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在《幕學舉要》的“災賑”一篇中,一開始就表明“荒政難辦,不能有功,但求無過”。並指出救災的目的就是要對災民“須安撫之,不使哀鴻離散。控御之,不使烏合逞凶。”災荒發生後,首先要進行的就是報災。然後由內務府派官員到受災地,會同州縣一道勘查,並將受災應當捐免的分數,編造冊籍,逐一具結。一面供特派官員帶回,一面由當地道、府等行政長官一同加印具結,送轉各地,按照行政區划進行核實救濟。在談到報災問題時,書中告誡官員:夏災的稟報處理不超過六月份,秋災不超過九月份,不可拘泥於規定,尤其不可以隱瞞和掩飾。“苟圖省事,置若罔聞,一旦訪之自上,或哄之自民,匿災嚴譴,不可逆矣。”由此可見,當時的政府對於將災情隱瞞不報的官員,處置應該是非常嚴厲的。
書中提出,救災散賑的原則就是《周禮》以治理災荒、聚合萬民的十二條措施。“一曰散利(散發於平時的積聚,使老百姓獲利);二曰薄征(減輕稅收);三曰緩刑(緩施刑罰);四曰馳力(減輕老百姓的徭役等差事);五曰舍禁(捨棄山野林澤的禁令,讓百姓取食于山林);六曰去幾(去掉關市的稅收);七曰眚禮(減少吉禮中的繁文縟節);八曰殺哀(減去凶禮之中的禮節);九曰善樂(閉藏樂器而不作);十曰多昏(不備婚禮而娶嫁);十一曰索鬼神(向鬼神祈禱);十二曰除盜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