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規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統一執法尺度,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 賠償責任主體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一般由對該機動車具有運行支配力的主體與享有運行利益的主體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條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由機動車登記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計程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輛屬於計程車公司的,計程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掛靠經營的,按第四條處理。
第四條 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 承包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承包人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借用或租賃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賃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機動車有安全缺陷,因該安全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借用人或租賃人沒有駕駛資質、酒後要求駕駛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它依當時情形借用人或租賃人明顯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第七條 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擅自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管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 機動車送交他人維修、保管期間,維修人或者保管人駕駛該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維修人、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雇員為實施僱傭行為,駕駛自有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僱主與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僱主事前對雇員駕駛自有機動車實施僱傭行為明確反對的除外。
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發生上述情形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雇員為上班或者下班,駕駛自有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該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駕駛學習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駕駛培訓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買賣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實造成損害的,買賣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施工人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未按規定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或者竣工後未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存在安全隱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施工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一)違法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
(二)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植物或者設定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
(三)實施其他妨礙道路正常通行行為的。
第十六條 道路配套設施設定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當道路出現損毀時,應當及時設定相應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而未作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發生本意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也有可歸責事由的,機動車方應當與有關單位或個人按照原因力的大小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兩機動車相撞導致同一人受到損害, 雙方均有過錯的,構成共同侵權,兩機動車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機動車先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同一人受到損害,兩機動車各自的原因力可以區分的,由兩機動車方根據原因力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兩機動車各自的原因力無法區分的,由兩機動車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因該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應當酌情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機動車方基於經營目的提供無償搭乘的(如售樓處提供的免費看房車、超市提供的免費交通車等);
(二)受害人按照規定免票的。
二、訴訟主體和範圍
第二十條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要求承保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訴訟地位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機動車依法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或者在同一保險公司又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列為被告;
(二)機動車僅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列為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 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除審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爭議外,其它有關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意外傷害險等保險契約爭議,不得納入案件審理範圍。
第二十二條 受害人已接受工傷事故賠償的,不影響其向侵權人要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殘,受害人起訴時可以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也可以由被扶養人作為原告參與訴訟予以主張。
第二十四條 存在多個侵權賠償義務人時,賠償權利人僅起訴部分賠償義務人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案件為必要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賠償義務人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明確表示不要求其賠償的,人民法院也應當追加,但在確定其他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應將該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份額予以扣除。
(二)案件為普通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可以追加其他賠償義務人為被告。賠償權利人明確表示不追加的,則不予追加。
第二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構成共同侵權,其中部分共同侵權人身份明確,賠償權利人以身份明確的部分共同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必追加其他身份不明確的部分共同侵權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確的侵權人死亡後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但留有遺產的,賠償權利人可以侵權人遺產的最終所有人或財產管理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侵權人遺產的最終所有人或財產管理人在接受侵權人遺產或管理遺產的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賠償案件中,公司為賠償義務人的,如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而未被依法清算完畢並註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無論是否成立清算組,均應以公司為被告。
三、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與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並非同一概念,不可簡單等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機動車駕駛人無事故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5%的賠償責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難以認定各方交通事故責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確定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或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方當事人承擔同等賠償責任,其中一方在危險控制、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明顯居於優勢地位的,也可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非機動車方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機動車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外承擔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方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賠償內容與標準
第三十二條 賠償義務人在本案訴訟之前或訴訟之中已經向賠償權利人賠償的款項,無須提出反訴,只要賠償義務人主張抵扣賠償權利人可得賠償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之一或是賠償義務人所僱請人員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為經刑事審判認為構成犯罪,賠償權利人在刑事案件審結後,向其他賠償義務人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的,經審理認為賠償權利人應得到精神撫慰金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 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在合法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的當事人,應視為具有重大過失;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應結合實際情況判定是否具有重大過失。
第三十六條 受害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受害人或者賠償權利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受害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需要確定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等標準時,均適用安徽省統計局公布的相關年度統計數額。
第三十八條 因城鄉合併或城鎮建設,耕地被依法徵收的失地農村居民,應認定為城鎮居民。
第三十九條 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依被扶養人身份狀況,分別適用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標準。
第四十條 對受害人依法扶養的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下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近親屬,或者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喪失勞動能力的近親屬,應當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但被扶養人有其他生活來源,且該生活來源高於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賠償權利人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證明其所從事的行業,但其確有勞動能力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本省上一年度最低行業平均工資標準(目前為農林牧漁業)。
第四十二條 受害人為農村居民,其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其誤工費可按本省上一年度的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誤工期限有爭議的,且法院難以認定的,可委託鑑定機關對誤工期限進行鑑定,或在傷殘等級鑑定時一併進行鑑定。
第四十四條 受害人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如果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本市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沒有護理勞務報酬標準的,按本省上一年度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第四十五條 受害人住院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按本市公務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計算。目前本市為每人每天20元。
第四十六條 受害人營養費的給付,應有醫囑依據。營養費標準可參照住院一伙食補助費標準
第四十七條 因受害人死亡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賠償或者清償其它債務。
第四十八條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評殘標準應以《道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的標準為依據。
第四十九條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一般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由賠償義務人按照相應比例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與殘疾賠償金,一級傷殘支付比例為100%,依次遞減,十級傷殘支付比例為10%。
受害人構成多處傷殘的,以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指數為基礎,每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按所增加傷殘的傷殘賠償指數的十分之一確定,累計增加的傷殘賠償指數最高不得超過10%;多處傷殘等級賠償最高不超過100%。例:某受害人構成一處八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時,應在最高傷殘八級的賠償指數30%基礎上,提高一處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即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的十分之一)和一處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即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的十分之一),即該受害人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指數應為30%+2%+1%=33%。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但未影響其實際收入(如離退休人員等),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礙,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與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或者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賠償協定,具有民事契約性質。
第五十一條 賠償權利人與機動車方或者保險公司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達成的賠償協定,對未參加簽訂協定的一方沒有約束力,賠償權利人要求按該協定履行的,應由與其簽訂協定的一方承擔責任。但未參加簽訂協定的一方事後予以認可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交通事故在交通警察部門處理期間,其他人員為肇事人提供擔保,如系向賠償權利人作出,符合債的擔保構成要件的,可認定擔保契約成立;如系向交通警察部門作出,不符合債的擔保構成要件的,不可認定擔保契約成立。
五、保險賠償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保險契約免責條款是否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有爭議的,由保險公司負證明責任。
第五十四條 保險契約對賠償項目區分項目限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分項在限額內判決賠償。
第五十五條 因同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對多個受害人產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總額超過保險限額時,應按各賠償權利人應得賠償款與賠償總額的比例,在保險限額內進行分配。
第五十六條 同一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傷亡,涉及保險賠償,受害人或其他賠償權利人分別在本市不同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統一審理,後受理人民法院應將案件移送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告知其他未起訴的受害人及相關賠償權利人有關情形,並準許其以原告身份參加訴訟。其他未起訴的受害人及其相關賠償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賠償權利的,則可以判決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或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已起訴的受害人或其他賠償權利人予以賠償,不為不起訴的受害人或其他賠償權利人預留賠償份額;如有受害人治療未終結,傷殘難以確定,暫不能起訴的,應中止案件審理,待該受害人起訴後一併予以審理。
第五十七條 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選擇;請求權人起訴時未作選擇的,一審法院應予釋明。
第五十八條 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契約約定有免賠率的,保險人應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為:超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應賠償數額部分乘以免賠率,以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限。
第五十九條 對於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契約中有非醫保用藥免賠約定的,人民法院應要求原告提交治療用藥清單,由保險公司舉證證明用藥免賠範圍。
第六十條 機動車帶有掛車並分別投保了主車、掛車保險的,受害人主張在主車、掛車保險限額之和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三種情形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不予支持。
第六十二條 機動車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損害的,受害人或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 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或第三人,在訴前有拒絕理賠或拒絕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等情形的,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六、其他
第六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判決主文應當作如下排序:
第一項,確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內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權利人應得的賠償總額、賠償項目、賠償比例及計算方法等不應在判決主文中出現,而應在事實認定和論理部分表述)。
例:被告××保險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某某××元。
第二項,確定保險公司以外的賠償義務人在超出第一項判決外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例1:被告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A、B、C××元。
例2:被告甲、乙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A、B、C××元。
例3:被告甲、乙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賠償原告A、B、C××元。
第三項,確定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或第三人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例1:被告××保險公司對本判決第二項中被告某某賠償的款項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未投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的情形)的賠償責任,計××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例2:如在扣除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部分後,被告仍需賠償30000元,被告訴前已墊付20000元的情形:
被告××保險公司對本判決第二項中被告××賠償的款項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承擔85%(扣除約定的15%免賠責任)的賠償責任,計25500元(履行方式:××保險公司實際應賠償原告××10000元,支付被告××墊付的155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民事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除其自身存在的訴訟主體較多、法律關係複雜、與當事人利益聯繫密切等特點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尚有空白、模糊,甚至衝突等情形,本指導意見是針對合肥地區兩級法院面臨的一些比較實際的問題提出了具體意見,需要結合個案準確全面地把握,有些內容仍需在審判實踐中作深入探索,以期此類案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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