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學

羅馬法學

羅馬法學泛指古羅馬奴隸制社會的法學,尤指羅馬共和國末期至公元3世紀的法學以及3世紀末葉至6世紀法學家編纂法典的重大成就。它把蘊涵在自然法中的自由、平等理念轉化為實在法的原則,揭示了法治的核心要素,從而奠定了古羅馬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的卓越地位。

簡介

泛指古羅馬奴隸制社會的法學,尤指羅馬共和國末期至公元3世紀的法學以及 3世紀末葉至6世紀法學家編纂法典的重大成就。羅馬古典法學,羅馬共和末期至公元 3世紀的羅馬法學。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見羅馬法)內容原很簡單,於公元前5世紀中葉頒布,頒行不久即被毀壞,所余殘缺不全;而自公元前3世紀,羅馬版圖逐漸擴大,與希臘、埃及等國交往頻繁,各族雜居,發生不少法律問題有待解決。最初宗教、天文、法律等方面的知識以及解決法律問題的職權均為貴族中的僧侶所壟斷。公元前254年,平民中的僧侶戈倫卡留斯將有關文獻全部公開,並公開講解法律,學習法律的人遂不限於僧侶。由於法律研究者逐漸增多,加以受到希臘哲學、藝術和科學的影響,在法的解釋方面也對原來拘泥成文、忽視理論的情況有所突破。一些法學家並將提出的法律問題及其解答彙編成書,還從個別問題概括出一般性的規則。到共和末年,更有人將這些規則以格言形式編輯整理成書,遇有法律未曾規定的問題,即根據書中規則加以解決,從而使羅馬法學有了發展。

兩大學派 奧古斯都(公元前27~公元14在位)當政時期,開始有M.A.拉別奧(約公元前50~公元20)和G.A.卡皮托(?~公元22)兩大法學家互相爭辯,形成兩大學派。拉別奧博學而富才華,在政治上堅持共和政體,主張革新法律,曾任裁判官,但未接受奧古斯都向他提出的羅馬執政的要職,常年從事教學和著述,死後留下的著作包括對《十二銅表法》的注釋等在內,達400卷之多。查士丁尼執政時於公元533年編成的《學說彙纂》,引證了不少拉別奧的語錄。卡皮托是拉別奧的對立派,擁護帝政,在法學界的影響不及拉別奧。拉別奧的門人主要有普羅庫盧斯,卡皮托則有門人M.薩賓(?~公元64)。雙方各持門戶之見,爭辯激烈,所以後人慣用普羅庫盧斯和薩賓兩派的對立代替原有的拉別奧和卡必多兩派。1世紀初,繼普羅庫盧斯派的主要有P.J.凱爾蘇斯(約公元67~130),繼薩賓派的主要有S.尤利亞努斯等人。那時兩派間已漸趨融洽。繼之又出現S.龐皮尼烏斯(?~約161)和蓋尤斯兩大學者,後者自稱屬於薩賓學派,身世不詳。他們曾對羅馬法學作出重要貢獻,特別是蓋尤斯著有《法學階梯》,長期用作法科學生的課本。查士丁尼時於公元533年完成的《法學階梯》,即以他的原著為藍本。該書手抄本於1816年由德國史學家B.G.尼布爾(1776~1831)在義大利維羅納圖書館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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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的解答 自公元前27年帝政伊始到戴克里先(284~305在位)被擁立為帝止,為羅馬法的發達時期。在這一時期中,法學家的解答成為當時羅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家的活動有編撰、辦案、答覆和著述四項,其中對羅馬法貢獻最大的是答覆和著述。法學家解答問題的共同原則是:凡依舊法解決問題有失公平時,就從舊法的基本原則中推演新的具體辦法,加以解決。但歷代皇帝對法學家的解答一貫採取限制態度。首先是奧古斯都對法學家的解答加以限制,規定了所謂解答特權,即凡享有該項特權的法學家的解答才有法律效力。以後的皇帝也無不沿用這一辦法。哈德良皇帝(117~138年在位)規定:法學家對於同一問題的解答,必須內容一致時才有法律效力,如不一致,法官援用與否可自行決定。
五大法學家 公元 426年頒布並在東、西羅馬帝國同樣生效的《引證法》正式承認蓋尤斯、J.保羅(?~約222),D.烏爾比安(約170~228)、A.帕皮尼安(約150~212)和H.莫德斯蒂努斯(?~約 244)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並規定凡法律問題未經明文規定的,悉依五大法學家的解答加以解決;如他們的解答並不一致,取決於多數;人數相同時則以帕皮尼安的解釋為準。
羅馬法有市民法(一譯公民法)和萬民法之分。市民法適用於羅馬市民,萬民法適用於非羅馬市民之間或他們與羅馬市民之間的關係。五大法學家中,帕皮尼安和莫德斯蒂努斯二人與另一位法學家U.馬塞盧斯(?~約166)對調和市民法及萬民法的矛盾也作出了貢獻。
在法學理論方面,早在公元1~2世紀,普羅庫盧斯派的凱爾蘇斯在希臘哲學和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下,就對法下了一個定義:“法是決定善良和公平的一種藝術。”這個論點標誌著《十二銅表法》中家父權,即在家庭中父權高於國家法律的陳舊觀點的改變,對羅馬法學的發展曾起了積極作用。五大法學家中的烏爾比安認為自然法就是生物間的規則。在羅馬法的分類方面,他主張分為市民法、萬民法、自然法(見古典自然法學派)三大類,並指出萬民法規定奴隸不被認為是人,而自然法則認為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另一羅馬法學家弗洛倫提努斯(?~約 111)也認為奴隸制違反自然。蓋尤斯對於自然法並沒有明確的定義留傳下來,但他主張二分說,即將自然法和萬民法合成一類,與市民法相對。
3~6世紀的羅馬法學 這一歷史階段的羅馬法學,主要表現在法學家在法典編纂方面的貢獻。公元 294年頒布的《格雷戈里安努斯法典》,其內容原為哈德良皇帝當政時期至294年的法律,法典就因由法學家格雷戈里安努斯主編而得名。《海摩格尼安努斯法典》頒布於 324年,也以主編該法典的法學家海摩格尼安努斯的名字命名。《狄奧多西法典》頒布於438年,雖以敕令編纂該法典的東羅馬帝國皇帝狄奧多西二世命名,但這部法典之編成,有賴於許多法學家的共同努力。至於《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其中《杳士丁尼法典》、《學說彙纂》和《法學階梯》三個部分,都是由查士丁尼皇帝(525~565在位)選任的法學專家組成委員會負責編纂,並由著名法學家特里波尼亞努斯(約470~545)主持;《法學階梯》的編成,主要就是出於他的建議,並由法學教授三人完成任務。最後一部分《新律》,也全部是由法學家匯集查士丁尼執政期內所頒發的敕令,編輯整理成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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