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北京專條》

1874年10月31日,清政府總理衙門大臣與日本內務卿大久保簽訂《北京專條》。《中日北京專條》共3款及“會議憑單”一件。主要內容有:承認日本派兵侵台是“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被害難民之家,中國給撫恤銀10萬兩;日本退兵,其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付銀40萬兩。《中日北京專條》並未使日本割裂並占據中國領土台灣的陰謀得逞,但畢竟是清政府對日本屈辱性妥協的產物。

歷史背景

琉球是一個小島國,地處中日兩國之間,公元1372年,即明洪武五年,與中國正式建立藩屬關係,上表稱臣,按時朝貢,並派遣留學生來華就學。此後500餘年間,琉球始終承認是明清兩朝的藩屬,並和中國保持著友好關係。直到1866年(同治五年),琉球國王尚泰的封典仍由清政府完成。日本在1591年侵略朝鮮時,曾強迫琉球為其軍隊輸送兵食,遭到琉球國王的拒絕。1609年,日本再遣人督責琉球朝貢,琉球不從。於是派兵侵入琉球國都,將國王及王子大臣數十人擄至日本,迫其納貢。即使如此,琉球仍向清朝納貢,以求保護。日本明治親政後,居然不顧清朝政策的強烈反對,冊封琉球國王為“藩王”,幽禁於東京,同時玩弄外交伎倆,詭稱琉球已歸屬日本

1871年12月,有兩艘琉球漁船在海上遇到颶風,漂流到台灣東岸,其中一艘遇救,被安全送到台灣府,另一艘在台南琅嶠北瑤灣觫礁而沉,船員上岸後,與當地牡丹社居民發生衝突,結果54名琉球漁民被誤殺。史稱"牡丹社事件。"

此事發生後,日本為侵占台灣,就借事生風,歪曲歷史,把琉球漁民稱作日本屬民,向清廷抗議,並揚言出兵討伐台灣。

台灣因系中國東南門戶,海防要地,所以近代以來常遭到外國的覬覦和入侵。自1858年,由於中國與英法簽訂了《天津條約》,在台灣開放安平和淡水兩口岸,1863年又開放打狗(今高雄)和雞籠(今基隆)兩口岸,美英法獨吞台灣的野心方逐漸冷淡下來。及至日本借"牡丹社事件"兩次出兵入侵台灣,列強們猛然懍覺:若不留神,在台利益可能向左拐。由於擔心清廷藉此次日本侵台事件重新關閉台灣口岸,以後各列強不能共享台灣,美、英、法三國駐華公使密謀以後,借出面調停之機,向中國施加壓力,尤其是英大使威妥瑪極力壓迫清政府妥協。 是時,阿古柏入侵新疆,沙俄乘機出兵強占伊犁,中國西北邊疆危機四伏,塞防、海防一時東西難顧。在這種背景下,軟弱的清政府為"息事寧人",避免衝突擴大,在列強的壓力下,最後終於同意作出讓步。

10月31日,由恭新王奕忻代表政府,大久保通代表日本政府,在北京簽訂了《北京專條》(亦稱中日《北京專約》或《台灣事件專約》),另附《會議憑單》一件。

條約簡介

19世紀中葉,中國日本都受到歐美列強的侵略。1871年,兩國簽訂《修好條規》,正式建立了國家關係。就在這時,日本已在策劃侵略中國。當時日本剛開始明治維新,對外要“開疆拓土”,海上向南擴張的目標就是琉球和台灣。琉球當時是一個獨立國家,長期與清朝保持宗藩關係,又被日本的薩摩藩視為屬國。1871年12月,有琉球船民在海上遇風,飄流到台灣南部東海岸上陸,被台灣土著部落殺害。日本當權者正醞釀吞併琉球,一得到此訊息,就有人提出應為此向台灣“興問罪之師”,統治集團中很快興起一股“征台論”。1873年,日本外務卿副島種臣來華借《中日修好條規》換約之機,就琉球船民事件向清政府進行外交訛詐,並狡辯說台灣東部“土蕃”之地不是中國領土。1874年(同治十三年)日本派遣陸軍中將西鄉從道率軍侵犯台灣。大軍在琅登入,征討牡丹等社。清政府一面向日本質問,一面任命船政大臣沈葆楨為欽差大臣,帶領輪船、兵器入台,處理日本侵台事件。英國也對日本用兵台灣表示不滿。日本武力侵台遇到許多困難,只好尋求外交解決的途徑。
1874年8月,日本政府任命內務卿大久保利通為全權辦理大臣來華交涉。他仍從否認中國對台灣東部的主權入手,向清政府大肆恐嚇,受到清政府的駁斥;隨後吐露真情,要求清政府給予賠償,日本自行從台灣撤兵。他提出的賠償額為數甚大,清政府不答應。後經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出面“調停”,10月30日,雙方達成協定。31日,總理衙門大臣與大久保簽訂《北京專條》。

中日北京專條》共3款及“會議憑單”一件。主要內容有:承認日本派兵侵台是“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被害難民之家,中國給撫恤銀10萬兩;日本退兵,其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付銀40萬兩。

《中日北京專條》並未使日本割裂並占據中國領土台灣的陰謀得逞,但畢竟是清政府對日本屈辱性妥協的產物。  

條約原文

一八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軍機大臣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文,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寶,吏部尚書毛,戶部尚書董,軍機大臣兵部尚書沈,工部尚書崇,頭品頂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頂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參議兼內務卿大久保;
為會議條款互立辦法文據事:照得各國人民有應保證不致受害之處,應由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自行查辦。茲以台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為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詰責。今與中國議明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
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恤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別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會議憑單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軍機大臣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文,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寶,吏部尚書毛,戶部尚書董,軍機大臣兵部尚書沈,工部尚書崇,頭品頂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頂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參議兼內務卿大久保;
為會議憑單事:台番一事,現在業經英國威大臣同兩國議明,並本日互立辦法文據。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準給撫恤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準給費銀四十萬兩,亦經議定,準於日本國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愆期。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也不全數付給。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  

附註

本專條見《同治條約》 ,卷22,頁7;會議憑單見《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 ,卷98,頁17。
本專條及會議憑單均只有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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