礙物和插筋,以防止割破潛水員的潛水服。
第309條抽承墊木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分區域,按次序進行。
第310條抽承墊木及下沉時,嚴禁人員從刃腳、底梁和隔牆下通過。
第311條當沉井面積較大,不排水下沉時,井內隔牆上應設有潛水員通過的預留孔。
第312條浮運沉井的防水圍壁露出水面的高度,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小於1米。
第313條採用抓鬥抓土時,井孔內人員和設備事先撤出,停止其他作業。如不能撤出時,應採取安全措施。
第314條採用機吊人挖土時,土斗裝滿後,待井下人員躲開,並發出訊號,方可起吊。
第315條採用水力機械時,井內作業面與水泵站應建立電話或訊號聯繫。
第316條水力機械的水槍和吸泥磯,應進行試運轉,各連線處應嚴密不漏水。
第317條沉井在淤泥質粘土或亞粘土中下沉時,井內的工作平台套用活動平台,禁止固定在井壁、隔牆或底樑上。沉井發生突然下沉,平台應能隨井內涌土頂升。
第318條不排水沉井,井內應搭設專供潛水員使用的浮動操作平台。潛水員的增、減壓規定及有關職業病的防治,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319條採用井內抽水強制下沉時,井上人員應離開沉井,不能離開時應採取安全措施。
第320條沉井如由不排水轉換為排水下沉時,抽水後應經過觀測,確認沉井已經穩定,方可下井作業。
第321條採用套井與觸變泥漿法施工時,套井四周應設定防護設施。
第322條沉井下沉採用載入助沉時,載入平台應經過計算,載入或卸荷範圍內,應停止其他作業。
第323條沉井水下混凝土封底時,工作平台應搭設牢固,導管周圍應有欄桿。平台的荷載除考慮人員和機具重量外,還應考慮漏斗和導管堵塞後,裝滿混凝土時的懸吊重量。
第十八章頂管施工
第324條頂管前,應查明頂管沿線地下障礙物的情況。對管道穿越地段的上部房屋、橋樑等結構物,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第325條頂管后座安裝時,如發現後背牆面不平或頂進時枕木壓縮不均勻,必須調整加固,方可頂進。
第326條吊裝頂鐵或鋼管時,嚴禁在扒桿迴轉半徑內停留。往工作坑內下管時,應穿保險鋼絲繩,並緩慢地將管子送入導軌就位,防止滑脫墜落。
第327條在拼接管段前或因故障停頓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知工具管頭部操作人員停止沖泥出土,防止由於沖吸過多造成塌方。在長距離頂進過程中,應加強通風。
第328條當吸泥蓮蓬頭堵塞、水力機械失效等原因,需要打開胸板上的清石孔進行處理時,必須採取防止冒頂塌方的安全措施。
第329條管子的頂進或停止,應以工具管頭部發信號為準。遇到頂進系統發生故障,應發信號給工具管頭部的操作人員,引起注意。
第330條頂進過程中,不得站在頂鐵兩側操作,以防發生崩鐵傷人事故。
第331條工具管中的糾偏千斤頂,應絕緣良好。操作電動高壓油泵應戴絕緣手套。
第十九章地下連續牆施工
第332條導溝上開挖段應設定防護設施,防止人員或工具雜物等墜落泥漿內。
第333條挖槽施工過程中,如需中止時,應把挖糟機械提升到導牆的位置。
第334條在特別軟弱土層、塌方區、回填士或其他不利條件下施工,應按施工設計進行。
第335條在觸變泥漿下工作的動力設備,如無電纜自動放收機構,應設有專人收放電纜,並經常檢查防止破損漏電。
第336條在地下連續牆的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後,方得進行開挖。用地下連續牆作為擋土牆的基坑,開挖時,應嚴格按照程式設定圍囹支撐或土中錨桿。
第二部分設備安裝
第二十章鉗工
第337條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不可用力過猛。鏨子、扁鏟有卷邊或裂紋,不得使用,頂部有油污要及時清除。
第338條使用手錘、大錘,不準戴手套。錘柄、錘頭上不得有油污,打大錘時,甩轉方向不得有人。
第339條使用鋼鋸,工件要夾牢,用力要均勻。工件將鋸斷時,要用手或支架托住。
第340條使用活扳手,扳口尺寸應與螺帽尺寸相符,不應在手柄上加套管。高空上操作應使用死扳手,如用活扳手時,要用繩子拴牢,人要系好安全帶。
第341條使用台虎鉗,鉗把不得用套管加力或用手錘敲打,所夾工件不得超過鉗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第342條在同一工作檯兩邊鑿、鏟物件,中間應設防護網。單面工作檯,要一面靠牆。
第343條檢查設備內部,要用安全行燈或手電筒,禁用明火。對頭重腳輕,容易傾倒的設備,一定要墊實撐牢。
第344條拆卸設備部件,應放置穩固。裝配時,嚴禁用手插入連線面或探摸螺孔。取放墊鐵時,手指應放在墊鐵的兩側。
第345條在倒鏈吊起的部件下檢修、組裝時,應將鏈子打結保險,並必須用道木或支架等墊穩。
第346條設備清洗、脫脂的場地,要通風良好,嚴禁菸火。清洗零件套用煤油。用過的棉紗、布頭、油紙等應收集在金屬容器內。
第347條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準擦洗和修理,並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行程範圍內。
第二十一章電工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348條所有絕緣、檢驗工具,應妥善保管,嚴禁他用,並應定期檢查,校驗。
第349條現場施工用高低壓設備及線路,應按照施工設計及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安裝和架設。
第350條 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電或斷電,並禁止帶電操作。
第351條 熔化焊錫,錫塊、工具要乾燥,防止爆濺。
第352條 噴燈不得漏氣、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場所點火及使用。工作完畢,滅火放氣。
第353條配製環氧樹脂及瀝青電纜膠時,操作地點應通風良好,並須戴好防護用品。
第354條不得使用錫焊容器盛裝熱電纜膠。高空澆注時,下方不得有人。
第355條有人觸電,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急救;電氣著火,應立即將有關電源切斷,使用泡沫滅火器或乾砂滅火。
第二節設備及內線安裝
第356條安裝高壓油開關、自動空氣開關等有返回彈簧的開關設備時,應將開關置於斷開位置。
第357條多台配電箱(盤)並列安裝時,手指不得放在兩盤的接合處,也不得觸摸連線螺孔。
第358條剔槽打眼時,錘頭不得鬆動,鏟子應無卷邊、裂紋,戴好防護眼鏡。樓板、磚牆打透眼時,板下、牆後不得有人靠近。
第359條人力彎管器彎管,應選好場地,防止滑倒和墜落,操作時面部要避開。
第360條管子煨彎砂子必須烘乾,裝砂架子搭設牢固,並設欄桿。用機械敲打時,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上下要錯開。管子加熱時,管口前不得有人。
第361條管子穿帶線時,不得對管口呼喚、吹氣,防止帶線彈力勾眼。穿導線時,應互相配合防止擠手。
第362條安裝照明路線不準直接在板條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須通行時,應在大楞上鋪設腳手板。
第三節外線及電纜土程
第363條電桿用小車搬運,應捆綁卡牢。人抬時,動作一致,電桿離地不得過高。
第364條人工立桿,所用叉木應堅固完好,操作時,互相配合,用力均衡。機械立桿,兩側應設溜繩。立桿時坑內不得有人,基坑夯實後,方準拆去叉木或拖拉繩。
第365條登桿前,桿根應夯實牢固。舊木桿桿根單側腐朽深度超過桿根直徑八分之一以上時,應經加固後,方能登桿。
第366條登桿操作腳扣應與桿徑相適應。使用腳踏板,鉤子應向上。安全帶應拴於安全可靠處,扣環扣牢,不準拴於瓷瓶或橫擔上。工具、材料套用繩索傳遞,禁止上下拋扔。
第367條桿上緊線應側向操作,並將夾螺栓擰緊。緊有角度的導線,應在外側作業。調整拉線時,桿上不得有人。
第368條緊線用的鐵絲或鋼絲繩,應能承受全部拉力,與導線的連線,必須牢固。緊線時,導線下方不得有人。單方向緊線時,反方向設定臨時拉線。
第369條架線時線上路的每2~3公里處,應接地一次,送電前必須拆除,如遇雷雨,停止工作。
第370條電纜盤上的電纜端頭,應綁紮牢固。放線架、千斤頂應設定平穩,線盤應緩慢轉動,防止脫桿或傾倒。電纜敷設至拐彎處,應站在外側操作。木盤上釘子應拔掉或打彎。
第四節電氣調試
第371條進行耐壓試驗裝置的金屬外殼須接地。被試設備或電纜兩端,如不在同一地點,另一端應有人看守或加鎖。並對儀表、接線等檢查無誤,人員撤離後,方可升壓。
第372條電氣設備或材料作非衝擊性試驗,升壓或降壓,均應緩慢進行。因故暫停或試壓結束,應先切斷電源,安全放電,並將升壓設備高壓側短路接地。
第373條電力傳動裝置系統及高低壓各型開關調試時,應將有關的開關手柄取下或鎖上,懸掛標示牌,防止誤合閘。
第374條用搖表測定絕緣電阻,應防止有人觸及正在測定中的線路或設備。測定容性或感性設備、材料後,必須放電。雷電時禁止測定線路絕緣。
第375條電流互感器禁止開路,電壓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壓方式運行。
第376條電氣材料或設備需放電時,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用絕緣棒安全放電。
第五節施工現場變配電及維修
第377條現場交配電高壓設備,不論帶電與否,單人值班不準超越遮攔和從事修理工作。
第378條在高壓帶電區域內部分停電工作時,人體與帶電部分,應保持安全距離,並需有人監護。
電壓(千伏)距離(米)電壓(千伏)距離(米)
6以下0.35440.90
10~350.660~1101.50
第379條 變配電室內、外高壓部分及線路,停電工作時:
1、切斷所有電源,操作手柄應上鎖或掛標示牌。
2、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按電壓等級使用驗電器,在設備兩側各相或線路各相分別驗電。
3、驗明設備或線路確認無電後,即將檢修設備或線路做短路接地。
4、裝設接地線,應由二人進行,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拆除時順序相反。拆、接時均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
5、接地線應使用截面不小於25平方毫米的多股軟裸銅線和專用線夾。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和短路。
6、設備或線路檢修完畢,應全面檢查無誤後方可拆除臨時短路接地線。
第380條用絕緣棒或傳動機械拉、合高壓開關,應戴絕緣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時,除穿戴絕緣防護用品以外,絕緣棒應有防雨罩,並有人監護。嚴禁帶負荷拉、合開關。
第381條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同一設備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電網不允許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第382條電氣設備所用保險絲(片)的額定電流應與其負荷容量相適應。禁止用其他金屬線代替保險絲(片)。
第383條施工現場夜間臨時照明電線及燈具,高度應不低於2.5米。易燃、易爆場所,套用防爆燈具。
第384條照明開關、燈口及插座等,應正確接入火線及零線。
第二十二章管工
第385條用車輛運輸管材、管件,要綁紮牢固,人力搬運,起落要一致,通過溝、井,要搭好馬道,不得負重跨越。用滾槓運輸,要防止壓腳,並不準用手直接調整滾槓。管子滾動前方,不得有人。
第386條用克子切斷鑄鐵管,應戴防護眼鏡,克子頂部不得有卷邊裂紋。
第387條用鋸床、鋸弓、切管器、砂輪切管機切割管子,要墊平卡牢,用力不得過猛,臨近切斷時,用手或支架托住。砂輪切管機砂輪片應完好,操作時,應站側面。
第388條管子煨彎,砂子必須烘乾,裝砂架子搭設牢固,並設欄桿。用機械敲打時,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的上下要錯開。管子加熱時,管口前不得有人。
第389條用卷揚機煨彎,地錨、別(靠)樁要牢固,不得站在鋼絲繩內側。
第390條火焰煨彎機的氣壓表、水壓表、減壓閥,應靈敏可靠,水封回火器必須保持安全水位。乙炔壓力控制在0.5~1.5公斤/平方厘米,氧氣壓力控制在4~6公斤/平方厘米之間。工作完畢,應斷電、斷水。
第391條套絲工件要支平夾牢,工作檯要平穩,兩人以上操作,動作應協調,防止柄把打人。
第392條管子串動和對口,動作要協調,手不得放在管口和法蘭接合處。
第393條翻動工件時,防止滑動及傾倒傷人。
第394條手提式砂輪機應有防護罩,操作時,站在砂輪片徑向側面,並戴絕緣手套或站在絕緣板上。
第395條溝內施工,遇有土方鬆動、裂縫、滲水等,應及時加設固壁支撐。禁止用固壁支撐代替上、下扶梯和吊裝支架。
第396條人工往溝槽內下管,所用索具、地樁必須牢固,溝槽內不得有人。
第397條 化鉛鍋要安設穩固,露天化鉛要有防雨措施。操作時應戴手套,將鉛慢慢放人鍋內,禁止熔化潮濕的鉛塊。
第398條灌鉛時,管口不準有水朵緩慢澆注,並戴好防護眼鏡和鞋蓋。
第399條鋼管鉛浴法退火時,應將管頭烘乾,再插人鉛鍋內,並固定牢靠。
第400條用風槍、電錘或鏨子打透眼時,板下、牆後不得有人靠近。
第401條管道吊裝時,倒鏈應完好可靠,吊件下方禁止站人,管子就位卡牢後,方可松倒鏈。
第44l2條用酸、鹼液清洗管子,應穿戴防護用品,酸、鹼液槽必須加蓋,並設明顯標誌。
第403條採用四氯化碳、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乙醇進行管道脫脂,場地應通風良好,配戴防護用品,並清除易燃物,設定嚴禁菸火和有毒物品標示牌。
第404條在鍋爐上汽包內脹管時,花板孔、管孔須蓋好,夏天脹管應有通風設備。
第405條氧氣管道安裝、吹掃、試壓所用的工具、零部件、物料等均不得有油。
第406條氨系統管道必須經試驗合格後方可充氨。氨瓶應放在室外,充氨時,應成防毒面具,並配備滅火器和中和液。
第407條新舊管線相連時,要弄清舊管線內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並清除乾淨,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後,方可操作。
第408條管道試壓,應使用經校驗合格的壓力表。操作時,要分級緩慢升壓,停泵穩壓後方可進行檢查。非操作人員不得在盲板、法蘭、焊口、絲口處停留。
第409條高壓、超高壓管道試壓,應遵守單項安全操作規程。
第410條管道吹掃口應固定,與氣源之間須裝置聯絡信號。吹掃口、試壓排放口嚴禁對準電線、基坑和有人操作的場地。
第411條天然氣管道用空氣試壓後,必須用天然氣吹掃,方可投人運行。吹掃口處的天然氣,必須及時燒掉。
第412條管道吹掃、沖洗時,應緩慢開啟閥門,以免管道內物料衝擊,產生水錘、汽錘。
第二十三章鉚工
第413條構件擺放及拼裝,必須卡牢,移動、翻身時撬槓支點要墊穩,滾動或滑動時前方不可站人。
第414條組裝大型構件,連線螺栓必須緊固,點焊部位必須焊牢。圓筒形工作,應固定墊好。
第415條滾動台兩側滾輪應保持水平,拼裝體中心垂線與滾輪中心夾角不得小於35度,工件轉動線速度,不得超過3米/分。
第416條在滾動台(轉胎)上拼裝容器(塔、罐),採用卷揚機牽引,鋼絲繩必須沿容器表面由底部引出,並在相反方向設定保險牽引繩,防止容器脫落。
第417條大錘的木把應材質堅實,安裝牢固。錘頭必須平整,無缺棱、裂紋、卷邊等缺陷。
第418條 打錘嚴禁戴手套,二人以上同時打錘不得對站,掌平錘頭部要避開,要用工具指示打錘。
第419條風鏟風管接頭、閥門等應完好,剷頭有裂紋禁止使用,操作中及時清理毛刺。剷頭前方不準有人。更換剷頭,槍口必須朝地,禁止面對風槍口。
第44l條操作平台必須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大於10歐姆。
第421條卷板開展時,拉伸索具必須牢固。開展方向兩側及板上不準站人,松索或切板時嚴防鋼板回彈。
第422條氣頂法施工套用校驗合格的儀表。罐體升至預定高度,應沿罐壁均勻點焊牢固。平衡裝置的鋼絲繩要張緊,中部死點應卡牢,不準左右滑動。
第423條氣項法施工,每節壁板頂升前,應校驗限位螺桿,保證限位高度。頂升時,倒鏈或花籃螺栓鬆緊要一致,防止移動傾倒。遇有停車事故,應立即關閉進風門調節檔板,使氣罐緩慢下降。
第424條容器水壓試驗,要用校驗合格的壓力表,嚴禁超壓。充水時,先打開頂部放空閥,要緩慢升壓,同時不準敲擊容器。
第425條容器氣密性試驗,應先將罐內的水放淨,清除油污、雜物,頂部要設定安全閥,試驗時要以每小時2公斤/平方厘米左右的壓力緩慢升壓。接頭、閥門、儀表等有異常現象,要及時停壓處理。
第426條使用平板機應站在兩側。鋼板過長套用托架或小車托住或用吊車配合。板上不準站人。
第427條卷板時應站在卷板機的兩側。鋼板滾到尾端,要留足夠餘量,以免脫落。卷大直徑筒體,套用吊具配合,防止回彈。
第428條用調直機調直或彎型鋼,要安放平穩卡牢,移動型鋼時,手應在外側。頂具必須焊有手柄。
第429條使用剪板機剪下鋼板,應放置平穩,剪板時,上剪未復位不可送料,手不得伸入壓力下方。不準剪下超過規定厚度和壓不到的窄鋼板。
第430條使用刨邊機時工件必須卡牢,小車行走軌道不得有障礙物。清除刨屑要停車。
第二十四章通風工
第431條 熔錫時,錫液不許著水,防止飛濺,鹽酸要妥善保管。
第432條在風管內鉚法蘭及腰箍沖眼時,管外配合人員面部要避開沖孔。
第433條組裝風管,法蘭孔套用尖沖撬正,嚴禁用手指觸摸。
第434條吊裝風管所用的索具要牢固,吊裝時應加溜繩穩住,與電線應保持安全距離。
第435條在高空安裝風管、水漏斗、氣帽等,必須搭設腳手架,所用工具應放人工具袋內。
第436條使用剪板機,上刀架不準放置工具等物品。調整鐵皮,腳不能放在踏板上,剪下時,手禁止伸人壓板空隙中。
第437條使用固定式震動剪,兩手要挾穩鋼板,用力適當,手指離刀口不得小於5厘米。刀片破損,應及時停機更換。
第438條使用切斷機剪下時,工件要壓實。剪下窄小鋼板,要用工具卡牢,調換或校正刀具,必須停機。
第439條折方時,應互相配合,並與折方機保持距離,以免被翻轉的鋼板和配重擊傷。
第440條咬口時,手不準放在咬口機軌道上,工件要扶穩,手指距滾輪不小於5厘米。
第441條操作卷圓機、壓縫機,手不得直接推送工件。
第二十五章自控儀表
第442條儀表安裝,就位後應立即緊固基礎螺栓,防止傾倒。多台儀錶盤並列就位時,手指不得放在連線處,嚴禁在盤頂和儀表上放置工具等物件。
第443條用開孔鋸開孔時,盤後不得有人靠近。
第444條在高空安裝孔板時,必須搭設架子,不準坐在管子上開孔和鋸管。禁止在已通介質及帶壓力的管道上開孔。
第445條施放電纜,支架要穩固,轉動要靈活,防止脫槓和傾倒,木軸筒上的釘,要打彎或拔掉。轉彎時,應站在外側,防止擠傷。
第446條校驗儀表用的交直流電源及電壓等級,應有明確標示。
第447條使用油浴設備,自動溫度調節器應正常可靠,加熱溫度不準超過所用油的燃點。加熱時不準打開上蓋,防止燙傷。
第448條單管、U型管壓力計等,應妥善保管,防止破碎,水銀表面套用水或甘油等介質密封,嚴防揮發。
第449條使用水銀校驗儀表,應在專用的工作室內進行,工作室要通風良好,盛水銀容器要蓋嚴,散落的水銀要及時清掃處理,操作時,要穿工作服和戴口罩。
第450條儀表試運時,應持標示牌。
第二十六章電焊工
第451條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良好,其電源的裝拆應由電工進行。
第452條電焊機要設單獨的開關,開關應放在防雨的閘箱內,拉合時應戴手套側向操作。
第453條焊鉗與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連線牢固,更換焊條應戴手套。在潮濕地點工作,應站在絕緣膠板或木板上。
第454條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帶電的設備必須先切斷電源。
第455條焊接貯存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須清除乾淨,並將所有孔口打開。
第456條在密閉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容器必須可靠接地,通風良好,並應有人監護。嚴禁向容器內輸入氧氣。
第457條焊接預熱工件時,應有石棉布或檔板等隔熱措施。
第458條把線、地線,禁止與鋼絲繩接觸,更不得用鋼絲繩或機電設備代替零線。所有地線接頭,必須連線牢固。
第459條更換場地移動把線時,應切斷電源,並不得手持把線爬梯登高。
第460條清除焊渣、採用電弧氣刨清根時,應戴防護眼鏡或面罩,防止鐵渣飛濺傷人。
第461條多台焊機在一起集中施焊時,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須接地,並應有隔光板。
第462條釷鎢極要放置在密閉鉛盒內,磨削釷鎢極時,必須戴手套、口罩,並將粉塵及時排除。
第463條二氧化碳氣體預熱器的外殼應絕緣,端電壓不應大於36伏。
第464條雷雨時,應停止露天焊接作業。
第465條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第466條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後,方可施焊。
第467條工作結束,應切斷焊機電源,並檢查操作地點,確認無起火危險後,方可離開。
第二十七章氣焊工
第468條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第469條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後,方可進行。
第470條乙炔發生器必須設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保險鏈;球式浮筒必須有防爆球;膠皮薄膜浮桶必須裝設厚度為1~1.5毫米,直徑不少於浮桶斷面積的60%~70%。
第471條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第472條乙炔發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頭,不得採用紫銅製作。
第473條高、中壓乙炔發生器,應可靠接地。壓力表及安全閥應定期校驗。
第474條碎電石應摻在小塊電石中使用。夜間添加電石,嚴禁用明火照明。
第475條乙炔發生器應每天換水,嚴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準用手在浮桶上加壓或搖動。
第476條乙炔發生器不得放置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不得同放一處,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離,不得少於10米。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第477條氧氣瓶應有防震膠圈,鏇緊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劇烈震動;並防止曝曬。凍結套用熱水加熱,不準用火烤。
第478條乙炔氣管用後需清除管內積水。膠管、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凍結時,套用熱水或蒸汽加熱解凍,嚴禁用火烘烤。
第479條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生燃燒事故。
第480條不得手持連線膠管的焊槍爬梯、登高。
第481條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笫482條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清除乾淨,並將所有的孔、口打開。
第483條電石應放在通風良好、不漏雨、乾燥的地方,移動或搬運應將桶上的小蓋打開,輕搬輕放。開桶時,頭部要閃開,不得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
第484條鉛焊時,場地應通風良好,皮膚外露部分應塗護膚油脂。工作完畢應洗漱。
第485條工作完畢,應將氧氣瓶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時,頭部應避開浮桶上升方向,拔出後要臥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方準離開
第二十八章築爐工
第486條向深坑或設備內吊運物料,敞口頂部應設定平台和圍欄,內部要設定防護隔離層。向下送料位置應予固定。
第487條煙道弧形拱頂砌完後,應先將回填土夯實或擰緊螺栓,方可拆除拱胎。普通粘土磚砌築牆拱時,待砂漿強度達到60%以上方準拆除拱胎。
第488條砍削磚塊,應對著牆體或跳板,跳板上碎磚雜物,應隨時清除。
第489條拱胎支架必須牢固。爐窯拱頂必須對稱砌築。在拱胎上堆放磚和砂漿應均勻對稱。
第490條大中型爐窯球形拱頂,應鎖緊一環,再砌一環。拱磚放射縫與水平夾角砌成30度時,必須用金屬鉤子將拱磚固定。
第491條迴轉筒體內襯砌作業,托板和支撐要均衡緊固。轉動時,簡體內不得有人和料具。
算492條大中型耐火磚、瞄火混凝土和碳磚砌塊吊裝砌築時,吊梁、索具、夾具必須牢固。
第493條進人煙道、煙囪內檢查時,應有人監護。
第494條噴塗用的機泵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氣管與噴槍、噴嘴要連線緊固。操作時,禁止噴嘴對人。
第495條熬瀝青,周圍不得有易燃物,調製碳素澆熱瀝青,要防止燙人。
第496條碳磚砌築時防止滑落,操作地點應通風良好,搗固工具加熱後應放在固定位置。
第497條陶瓷磚板加熱或粉末材料烘乾地點,要有專人看管,粉末篩選場地,要排塵。
第498條正在襯砌的設備內,不準攪拌耐酸膠泥。
第二十九章保溫工
第499條在緊固鐵絲或拉鐵絲網時,用力不得過猛,不得站在保溫材料上操作或行走。
第500條從事礦渣棉、玻璃纖維棉(氈)等作業,衣領、袖口、褲腳應紮緊。
第501條地下設備、管道保溫前,應先進行檢查,確認無瓦斯、毒氣、易燃易爆物或酸類等危險品,方可操作。
第502條聚苯烯使用電加熱切割,套用36伏電壓。
第503條裝運熱瀝青不準使用錫焊的金屬容器,裝入量不得超過容器深度的四分之三。
第504條苯、汽油應緩慢倒人粘結劑內並及時攪拌。調製時,距明火不少於10米。
第三十章無損探傷工
第505條探傷儀器及附屬電氣設備線路,要絕緣良好,外殼應可靠接地。檢修時。應先切斷電源。
第506條射線探傷操作人員,必須穿戴防護用品和定期檢查身體。
第507條射線探傷工作地點應設定圍欄和警告牌。
第508條γ射線探傷時,應速用速撤。探照時,套用機械操作,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射線源。
第509條x射線探傷,應有鉛防護屏或其他防護措施。曝光前,操作人員應背離K光機“視窗”,曝光應待人員撤至安全區後進行。
第510條超音波儀器通電後,禁止打開保護蓋,防止高壓電傷人。
第511條螢光探傷,應戴防護眼鏡。工件上的螢光粉、顯現粉,禁止用手直觸摸。配製著色探傷劑或篩取螢光粉、磁粉、顯現粉應在通風良好的地方進行。
第三部分機械施工
第三十一章起重工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512條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並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
第513條80噸以上的設備和構件,風力達五級時應停止吊裝。
第514條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515條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第516條起吊物件應使用互動捻制的鋼絲繩(安全係數見下表1)。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鏽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見下表2)。
鋼絲繩的安全係數表1
鋼絲繩的用途安全係數
纜風繩纜索起重機承重繩手動起重設備機動起重設備作吊索無彎曲作捆綁吊索用於載人的升降機3.53.754.55~66~78~1014
第517條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鬆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並且不得短於300毫米。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於三個。
鋼絲繩斷絲折減或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表2
折減或報廢鋼絲繩種類(互動捻制)
6×19+16×24+16×37+16×61+1
1.000.900.80報廢0~56~1011~1616以上0~78~1415~2020以上0~1011~2021~3030以上0~1516~2526~4040以上
第518條地錨(樁)應接施工方案確定的規格和位置設定,如發現有溝坑、地下管線等情況,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採取措施。
第519條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的放在長頭一面。其套用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表3)
繩卡套用範圍表3
繩卡型號卡桿直徑(毫米)允許承載力(噸)適用於鋼絲繩直徑(毫米)繩卡間距(毫米)繩卡使用數量(個)
Y1-6Y2-8Y3-10Y4-12Y5-15Y6-20Y7-22Y8-25Y9-28Y10-32Y11-40Y12-45Y13-50M6M8M10M12M14M16M18M20M22M24M25M27M300.721.282.002.402.885.126.488.009.6811.5012.5014.8018.007.4~88.7~9.31112.5~1415~17.518.5~2021.5~23.524~26.528~3132.5~3739~44.546.5~50.552~5660以上90909010010012014016018020025030030035033333445556667
第520條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繩扣間的夾角如大於100度,應採取防止滑鉤等措施。
第521條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鬆緊度。
第522條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第523條起吊物件,應合理設定溜繩。
第二節起重桅桿
第524條組裝桅桿套用芒刺對孔。高空擰緊和拆卸螺絲套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動扳手應系安全帶。
第525條捆轉向滑車或定滑車,捆繞數不宜多,並須排列整齊、受力均勻。捆綁定滑車應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車套用吊環。
第526條纜風應合理布置,鬆緊均勻。纜風與桅桿頂套用卡環連線;纜風與地錨連線後,套用繩卡軋死。
第527條纜風跨越馬路時,架空高度應不低於7米。
第528條纜風與高壓線之間應有可靠的安全距離。如需跨過高壓線,應採取停電、接地、搭設防護架等安全措施。
第529條定點桅桿應設5根纜風繩,移動式桅桿纜風不得少於8根,禁止設多層纜鳳。
第530條桅桿移動的傾斜幅度,當採用間歇法移動時,不宜超過桅桿高度的1/5;當採用連續法移動時,則應為桅桿高度的1/20~1/15。相鄰纜風要交錯移位。
第三節結構吊裝
第531條裝運易倒構件套用專用架於,卸車後應放穩擱實,支撐牢固。
第532條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時,應先起鉤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時,應先起伸臂配合起鉤。
第533條就位的屋架應擱置在道木或方木上,兩側斜撐一般不少於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第534條使用抽銷卡環吊構件時,卡環主體和銷子必須系牢在繩扣上,並應將繩扣收緊。嚴禁在卡環下方拉銷子。
第535條引柱子進杯口,撬棍應反撬。臨時固定柱的楔子每邊需二隻,松鉤前應獻緊。
第536條無纜風校正柱子應隨吊隨校。但偏心較大、細長、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長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時,禁止無纜風校正。
第537條禁止將物件放在板形構件上起吊。ˉ
第538條吊裝不易放穩的構件,套用卡環,不得用吊鉤。
第四節設備吊裝
第539條三角架(三木塔)下腳應相對固定,倒鏈應掛在正中,移動時應防止傾倒。
第540條裝運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滾動的設備等,應合理擱置,並採取穩固措施。
第541條用頂升法裝車,托梁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頂升速度應一致,前後應交錯進行,高差不宜過大。
第542條用滾動法裝卸車時,滾道的坡度不得大於20度,滾道的搭設應平整、堅實,接頭錯開。滾動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時應設溜繩。在滾道一側的車體下面套用枕木墊實。
第543條使用管子(滾槓)拖運設備,管子的粗細應亠致,其長應比托板寬度長50厘米。填管子,大拇指應放在管子的上表面,其他四指伸人管內,嚴禁戴手套和一把抓管子。
努544條鏇轉法起吊時,設備的中心線、桅桿和基礎中心應在同一平面內。採用多根主纜風時,應有調節受力的裝置。在滑車組的相反方向應有制動措施。
第545條採用人字桅桿起板法吊裝時,桅桿兩腿鬧的夾角應不大於45度,受力方向應在兩腿的中間。桅桿的高度,應為設備長度的1/2.5~1/2。桅桿兩腿和設備絞座應放在一起。
第546條滑行法吊裝應遵守下列各項:
1.兩桅桿或四桅桿吊裝時,桅桿的前傾或後仰應一致,並選用同種型號同速卷揚機。
2.設備直徑大於3米時應設兩套溜繩,其間要有平衡輪調節,使滑車受力一致;設備直徑小子3米時,可設一套溜繩,但設備中心線、溜繩與基礎中心應在同一直線上。
3.溜繩的滑車組,應有防止扭轉的措施。
4.負載的獨腳桅桿傾斜時,套用卷揚機松纜風,並確保纜風受力均勻。
第三十二章打樁工
第一節樁架的組裝和移動
第547條用扒桿安裝塔式樁架時,升降扒桿動作要協調,到位後拉緊纜風,綁牢底腳。組裝時套用工具找正螺孔,嚴禁把手指伸人孔內。
第548條安裝履帶式及軌道式柴油打樁機,連線各桿件應放在支架上進行。豎立導桿時,必須鎖住履帶或用軌鉗夾緊,並設定溜繩。
第549條導桿升到75度時,必須拉緊溜繩。待導桿豎直裝好撐桿後,溜繩方可拆除。
第550條移動塔式樁架時,禁止行人跨越滑車組。
第551條橫移直式樁架時,左右纜風要有專人鬆緊,兩個甏頭要同時繞,底盤距扎溝滑輪不得小於1米。
第552條縱向移動直式樁架時,應將走管上扎溝滑輪及木棒取下,牽引鋼絲繩及其滑車組應與樁架底盤平行。
第553條繞甏頭應戴帆布手套,手距甏頭不得小於60厘米。
第554條一根鋼絲繩頭不準同時繞在兩個喪頭上,若發生克索應立即停車反轉解除。
第555條移動樁架和停止作業時,樁錘應放在最低位置。
第二節打混凝土預製樁
第556條吊樁前應將樁錘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防止吊樁時樁錘墜落。
第557條起吊時吊點必須正確,速度要均勻,樁身應平穩,必要時樁架應設纜風。
第558條樁身附著物要清除乾淨,起吊後人員不準在樁下通過。
第559條吊樁與運樁發生干擾時,應停止運樁。
第560條插樁時,手腳嚴禁伸人柱與龍門之間。
第561條用撬棍或板舢等工具校正樁時,用力不宜過猛。
第562條打樁時應採取與樁型、樁架和樁錘相適應的樁倡及襯墊,發現損壞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第563條錘擊不宜偏心,開始落距要小。如遇貫入度突然增大,樁身突然傾斜、位移、樁頭嚴重損壞、樁身斷裂、樁錘嚴重回彈等應停止錘擊,經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564條熬制膠泥要穿好防護用品。工作棚應通風良好,注意防火;容器不準用錫焊,防止熔穿漏泄;膠泥澆注後,上節樁應緩慢放下,防止膠泥飛濺。
第565條套送樁時,應使送樁、樁錘和樁三者中心在同一軸線上。
第566條拔送樁時應選擇合適的繩扣,操作時必須緩慢加力,隨時注意樁架、鋼絲繩的變化情況。
第567條送樁拔出後,地面孔洞必須及時回填或加蓋。
第三節灌注樁
第568條樁管沉入到設計深度後,應將樁帽及樁錘升高到4米以上鎖住,方可檢查樁管或澆注混凝土。
第569條耳環及底盤上騎馬彈簧螺絲,套用鋼絲繩綁牢,防止折斷時落下傷人。
第570條耳環落下時必須用控制繩,禁止讓其自由落下。
第571條鑽孔灌注樁澆注混凝土前,孔口應加蓋板,附近不準堆放重物。
第三十三章機械維修工
第一節機械修理
第572條工作環境應乾燥整潔,不得堵塞通道。
第573條多人操作的工作檯,中間應設防護網,對面方向操作時應錯開。
第574條清洗用油、潤滑油脂及廢油脂,必須指定地點存放。廢油、廢棉紗不準隨地亂丟。
第575條扁鏟、沖子等尾部不準淬火,出現卷邊裂紋時應及時處理,剔鏟工件時應防止鐵屑飛濺傷人;活動扳手不準反向使用;打大錘時不準戴手套,在大錘甩轉方向上不準有人。
第576條用台鉗夾工件,應夾緊夾牢,所夾工伴不得超過鉗日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第577條機械解體,要用支架,架穩墊實,有迴轉機構者要卡死。
第578條修理機械,虛選擇平坦堅實地點停放,支撐牢固和楔緊;使用千斤頂時,必須用支架墊穩。
第579條不準在發動著的車輛下面操作。
蘚580條架空試車,不準在車輛下面工作或檢查,不準在車輛前方站立。
第581條檢修有毒、易燃、易爆物的容器或設備時,應先嚴格清洗,經檢查合格,並打開空氣通道,方可操作。在容器內操作,必須通風良好,外面應有人監護。
第582條檢修中的機械,應有“正在修理,禁止開動”的標誌示警,非檢修人員,一律不準發動或轉動。檢修中,不準將手伸進齒輪箱或用手指找正對孔。
第583條試車時應隨時注意各種儀表、聲響等,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車。
第二節化學熱處理
第584條使用鹽熔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工具、夾具、工件等入爐必須預熱焙乾,嚴禁有水分的物質進人爐內,爐口要加蓋。
2.加鹽時必須預熱焙乾,少量逐步加人。
3.鹽爐內溶鹽不得超過容積的3/4,體積較大的工件入爐時應切斷電源,防止工件與電極相碰。
4.翻修或長期停用的鹽爐,必須烘乾後,才能使用。
5.鹽爐要經常保持通風裝置良好,不準把頭伸進排氣罩內。
6.溶解硝鹽(KNO3,NaNO3)加熱溫度不準超過550℃,以免引起爆炸和燃燒。硝鹽著火必須用乾砂覆蓋,禁止用水或泡沫滅火器滅火。
7.硝鹽不準與有機物及其他鹽類混裝。
8.嚴禁人體直接接觸氰化物和氰化處理過的零件,凡氰化處理所用工夾具及零件等須用硫酸亞鐵進行除毒。
第585條操作電爐時,開關爐門和裝卸工件必須切斷電源,發現漏電應停止使用。禁止將濕工件送入爐內加熱,爐內的氧化鐵要經常清理,以防爐絲短路。
第586條油爐必須有密封蓋,當油爐著火時應立即緊閉爐蓋。
第587條淬火油槽應放在離爐1~2米處,要有蓋子,工作完畢後應將蓋子蓋好,淬火油溫一般不超過80℃(等溫淬火除外)。
第588條氮化和氣體滲碳應遵守下列規定:
1.認真檢查氮化爐和氣體滲碳爐及管道等處的密封,嚴禁漏氣。
2.嚴防氮化時氨分解的氫自燃,要將爐內廢氣妥善引出,如發現氮化包內壓力突然增高,立即切斷電源,將氮化包吊出,儘量加大氨壓及流量,把包內危險氣體排出。
3.氮化包在處理6~8次後應進行退氮一次,氮化包和滲碳包應經常檢查外部氮化及漏氣情況。
第589條工作場所禁止喝水飲食。劇毒品要有專人負責領用保管和處理。
第三節高頻熱處理
第590條高頻爐運行前必須進行預熱。送入高壓前必須將移相器調至零點,輸入電壓不許超過1.35萬伏。
第591條加熱前要調整偶合線圈,陽極電流、槽路電流不得超過規範的要求。
第592條高頻發生器必須設定金屬禁止。嚴禁將設備開口鐵器部分連成閉合線路。
第593條高頻電爐嚴禁空載運轉。淬火工件禁止接觸感應圈。
第594條工作完畢,應切斷電源。
第四節噴鍍
鮮595條貯氣罐、氧氣瓶和乙炔罐三者不應同放一處,如因場地狹小可採取檔板隔離。
縛596條作業時,應聽從持槍者指揮,禁止噴槍頭對人。
第597條噴鍍面粗化處理和使用電加熱噴鍍時,必須戴絕緣手套,並遵守安全用電規定。
第598條噴鍍曲軸必須配置平衡鐵,轉速要慢。
第五節電鍍
第599條電鍍間應單獨設定,通風良好。鍍槽應配有抽風罩和吸風機。酸性鍍槽和氫化鍍槽不準合用。
第600條工作間嚴禁存放食品、飲食、吸菸。
第601條使用酸鹼應戴防護眼鏡和耐酸鹼手套,配製電解液應將酸緩緩倒人水中,並不斷攪拌。嚴禁將水倒人酸中。
第602條鍍鉻時,手、臉和鼻腔內要塗護膚劑。鍍鉻液濺到身上後,應立即清洗。有外傷和皮膚病患者,禁止從事鍍鉻作業。
第603條使用氰化物時,其存放、稱量、配置應有專人負責。氰化物與酸不準接觸,接觸氰化物的零件、容器、鍍槽應及時除毒。
第604條工作間斷時,應漱洗口腔、鼻孔及皮膚裸露部分。
第605條未經處理的鍍液,不準任意排放。
第六節鑄造
第606條開爐前,試風兩分鐘,排除風道內的可燃氣體,沖天爐出渣口應有罩。
第607條操作中禁止袒胸露臂。打開風眼正面不準有人。
第608條套用潮濕的泥團堵爐眼。如遇跑鐵水套用乾砂覆蓋,禁止澆水。
第609條向爐內投料前,應先清除原料中的封閉管子、冰雪塊等物品。第610條開爐中因故停風,應立即打開各進風口,以免爐內燃氣倒灌。
第611條打爐時,爐前應鋪乾砂,爐中剩餘鐵水和熔渣必須清出。
第612條清理沖天爐內部時,上面要掛防護網。
第613條使用搗固機時,風箱和風錘必須完好。禁止對人開風門。
第614條扣箱、翻箱動作要慢要穩,翻箱時應站在側面,合箱時手不能放在分型面上。合箱後壓上足夠的壓箱鐵或用卡子卡緊。
第615條澆鑄前必須清除妨礙通行和操作的障礙物。所使用的鐵水包、坩鍋和勺子必須預熱乾燥。
第616條鐵水包盛量要適當,抬包要平穩、慢行、步調一致。一旦鐵水濺出,應平穩放下,嚴禁扔包。
第617條用吊車運鐵水,必須有專人指揮。鋼絲繩、鏈子不得打結,吊勾要掛好,吊包離地面不超過2米。
第618條噴砂清砂要穿好防護用品,身體不要裸露。
第七節輪胎修理
第619條輪胎解體前要將內胎空氣放盡。裝胎打氣時,要檢查脯身有否裂痕,鋼圈小壓條是否確實卡人圈槽內,並將彈簧鋼板片穿鋼圈孔眼內,以防打氣時壓條崩出傷人。
第620條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鋼圈。
第621條磨胎機應有吸塵裝置。
第622條硫化間應通風良好,硫化時應經常檢查蒸汽和空氣壓及水位。如水位降低到最低容許限度以下,應把爐火壓小,使硫化器冷卻,禁止加水。
第623條緊硫化模必須均勻,模子未緊好以前,禁止向汽囊內充壓,放汽人模應緩慢,不可突然過大。氣壓必須根據壓力表來測定,不準猜測。
第三十四章土石方機械司機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624條啟動前應將離合器分離或將變速桿放在空檔位置。確認機械周圍無人和障礙物時,方可作業。
第625條行駛中人員不得上下機械和傳遞物件;禁止在陡坡上轉彎、倒車和停車;下坡不準空檔滑行。
第626條停車以及在坡道上熄火時,必須將車剎住,刀片、鏟斗落地。
第627條鋼絲繩禁止打結使用,如有扭曲、變形、斷絲、鏽蝕等應及時更換。
第二節挖掘機
第628條操作中,進鏟不應過深,提斗不應過猛。一次挖土高度一般不能高於4米。
第629條向汽車上卸土應待車子停穩後進行,禁止鏟斗從汽車駕駛室上越過。
第630條鏟斗迴轉半徑內遇有推土機工作時,應停止作業。
第631條行駛時,臂桿應與履帶平行,要制動往迴轉機構,鏟斗離地1米左右。上下坡時,坡度不應超過20度。
第632條裝運挖掘機時,嚴禁在跳板上轉向和無故停車。上車後應剎住各制動器,放好臂桿和鏟斗。
第633條聯接電動挖掘機電源電纜時,必須取出開關箱上的保險絲。
第三節液壓挖掘裝載機
第634條操縱手柄應平順。臂桿下降時,中途不得突然停頓。
第635條行駛時,須將鏟斗和斗柄的油缸活塞桿完全伸出,使鏟斗、斗柄和動臂靠緊。
第四節推土機
第636條推手搖啟動時,必須五指併攏。用拉繩起動時不得將繩纏在手上。
第637條推土機使用鋼絲繩牽引重物起步時,附近不得有人。
努638條向邊坡推土,刀片不得超出坡邊,並在換好倒檔後才能提升刀片倒車。
第639條推土機上下坡不得超過35度,橫坡行駛不得超過10度。
第五節鏟運機
第640條在新填的土堤上作業時,鏟斗離坡邊不得小於1米。
第641條行駛時,駕駛室外不得載人。
第642條拖式鏟運機上下坡不得超過25度,橫坡不得超過6度。
第643條多台拖式鏟運機同時作業時,前後距離不得小於10米。多台自行式鏟運機兩機間距不得小於20米。
第644條東方紅拖拉機和鏟斗間,必須加裝保險鋼絲繩。
第六節平地機
第645條自行式平地機,調頭和轉彎應減速。
第646條行駛時,必須將刮刀和齒耙升到最高處,刮刀兩端不得超出後輪胎外側。
第七節壓路機
第647條兩台以上壓路機碾壓時,其間距應保持3米以上。
第648條壓路機禁止在坡道上停車,必須停車時應將制動器制動住,並楔緊滾輪。
第八節萬能裝卸機
第649條升降機向前傾斜時禁止提升物件,升降機尚未完全向後傾斜時不準開車。提升物件必須剎車後進行。
第650條行駛時,鏟斗和叉子上不得有人。.
第九節軌道翻的斗車
第651條人力推車,前後間距不得小於10米,下坡時不得小於20米。
第652條因霧天和粉塵造成路軌視線不清時,應停止作業。
第三十五章起重機司機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653條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並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鉗。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第654條鋼絲繩在捲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655條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第656條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第657條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臀、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第658條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659條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並將吊臂、吊鉤及迴轉的制動器剎佳,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第660條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第661條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套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第662條嚴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物件。
第663條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檔,並關門上鎖。
第二節履帶式起重機
箅664條發動機啟動前應分開離合器,並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上。同機操作人員互相聯繫好後方可啟動。
第665條吊物行走時,臂桿應在履帶正前方,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厘米,迴轉、臂桿、吊鉤的制動器必須剎住。接近滿負荷時,嚴禁臂桿與履帶垂直。起重機不得作遠距離運輸使用。
第666條行走拐彎時不得過快過急。接近滿負荷時,嚴禁轉變,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第667條用變換檔位起落臂桿操縱的起重機,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時,變換檔位,以防滑桿。
第668條拖運起重機,履帶要對準跳板,爬坡不應大於15度,嚴禁在跳板上調位,轉向及無故停車,臂桿要放到零位,各部制動器應剎住。
第三節輪胎式、汽車式起重機
第669條輪胎式、汽車式起重機禁止吊物行駛。工作完畢起腿、迴轉臂桿不得同時進行。
第670條汽車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槓的掛鈎上,並將鋼絲繩拉緊。
第671條汽車式全液壓起重機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作業前應將地面處理平坦放好支腿,調平機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時,禁止作業。
2.有負荷時,嚴禁伸縮臂桿。接近滿負荷時,應檢查臂桿的撓度。迴轉不得急速和緊急制動,起落臂桿應緩慢。
3,操作時,應鎖住離合器操縱桿,防止離合器突然鬆開。
第四節塔式起重機
第672條作業前,應將軌鉗提起,清除軌道上障礙物,擰好夾板螺絲。
第673條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子打開,注意指揮信號。冬季駕駛室內取暖,應有防火、防觸電措施。
第674條多機作業,應注意保持各機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於3米。
第675條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停車。沒有限位開關的吊鉤,其上止點距離臂桿頂端必須大於1米。
第676條作業完畢後,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順向風源,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第677條自升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定位置。
2.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桿迴轉或起重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
3.在頂升中,必須有專人指揮、看管電源,操縱液壓系統和堅固螺栓。頂升時必須放鬆電纜,放鬆長度應略大於總的頂升高度,並固定好電纜捲筒。
4.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並將鏇轉部分剎住,嚴禁塔帽鏇轉。
第678條履帶塔式起重機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地面必須平坦、堅實,操作前左右履帶板應全部伸出。
2.豎立塔身應緩慢,履帶前面要加鐵楔墊實。當塔身豎到90度時,防後傾裝置應鬆動,塔身不得與防後傾裝置相碰。
3.嚴禁有負荷時行走,空車行走時塔身應稍向前傾,行駛中不得轉彎及鏇轉上體。
4.作業結束後,應將塔身放下,並將鏇轉機構鎖住。
第五節門式、橋式起重機
第679條橋式起重機大梁的兩邊,應設1米高的防護欄桿或檔板。操作人員應從專用梯上下,不準走軌道。
第680條兩機同時作業,相鄰間距應保持3~5米。
第681條起重機駛近限位端時,應減速停車。
第682條作業中若遇突然停電,各控制器應放於零位,切斷電源開關,吊物下面禁止人員接近。
第683條工作完畢,應將吊鉤提升到電葫蘆(跑車)與地面中間。
第三+六章打樁機司機
第一節履帶式柴油打樁機
第684條自行拼裝時,導桿仰角不得大於78度。
第685條樁錘的抱瓦與導管之間的間隙大於7毫米時應予更換。
第686條不準與履帶成90度側向吊樁:吊樁鋼絲繩與導稈的夾角不得大於30度。
第二節DJ2型軌道多能打樁機
第687條軌道必須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
第688條使用扳立樁架當板起10~20厘米時,應停機檢查,各部位正常後方可繼續上升。
第689條樁架迴轉時,小平車應開至外止點,不準向一個方向迴轉兩周以上。
第690條吊樁時需夾緊夾軌鉗。正面吊樁時樁與導桿中心距離不得大於4米。
第691條樁架前傾不得超過5度,後仰不得超過18度。
第692條樁錘起動打樁前應拉開機械鎖,使吊錘齒爪縮回,起動鉤伸出後方可起動,防止將錘體吊離樁頂發生倒樁事故。
第693條用調整供油量控制落錘高度,見到上活塞第二道活塞環時,必須停止錘擊。
第694條工作停止時,應將樁錘落下,拉下電閘,夾緊夾軌器
第三節桿式柴油打樁機
第695條懸錘時,禁止移動和檢修打樁架。
第696條吊錘、吊樁必須使用卷揚機的棘輪保險。
第697條插樁後應將吊錘的鋼絲繩稍許放鬆,以防錘頭打下時,猛拉鋼絲繩,吊錘鉤頭應鎖住。
第698條打樁作業結束時,汽缸應放在活塞座上。樁錘套用方木墊實或用銷子鎖住。
第四節震動沉樁杌
第699條震動沉樁時,禁止任何人停留在機架下部。
第700條調整好偏心塊後,應清除箱內余物,方可試車。
第701條震動拔樁時,應垂直向上,邊震邊拔。
第五節蒸汽打樁機
第702條蒸汽皮管的連線處套用雙層卡子卡緊,再用鐵絲保險鎖牢。
第703條樁架上的蒸汽管道要用草繩等包紮好,以防燙傷人。
第704條鍋爐部分應遵守蒸汽鍋爐操作規程。卷揚部分應遵守卷揚機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七章運輸車輛司機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705條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有關規定,駕駛車輛必須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合的車輛,嚴禁酒後開車。
第706條發動前應將變速桿放在空檔位置,並拉緊手剎車。
第707條發動後應檢查各種儀表、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等是否靈敏可靠,並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後,方可鳴號起步。
第708條汽車涉水和通過漫水橋時,應事先查明行車路線,並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嚴禁熄火。
第709條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應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坡掛前進檔,並將前後輪楔牢。
第710條車輛通過泥濘路面時,應保持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
第711條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裝防滑鏈條,下坡時不得滑行,並用低速檔控制速度,禁止急剎車。
第712條車輛陷人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第二節載重汽車
第713條氣制動的汽車,嚴禁氣壓低於2.5公斤/平方厘米時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氣壓低於4公斤/平方厘米時,不得滑行發動。
第714條貨車截人,應按車輛監理部門規定執行,任何人不得強令駕駛員違章帶人。載人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良好。
第715條裝載構件和其他貨物時,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箱20厘米,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米,長度前後共不得超過車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觸地,並應擺放平穩,綑紮牢固,如裝運異形特殊物件,應備專用擱架。
第716條運輸超寬、超高和超長的設備和構件,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事先研究妥善的運輸方法,訂出安全措施。
第717條裝運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品時,應遵守有關安全行車規定。
第三節自卸汽車
第718條發動後,應檢試傾卸液壓機構。
第719條配合挖土機裝料時,自卸汽車就位後,拉緊手剎車。如挖斗必須越過駕駛室頂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
第720條卸料時,應選好地形,並檢視上空和周圍有無電線,障礙物以及行人。卸料後,車斗應及時復原,不得邊走邊落。
第721條向坑塵地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邊坡坍塌。
第722條檢修傾卸裝置時,應撐牢車箱,以防車箱突然下落傷人。
第723條自卸汽車的車箱內嚴禁載人。
第四節油罐車
第724條油罐車應備專用滅火器材,並裝拖地金屬鏈條,以防靜電產生火花。
第725條發動機的化油器和排氣管發生回火、放炮現象,要及時排除。
第726條油罐漏油需焊補時,首先要除油放氣,確認無油無氣並打開加油口後,方可施焊。
第727條油罐裝有油時,嚴禁接近明火。停放時,必須遠離火源,雷雨時不準停放在大樹下。
第728條夜間修理車的照明,要用安全行燈、電線應絕緣良好。
第五節平板拖車
第729條出車前要將剎車氣管接頭、電線插頭插接好。鋼板支架、拖掛裝置、安全防護網要符合要求。
第730條裝載大型物件時,要先察看路線,制定運輸方案。
第731條裝卸車時要停放在堅實平坦、周圍無障礙物的地方,拖車應制動,車輪要楔緊。
第732條搭設跳板與地面的夾角一般應不大於15度。
舞733條重車下坡和轉彎應減速慢行。下坡應提前換檔,不得中途換檔。
第734條用後絞盤裝卸物件,車子必須制動住,並楔緊車輪。
第六節機動翻斗車
第735條向坑槽或混凝土集料斗內卸料時,應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和設定檔墩,以防翻車。
第736條車上嚴禁帶人。轉彎時應減速,注意來往行人。
第三十八章動力機械操作工
第一節內燃機
第737條內燃機房與燃油貯存地點的安全距離應大於20米。
第738條搖車啟動時,應五指併攏握緊搖柄,從下向上提動,禁止從上向下硬壓,或連續搖轉。用手拉繩啟動時,不準將繩繞在手上。
第739條溫度過高而需要打開水箱蓋時,防止蒸汽或水噴出燙傷。
第二節發電機
辮740條發電機室應設定砂箱和四氯化碳滅火機等防火設備。
第741條發電機到配電盤和一切用電設備上的導線,必須絕緣良好,接頭牢固,並架設在絕緣支柱上,不準拖在地面上。
第742條發電機運轉時,嚴禁人體接觸帶電部分。必須帶電作業時,應有絕緣防護措施。
第三節空氣壓縮機
第743條輸氣管應避免急彎,打開送風閥前,必須事先通知工作地點的有關人員。
第744條空氣壓縮機出氣口處不準有人工作。儲氣罐放置地點應通風,嚴禁日光曝曬和高溫烘烤。
第745條壓力表、安全閥和調節器等應定期進行校驗,保持靈敏有效。
第746條發現氣壓表、機油壓力表、溫度表、電流表的指示值突然超過規定或指示不正常,發生漏水、漏氣、漏電、漏油或冷卻液突然中斷,發生安全閥不停放氣或空氣壓縮機聲響不正常等情況,而且不能調整時,應立即停車檢修。
第747條嚴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曲軸箱、濾清器或其它空氣通路的零件。
第748條停車時應先降低氣壓。
第四節低壓蒸汽鍋爐
第749條生火前,應檢查各閥門水管、汽管、壓力表、安全閥、水位表、排污閥等是否處在完好狀態。
第750條鍋爐用水要經軟化處理,並保持清潔,不準含有油脂。
第751條水位表的玻璃管外應裝置堅固的防護罩,外部應保持清潔。每班應沖洗一次,察看水位表里的水面是否能迅速上升或下降。如在運行時看見水位表內的水面呆滯不跳動,應立即查明原因,防止形成假水位。
第752條鍋爐上的安全閥,不得任意調節。當壓力表到達許可工作壓力80%以上時,應使安全閥排汽一次。嚴禁將閥桿縛住或嵌住。
第753條鍋爐升壓後,應檢查汽閥是否靈敏。並應經常注意水位,使其保持在水位表2/3的位置。
第754條發現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爐:
1.氣壓迅速上升超過許可工作壓力,雖安全閥已開足,但氣壓仍在繼續上升;
2.水位表內已看不見水位或水位表內的水位下降很快,雖然加水仍繼續下降;
3.壓力表、水位表、安全閥、排污閥及給水器其中有一件全部失靈者;
4.爐膽或其他管道燒紅變形,以及嚴重漏水漏氣等。
第755條緊急停爐時,首先應停止燃燒,關閉風門,打開爐門和放汽閥。如因缺水事故,嚴禁向爐內立即加水。
第三十九章工具機工
第一節一般要求
第756條工作環境應乾燥整潔,廢油、廢棉紗不準隨地亂丟。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須堆放整齊,嚴禁堵塞通道。
第757條操作工具機時要站在木踏板上,不準腳踩或靠工具機。拆裝工件要切斷工具機電源。
第758條所用工夾量具必須完好適用,放在專門地方,不準放在工具機導軌及工作檯上。禁止在運轉的工具機上面遞送工夾具及其他物件。
第759條工具機運轉中,不準用手清除鐵屑。不準用手檢查運動中的工具和工件。
第760條工具機運轉中如遇停電,應切斷電源,退出刀架。
第二節車床
第761條裝卸卡盤,應在主軸孔內穿進鐵棍或堅實木棍作保護。
第762條加工偏心工件,應加配重鐵平衡,並低速切削。
第763條細長工件應裝中心架,工件長度超過床頭箱外1米時,必須搭設支架。
第764條高速切削大型工件時,不準緊急制動和突然變換鏇轉方向。如需換向,要先停車。
第765條打磨或拋光工件時,刀架要退到安全位置,防止衣袖觸及工件或胳膊碰到卡盤。
第766條在立車上裝卸工件時,應先將刀架放在安全位置,人不能站在轉盤上。車削薄壁工件時,應注意卡緊,並嚴格控制切削量和切削速度,隨時緊固刀架螺絲,車刀不宜伸出過長。
第767條車床運轉中,不準找正和卡緊工件。
第三節鑽床
第768條鑽頭和工件必須卡緊固定,不準用手拿工件鑽孔。鑽薄工件時,工件下面應墊好平整木板。
第769條鑽孔排屑困難時,進鑽和退鑽應反覆交替進行。
第770條操作人員的頭部不得靠近鏇轉部分,禁止戴手套和用管子套在手柄上加力鑽孔。
第771條搖臂鏇轉範圍內,不準堆放物件及站立閒人。
第四節銑床
第772條加工工件時,應先開動銑軸,後進刀。
第773條銑床自動進刀時,進給應在刀具未與工件接觸以前進行。刀具必須裝夾牢固。
第774條高速切削時應注意工件的進給方向與銑刀的鏇轉方向,避免鐵屑飛出傷人。
第五節刨床
第775條工件必須卡緊,刨削前應先將刨刀升高,方準開車。
第776條刨削前要調整好刨刀位置,避免吃刀過大。
第777條牛頭刨的操作人員必須站在工作檯兩側,其最大行程內不準站人,嚴禁頭或手伸進刀具行程內檢查工件。
第778條龍門刨的床面上嚴禁站人或堆放物件,床面伸出部分和單臂龍門刨的側面應裝置防護欄桿。ˉ
第779條刀架螺絲要隨時緊固,以防刀具突然脫落,刨刀不宜伸出過長。
第780條切削過程中發現工件鬆動或位移時,必須停車找正緊固。
第六節磨床
第781條磨床啟動前應檢查,砂輪的防護罩必須牢固,砂輪不準有裂紋或其他缺陷,用手扳動砂輪時,不得有阻滯或晃動現象。確認無誤後,方可啟動並空轉幾分鐘。
第782條快速進給時,砂輪與工件應平穩接觸,工作檯移動時,應先與砂輪脫開。
第783條濕磨砂輪在停車前,應先關閉冷卻液,繼續轉數分鐘,待砂輪所吸存的水分甩盡為止。
第784條修整砂輪必須用專用刀具,禁用鑿子或其他鉗工工具。手工整修,刀具架的底面必須能抵在磨床導板或墊架上;機動修整進給量要平穩,人要站在側面。
第785條砂輪中心與磨床主軸中心必須同心,裝配時嚴禁用硬東西使勁敲打。凸緣安全使用尺寸可參照下表:
直接將砂輪夾裝在磨床心軸所用凸緣尺寸(單位:毫米)
砂輪直徑D凸緣外徑D凸緣的環形接觸面寬度C凸緣礙度
橫厚H斜厚H
255075101252002503004005001020304050801001001751752~23~53~65~105~106~128~148~1410~1610~162355688810102333356666
第786條車間內氣溫低於0℃時,鍛壓前應行將鍛錘、砧子、模具和工夾具預熱至100℃左右。
第787條汽錘在工作前,必須排除氣缸內的冷凝水,並檢查汽管和閥門是否漏氣。
箅788條開錘必須聽從掌鉗的指揮。裝卸工件,應先將錘固定好,錘擊開始時落距要小。
第789條夾鉗必須與工件大小形狀相適應。工件必須夾緊,掌鉗者手指不準放在鉗柄之間,鉗柄應放在身體側面,不要正對腹部、胸前。
第790條鍛造時應清除附著在鍛件表面上的氧化皮。鍛完的工件投擲時,必須注意周圍是否有人或有障礙物
第七節鍛壓設備
第791條斷料時,切口正面不準有人。
第八節沖床
第792條工作前,離合器應放在空位上。
第793條送(取)工件時,腳要離開踏板,嚴禁用手伸到胎具內調整或送(取)工件。
第794條腳踏板周圍應保持清潔,工作檯上不準堆放工具及其他物件。
第四十章中小機械操作工
第一節混凝土、砂漿攪拌機
綽795條攪拌機必須安置在堅實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腳筒架穩,不準以輪胎代替支撐。
第796條開動攪拌機前應檢查,離合器、制動器、鋼絲繩等應良好,滾筒內不得有異物。
第797條進料斗升時,嚴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過或停留,工作完畢後應將料斗固定好。
第798條運轉時,嚴禁將工具伸進滾筒內。
第799條現場檢修時,應固定好料斗,切斷電源。進入滾筒時,外面應有人監護。
第二節卷揚機
第800條卷揚機應安裝在平整堅實、視野良好的地點,機身和地錨必須牢固。卷揚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應垂直對正;卷揚機距離滑輪一般應不小於15米。
第801條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棘輪、傳動滑輪等,確認安全可靠,方準操作。
第802條鋼絲繩在捲筒上必須排列整齊,作業中最少需保留三圈。
第803條作業時,不準有人跨越卷揚機的鋼絲繩。.
第804條吊運重物需在空中停留時,除使用制動器外,並套用棘輪保險卡牢。
第805條操作時,嚴禁擅自離開崗位。
第806條工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待弄清情況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807條作業中突然停電,應立即拉開閘刀,並將運送物件放下。
第三節外用電梯
第808條現場外用電梯基座5米範圍內,不得挖掘溝槽。電梯底籠2.5米範圍內,要搭設堅固的防護罩棚。
第809條暴風雷雨後,外用電梯的基座、電源、接地、過橋、暫設支撐等,要進行安全檢查。
第810條使用電梯,嚴禁超載。運輸物料不得超出護網。
第四節少先式起直機
第811條停機地點必須平整堅實,在樓板或屋面安裝時,底腳輪必須加墊。輪子走向與起重臂桿方向應平行,距離溝坑和建築物的邊緣不得小於1米。
第812條起重伸臂夾角,一般不小於45度;固定伸臂時,應使用卡環。
第813條嚴禁任意增減或移動配鐵。
第814條吊物時,應有人指揮。手扶機座要穩,不得左右擺動。
第815條提升重物到適當高度,應立即停止上升,不得依靠臂桿上的自動保險開關代替制動,也不準朝一個方向連續鏇轉。
第五節蛙式打夯杌
第816條蛙式打夯機手把上應裝按鈕開關,並包絕緣材料。操作時應戴絕緣手套。打夯機電源電纜必須完好無損。作業時,嚴禁夯擊電源線。
第817條在坡地或鬆軟土層打夯,嚴禁背著牽引。
第六節砂輪機
第818條砂輪機不準裝倒順開關,鏇轉方向禁止對著主要通道。
第819條工件托架必須安裝牢固,托架平面要平整。
第820條操作時,應站在砂輪側面。不準兩人同時使用一個砂輪。
第821條砂輪不圓、有裂紋和磨損剩餘部分不足25毫米的不準使用。
第822條手提電動砂輪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要戴絕緣手套,先啟動,後接觸工件。
第七節手電鑽
第823條手電鑽的電源線不得有破皮漏電,使用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824條操作時,應先啟動後接觸工件。鑽薄工件要墊平墊實,鑽斜孔要防止滑鑽。
第825條操作時套用槓桿加壓,不準用身體直接壓在上面。
第八節倒鏈
第826條倒鏈的鏈輪盤、倒卡、鏈條,如有變形和扭曲,嚴禁使用。
第827條操作時,不準站在倒鏈正下方。
第828條重物需要在空間停留時間較長時;要將小鏈拴在大鏈上。
第九節千斤頂
第829條操作時,千斤頂應放在平整堅實的地方,並用墊木墊實。
第830條絲桿、螺母如有裂紋,禁止使用。
第831條使用油壓千斤頂,禁止站在保險塞對面,並不準超載。
第832條千斤頂提升最大工作行程,不應超過絲桿或齒條全長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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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本書目錄 -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全集》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全集》是由編委會所著的一本管理制度類書籍之一。
基本信息 詳細目錄 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 -
講案例學安全:建築
《講案例學安全:建築》是2010年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建。
圖書信息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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