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離婚制度: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當今社會,離婚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家庭不和、感情破裂都可以協定離婚,甚至訴訟離婚。很多人或許覺得這是社會進步、男女平權的表現,在古代男權社會中並不存在,但其實古代早有離婚制度。

離婚離婚

離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時產生,並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唐朝時的離婚制度主要有三種——“和離”、“義絕”、“出妻”,其中最有特色的是和離制度。

《唐律疏議》卷十四《戶婚律》第190條後款規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指夫妻感情不和、自願離婚的,不受法律懲罰。這一制度將男女雙方置於同等的法律地位,雙方共同決定婚姻的結束,而不是單方面的決定。它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男女雙方在離婚這一點上態度一致,並無分歧。在和離制度下,男女雙方均無過錯,關鍵在於感情的不和。這一制度與今天的“協定離婚”相類似,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男女平等”的思想觀念和對夫妻雙方感情自由的尊重,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義絕制度是指夫妻之間出現了法定的傷害行為,而導致的恩斷義絕、必須離婚,否則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作為法律禁止的一種犯罪行為,要對其進行審判,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它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主體依照法定的程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府衙和主管部門提起訴訟才能引起。沒有訟訴,即便夫妻一方存在法定的傷害行為,也不能構成義絕離婚。這一點與如今的“訴訟離婚”相類似。

義絕離婚是官府主導的行為,主要原因在於禮法不合,觸犯了封建社會的思想基礎和強制性規範,與和離制度相比,其強制性尤為突出。而和離是一種夫妻雙方不相安諧而自願離婚的形式,其重點突出自願離之,不以訴訟為方式,更為符合中道為止、勿趨極端的特色,在古代封建集權社會中難能可貴。

出妻出妻

而在唐代,人們離婚採用最多的形式是“出妻”。出妻的涵義是指當妻子犯有法定的七種過錯之一時,丈夫可以單方面解除婚姻關係。按照唐代法律的規定,出妻的七種法定條件分別是:

(1)無子:妻年五十以上無子,夫可以出妻。

(2)淫佚:縱慾放蕩。

(3)不事舅姑(公婆):缺少對公婆的照料並違背無條件遵從的原則。

(4)口舌:說閒話、搬弄是非。

(5)盜竊:妻以秘密手段非法取得不屬於自己的財產。這類財產包括他人的財產和妻私自取自家中的財產。

(6)妒忌:對男子性自由以及對與男子有染的其他女性的妒恨。

(7)惡疾:指妻患有不能與夫一同祭祀宗廟的疾病。

上述七項多是出於倫理道德方面的考慮。“出妻”的一大特點是,這是法律賦予男子單方面出妻的權利。這一權利,男子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是一種選擇性法律規範,它既無強制性,又無須經過官府判決。這也是封建社會男權的表現,因而在古代離婚中被普遍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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