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著名歷史人物織田信長所處的時代,被後世稱為“戰國時代”。按字義而言,乃是戰爭不斷的時代,但其實當時的情況遠非“戰國”二字所能概括。簡而言之,當時的日本室町幕府受千年一遇的氣候影響,各地都出現不同程度的饑荒。加上旱災、水災、風災以及一揆(民變)爭奪資源的小戰爭,日本人的生命時常處於朝不保夕的狀態。然而,當時的日本亦處於經濟向上發展的時期。從現存的遺蹟可見,當時的消費力並沒有因為災害而受到打擊。應仁文明之亂後,長駐在京的大名、公卿等人回鄉,使正在發展的地方經濟有了很大起色。
當時的日本有三大統治階層:首先是貴族,以天皇、朝廷為代表;其次是以將軍為代表的武士;最後是宗教團體。三個階層經常聯合起來,因為他們一直是權力擁有者和既得利益者。他們聯手的目的是壓榨、管制平民,從平民身上拿糧食、金錢維持他們的統治。因為這個原因,當時的日本並沒有政府的觀念。權力者不需要去管好他們的人民,也不會想其統治是不是有利於人民。平民餓死了或是有什麼問題,權力者都覺得是麻煩事,但不會去解決,除非影響到了自己的利益。戰國時代本質上就是這樣一個時代,沒有統一的司法制度,領主就是絕對的法律。
在這個時代,紮根於各地的實力者自然順應時勢,搶占各種資源。這種形勢下,各地開始出現能夠糾合鬆散力量的權力者,他們利用各種手段將地方豪族、寺社、村落納入自己的勢力範圍。但要讓這些勢力、村落服從,權力者必須成為一個有力的保護者,能平衡各方的利益、緩和矛盾並抵禦外來入侵。各地方勢力也需要有足夠實力的權力者保護自己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各地開始孕育出新的權力體制,即所謂的“戰國大名”。
戰國大名雖然是順應當時社會孕育而成的新型權力體,但他們亦需要傳統的權威,也就是將軍、天皇、寺社為自己正名。因此,戰國大名制度雖然取代了從前的守護體制,但仍然帶有一定的舊體制色彩。信長出生時的1530年正是戰國大名陸續登場的時期。所以,信長出生時的日本已是戰國時代最盛期的階段。
在弱肉強食、兵不厭詐的戰國時代,既要面對百年不遇的反常天氣,又要面對政治混亂、自食其力的亂世。上至天皇貴族、諸國大名,下至平民百姓,無不為自己的生存而奮鬥。所以“戰國”這個詞並不單單指各封建主之間的戰亂,也指當時的社會大亂。
總之, 應仁文明之亂爆發後,全日本的大半守護大名、國人分成東西兩方而戰,室町幕府走向搖搖欲墜的邊緣,各地勢力趁機紛紛崛起,民眾為了生存也開始團結起來。就這樣,歷時約百年,全日本亂戰的戰國時代開始。大約30年後,戰國日本進入第一次安定期。各地方的有力大名開始統一周邊地方,積累實力,向更遠的他國擴張。如越後長尾氏、越前朝倉氏、尾張織田氏、甲斐武田氏、駿河今川氏、防長大內氏、出雲尼子氏、豐後大友氏等等。
隨著領地擴大,與鄰近的有力大名開始出現敵對關係也是理所當然。各大名都為此,或戰爭,或和平,或滅亡。其中,生存在“今日不知明日事”的亂世,和平的例子可謂少之又少。不過,當時仍有東國今川氏、北條氏、武田氏、上杉(長尾)氏等大名的合縱連橫。
當時,大名為了保障領地安泰,發展領國,爭奪僅有的資源,開始互相“結盟”。不過,出乎意料的是,“結盟”在中世紀的日本卻是一個很新穎的詞。從平安時代到室町時代,“結盟”、“同盟”都不常出現在史籍上,仿佛當時的日本人對“盟”這個行為沒有概念似的。其實,戰國時代以前的日本,幾乎沒有任何的政治、軍事行動與他國“結盟”、“同盟”。
強調社會階級絕對性的中世紀日本,兩個同等地位的人要共同參與政治或軍事行動,其中一方必先向另一方臣服,即向其低頭,才可繼續合作。源平合戰時的源(木曾)義仲及源賴朝的對立,正反映了這個原則。南北朝初期的足利尊氏及佐佐木道譽同為鎌倉御家人,但因受天皇重視而以尊氏為首魁。換言之,如果“結盟”的前提是各方平等,到室町時代初期為止,日本武士社會即使有共同理念及目標,也沒有平等的“同盟”概念。打破這箇舊有常規的,便是室町中期出現的“國人一揆”。
這裡要解釋一個詞,“一揆”。“一揆”出典於《孟子·離婁下》的“先聖后聖,其揆一也”。“揆”的意思主要有兩個,一是從上述的語源派生出來的,與“軌”同義,為量度、規則、方法之意;二是中國古代宰相的指稱,比如把國家首相稱為首揆。室町日本的“一揆”的概念,明顯便是前者。故此,“一揆”原意是把方法、規則統一,後轉化成為不同的團體或人,以同一個目標或理念集結統合起來。這種行為如果落實到平民百姓身上就往往是反抗統治者的暴動,如果落實到地方上有勢力者——國人身上,就是“結盟”、“同盟”的雛形。
室町前中期出現“國人一揆”的產生背景眾說紛紜,但可以肯定,其中一個主因是由於各國人家族領地的發展時,與其他家族扯上利害關係,甚至出現糾紛的地步。所謂利害關係,就是指農地、山澤資源的權利爭執和防止領民逃跑的對策等等。這些糾紛如果都用武力來解決,往往損耗過大,因此必須以一個中立的立場去解決這些問題,於是便出現各家以“相議”取代武力去平衡利害的方法,即是一揆,並以相互提交“一揆契約”而結成。換言之,其與結盟的基本精神是同義的。
除了內政,鄰近國人在政治及軍事對應上的任何舉動,大大小小都對他方做成影響。所謂唇亡齒寒,任何一方出現奇怪舉動,都可能牽一髮而動全身。加上當時的日本一直處於非中央集權體制狀態,各地方的司法權、武力行使等都基本上是通過天皇、將軍等公權力的承認及保證,由國人、寺院等自行擁有。因此,各方的行動完全是應付中央政權的同時,以自身的利益出發。當還未出現大的領國大名時,各方勢力為了防止危害己方利益分子的出現,在相關政治問題上,希望各方能夠步伐一致的要求也應運而生。換句話說,就是為了互不侵犯的保障。
總之,在“一揆契約”的內容中,例如“大事小事相互合力協助”、“相談”等詞句往往都是必見的,從此也反映其意義。可是,國人一揆只是以締結一揆契約來維持同盟關係,其具體訴求與後來戰國時代出現的大名級同盟可謂大相逕庭。
前者的內容是只圍繞一揆成員之間的共同利害問題,以及作為一個共同體對共同體以外的事宜上務求一致行動,以保障己方。戰國時代的同盟,卻不是為了締結共同體的意識,而是純粹地為解決關係各方的糾紛,或為了一時停止兩方(或多方)的敵對,又或者為了共同利害而做的權宜之計。
另外,國人一揆以同地域的同族或非同族鄰近領主群為基本,其領域小的是同郡,大的也不過是鄰近數郡而成的聯合體,所以共同體意識濃厚。相反戰國時代的同盟大抵是擁有一國或以上的大名居多,故其參與人數也比一揆的少,對結盟對手,也是基於“鄰國”這種非共同意識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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