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審判指導,統一司法標準的六種較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釋、審判監督、案例指導、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一發布。對於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該參照。
本套叢書是以上述方式為出發點,匯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過的指導性案例和相關參考案例,通過對同類案件的集合、整理,為統一司法標準提供參考。
叢書體例如下:上篇為指導案例和參考案例,這些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在法律適用中大多存在著一些疑難問題,多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過參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導類似的案件同案同判。下篇為審判依據,收錄了包括司法政策、領導講話、會議紀要等重要的司法審判政策和檔案,它們在司法審判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辦案人員提供較為全面的政策依據。
圖書目錄
上篇 指導案例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指導001
訴訟主體是否適格?——高淳縣民政局訴王昌勝等三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指導002
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作用——季宜珍等訴財保海安支公司、穆廣進、徐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指導003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賠償費用的確定因素——羅金會等五人訴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指導004
高速公路管理部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引發交通事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訴高長林等六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指導005
加害人對被害人死亡時遺留的胎兒有無賠償責任?——王德欽訴楊德勝、瀘州市汽車二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指導006
緊急避險不當的認定——周慶安訴王家元、李淑榮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指導007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陸紅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01
交通隊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應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王敏秀等訴徐龍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02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判定——馬某某訴劉某某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03
車輛出借人無過錯不應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李某某、張某某訴張某某、李某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04
幫醉酒車主開車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與車主承擔連帶責任——張自豐訴馮團偉交通事故損害咯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05
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無接觸的情況下如何定責——國曉魁訴陳七弟交通事故損害暗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06
行人違反交規機動車一方採取必要措施的應減輕其賠償責任——吳軍發、吳明等訴劉寰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07
鐵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無過錯原則之適用——劉水保等訴北京奧來美園林綠化中心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08
交通事故中機動車無責時的賠償比例負擔——母思明等人訴北京新月聯合氣車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09
過錯與承責比例的關係——牛某等訴劉某某、閆某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10
受害人起訴機動車方判決生效後能否另行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李某、侯某訴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11
過失相抵原則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適用——徐密珍等訴戴偉、張村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12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其過錯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揚某訴張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13
加害方要賠償受害方因事故產生的損失——易某某訴北京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14
建築物管理瑕疵導致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分析——黃A等訴北京市某某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交通事故捐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15
路面毀壞致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聞某某、王某某訴北京市公路局
酒後搭車摔下死亡責任的認定——何某訴王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19
交通事故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法律適用——張某訴公交總公司二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20
道路交通事故中對搭乘人損害的賠償責任認定——侯某訴齊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21
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責任承擔——袁守忠等訴北京市高麗營毛織廠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案例編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參考022
鐵路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楊濤訴北京市地鈔運營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抗訴案
下篇 審判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圍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12,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傘法實施條例(2004.4.30)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2004.4.30)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2002.3.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節錄)(2004.4.30)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06.3.20)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3.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1999.1.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1999.6.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2000.1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2001.12.3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營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6.4.3)
三、司法審判政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受案與審理應以北京市公安局下屬各分、縣局為被告的通知(2003.5.14)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5.3.24)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2005.2.24)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1996.7.13)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意見(2001.2.20)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12.17)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6.10.18)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領導講話、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負責人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答記者問(2006.3.28)
國務院法制辦、鐵道部負責人就《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答記者問
五、會議紀要、調研報告
深圳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研討會紀要
部分省市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綜述
關於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理情況的調查報告
編輯推薦
指導案例:通過分布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典型案例,指導同案、類案的審判,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減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提高裁判結果的公信度。
司法解釋:最實用、最常用的審判依據。
司法政策:人民法院根據國家政策,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制定的工作方針、工作重點及一個時期的審判工作方向,是國家政策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
領導講話答記者問:權威解讀相關法律政策。
會議紀要:記載、傳達重要審判工作會議的情況和議定事項。
精彩書摘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聯合發出《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來,我省各級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通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依法辦案,積累了一些經驗。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好《辦法》、《規定》和《通知》,根據我省實際,結合辦案實踐經驗,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證金和搶救治療費的預付
1.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並責令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繳納事故責任保證金。當事人拒絕繳納保證金,或者繳納的保證金不足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繼續扣留交通事故車輛。事故責任保證金的數額應不超過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時的損害賠償數額。
2.《辦法》第十三條和《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的搶救治療的醫療費,是指從傷者接受搶救治療起至治療終結定殘之日或者搶救無效、停止搶救時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無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否已經作出責任認定,負有預付搶救治療費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其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或者責任輕為由,拒絕或者不繼續預付搶救治療費。
搶救治療費分期預付的,在付足全部醫療費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繼續扣留交通事故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對預付的搶救治療費超過其責任部分有異議的,按《通知》第七條規定處理。
上篇 指導案例
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作用——季宜珍等訴財保海安支公司、穆廣進、徐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二、審理結果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認為:
季崇山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季宜珍、張加鳳、許艷蘭、季拎彤作為季崇山的親屬,依法享有請求侵權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被撫養人和被贍養人生活費、財產損失費等損失的權利。
原告方所主張的季崇山的醫療費50,199.91元、誤工費564.52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234元、營養費78元、喪葬費910l元、車輛損失費796元等損失,合法有據,予以支持。關於交通費問題,原告方雖提供了交通費用票據,但對部分交通費票據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確實與事故有關,難以認定。故只認定原告方的交通費用損失為158.4元。
原告方主張被撫養、贍養人的生活費為67,888.75元。因原告季宜珍、張加鳳為農村戶口,且居住於農村,原告季拎彤為城鎮居民,故原告方請求依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標準分別計算被贍養人季宜珍、張加風與被撫養人季拎彤的生活費,合法有據,且被告方未提出異議,予以支持。
季崇山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方作為親屬,獲得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考慮到季崇山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可將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5萬元。季崇山因傷情較重,其住院搶救期間接受護理的事實確實存在,可酌定為由三人日夜輪流護理,護理費用可以按照江蘇省統計部門公布的2004.年度無固定收入人員年收入標準。7053元計算13天,認定為753.48元。對於原告方主張的停車費損失,因原告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不予支持。
關於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之規定,死亡賠償金應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人的生命本是無價的,但在生命權受到侵害後,需要以金錢的方式進行賠償,就必然涉及賠償標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