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要求
1、安全監理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範標準,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理工作。
2、安全監理員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的審查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安全監理員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4、安全監理員應參加監理安全巡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5、安全監理員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施工。
6、安全監理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應及時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7、安全監理員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整改通知回復單內容有權進行核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有權要求繼續整改,並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匯報。
崗位職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等法規,對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監督。
二、負責建築施工安全政策、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檢查督促指導施工企業建立安全保證體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監督施工現場安全施工規程的執行,做好監督日記。
四、對施工現場有安全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施工企業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停工整改或報告站領導予以處罰。
五、施工中發生事故時,監督員及時調查情況並督促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工程竣工驗收前作好安全評價工作。
七、加強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業務素質,秉公辦事,不得玩忽職守。
考試設定
相關規定
安全監理員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
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全國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建設部建築監理協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原則上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科目設定
考試設4個科目,具體是:
《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契約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其中,《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試卷上作答;其餘3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時,可攜帶鋼筆或原子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工程建設契約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的考試時間為2個小時;《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工程建設監理案例分析》的考試時間為4個小時。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遵紀守法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並任職滿三年。
(二)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工程建設契約管理》和《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2個科目。
(一) 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以上畢業;
(二) 具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的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 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四) 從事監理工作1年(含)以上。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