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業內稱之為"舉牌"。產生原因
未股改之前,我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絕大多數都有占總股本60%的國家股或者法人股,這些股票目前法律上還不能上市流通,少數一個或者幾個大的國家股或者法人股的股東決定這些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對於這部分非流通股占總股本一半以上的公司,無論投資人在二級市場上收購多少流通股份也無法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所以目前這些公司的控制權利的轉移主要是國家股或者法人股的股東與大的投資人在場外進行協定轉讓的方式進行,與流通股票市場一般是沒有關係的,也就談不上能"舉牌"收購。具體解釋
投資人持有的股份超過該股票總股本的5%時,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必須馬上通知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上進行公告。一般來說,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對企業的運行情況的敏感度明顯高於市場投資者,而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增減持的動作已經成為市場衡量一家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風向標之一。A股密集出現舉牌事件,一方面說明資本市場的價值被低估,另一方面也說明證券市場的資本平台被實業資本所青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