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
ita是一個單獨的關稅消減機制。要想成為ita的參加方,必須遵守下列三項基本原則:
(1)宣言中所列出的全部產品必須覆蓋;(2)全部產品必須消減至零關稅;(3)所有其它的稅收與費用(odcs)必須為零,在產品覆蓋範圍上不存在例外。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間,ita項下所有的承諾均建立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
關稅削減時間表
ita規定各參加方分四階段削減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每個階段按相同比例削減,即每階段削減25%。1997年7月1日各參加方將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削減25%;1998年1月1日進一步削減25%;1999年1月1日再削減25%;到第四階段,即2000年1月1日,完全取消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
信息技術產品的其它稅費將在1997年7月1日前取消,但參加方減讓表中特別規定的除外。多數減讓表中沒有其它稅費例外。
哥斯大黎加、印尼、印度、韓國、馬來西亞、中國台北和泰國的部分信息技術產品在2000年以後減少到零,但不超過2005年。
產品範圍
計算機(包括整個計算機系統,含中央處理器、鍵盤、印表機、掃瞄器、顯示設備(如監視器)、硬碟驅動器和電源等);電信產品(包括電話機、電視電話、電話交換機、傳真機、數據機、送受話器、應答機、廣播電視傳輸和接受設備等);半導體(包括各種型號和容量的晶片及晶片);半導體生產設備(包括各種生產和測試設備及其零部件);軟體(如磁碟、磁帶和光碟機等);科學儀器(包括測量和檢測儀器、色層分離儀、光譜儀、光學射線設備及電泳設備)。
另外,ita產品還包括文字處理機、計算器、自動取款機、顯示板、電容器、電阻器、印刷電路、電動開關、連線裝置、導體、光導纖維、部分複印機、計算機網路設備(區域網路和光域網設備)、繪圖儀以及多媒體升級工具。
稅率適用的規定
同時適用ITA稅率、其他稅率的。應適用ITA稅率。
同時適應最惠國稅率、進口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
同時適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進口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