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北京專條

中日北京專條即北京專約,又名台灣事件專約或台事北京專約,是1874年10月日本與中國清政府簽訂的有關台灣事件的條約。

條約簡介

19世紀中葉,中國和日本都受到歐美列強的侵略。1871年,兩國簽訂《修好條規》,正式建立了國家關係。就在這時,日本已在策劃侵略中國。當時日本剛開始明治維新,對外要"開疆拓土",海上向南擴張的目標就是琉球和台灣。琉球當時是一個獨立國家,長期與清朝保持宗藩關係,又被日本的薩摩藩視為屬國。1871年12月,有琉球船民在海上遇風,飄流到台灣南部東海岸上陸,被台灣土著部落殺害。日本當權者正醞釀吞併琉球,一得到此訊息,就有人提出應為此向台灣"興問罪之師",統治集團中很快興起一股"征台論"。1873年,日本外務卿副島種臣來華借《中日修好條規》換約之機,就琉球船民事件向清政府進行外交訛詐,並狡辯說台灣東部"土蕃"之地不是中國領土。1874年(同治十三年)日本派遣陸軍中將西鄉從道率軍侵犯台灣。大軍在琅登入,征討牡丹等社。清政府一面向日本質問,一面任命船政大臣沈葆楨為欽差大臣,帶領輪船、兵器入台,處理日本侵台事件。英國也對日本用兵台灣表示不滿。日本武力侵台遇到許多困難,只好尋求外交解決的途徑。1874年8月,日本政府任命內務卿大久保利通為全權辦理大臣來華交涉。他仍從否認中國對台灣東部的主權入手,向清政府大肆恐嚇,受到清政府的駁斥;隨後吐露真情,要求清政府給予賠償,日本自行從台灣撤兵。他提出的賠償額為數甚大,清政府不答應。後經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出面"調停",10月30日,雙方達成協定。31日,總理衙門大臣與大久保簽訂《北京專條》。
《中日北京專條》共3款及"會議憑單"一件。主要內容有:承認日本派兵侵台是"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被害難民之家,中國給撫恤銀10萬兩;日本退兵,其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付銀40萬兩。
《中日北京專條》並未使日本割裂並占據中國領土台灣的陰謀得逞,但畢竟是清政府對日本屈辱性妥協的產物。

條約原文

一八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軍機大臣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文,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寶,吏部尚書毛,戶部尚書董,軍機大臣兵部尚書沈,工部尚書崇,頭品頂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頂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參議兼內務卿大久保;為會議條款互立辦法文據事:照得各國人民有應保證不致受害之處,應由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自行查辦。茲以台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為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詰責。今與中國議明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恤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別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為罷論。至於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會議憑單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軍機大臣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文,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寶,吏部尚書毛,戶部尚書董,軍機大臣兵部尚書沈,工部尚書崇,頭品頂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頂戴通政使司副使夏;大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參議兼內務卿大久保; 為會議憑單事:台番一事,現在業經英國威大臣同兩國議明,並本日互立辦法文據。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 準給撫恤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準給費銀四十萬兩,亦經議定,準於日本國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愆期。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也不全數付給。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

附註

本專條見《同治條約》,卷22,頁7;會議憑單見《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98,頁17。本專條及會議憑單均只有漢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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