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認定證明,是指主管地海關關稅部門依據進出口企業遞交的“進口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申報表”和“進口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認定證明”,結合企業所申報的內容,按《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認定解釋》的規定,對確認用於ITA 產品生產等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實行海關核查管理而簽發的證明文書。
“進口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認定證明”監管證件代碼為“s”。
適用範圍
2009年有9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實行ITA稅率:
用於插入熔化和氧化爐內以製備半導體晶片的石英反應管及夾持器;2.自動數據處理設備機器及組件、電訊設備用的具有變流功能的半導體模組;
3.自動數據處理設備機器及組件,電訊設備用的其他靜止變流器,ITA產品用的印刷電路組件,包括外接組件,如符合PCMCIA標準的卡;
4.用於呼叫、提示和尋呼的攜帶型接收器;
5.電訊用麥克風,頻率範圍在300赫茲到3.4千赫之間,直徑不超過10毫米,高度不超過3毫米;
6.列入ITA的有線電話重複器用的電器擴音器;
7.列入ITA的有線電話重複器用的電器擴音器的零件;
8.無線電話電報裝置的天線;
9.用於檢測半導體晶片及器件的儀器的零件和附屬檔案;ITA產品用的印刷電路組件,包括外接組件,如符合PCMCIA標準的卡。具體目錄清單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75號。
管理規定
1.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進口企業應在貨物實際進口前至少15天,按海關要求如實填寫“進口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申報表”一式三份,預先申報其用途,向企業所在地海關關稅部門備案。
2.每次貨物進口前,進口企業應填制“進口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認定證明”,送企業所在地海關關稅部門,關稅部門審核“進口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申報表”申報的內容,按《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認定解釋》的規定,對確認用於ITA產品生產的商品簽發“進口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認定證明”。
3.適用ITA稅率的商品進口時,海關按減免稅貨物聯網核查辦法進行監管,憑主管地海關關稅部門出具的“進口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認定證明”執行ITA稅率。不具備聯網核查條件的海關,應於企業所在地海關進口。
4.適用ITA稅率的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在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時仍按8位稅則號列進行備案,計征台賬保證金,因故經批准內銷的,在內銷時應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5.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由境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時,不需填報“進口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申報表”,對出區、出庫銷往境內的,應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6.經海關認定符合《非全稅目信息技術進口稅率表》描述的進口產品,只要是用於信息技術產業,不論是用於生產還是用於維修,都適用ITA產品稅率。
7.根據《海關總署關於對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實行進口用途認定申報審核辦法的通知》(署稅函[2002] 537號)附屬檔案1《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認定解釋》的規定,只要商品符合該解釋商品描述中“熔化和氧化”功能之一的情況,便可以認定為ITA商品。
8. 2007年版《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以下簡稱《協調製度》)轉換後,凡《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認定解釋》中的稅號發生變化的,應參照2007 - 2002的轉換對照表進行確定。
9.“進口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認定證明”一次使用有效。
10.適用ITA稅率的商品進口報關時,企業須在報關單“備案號”欄填寫“進口部分適用ITA稅率的商品用途認定證明”編號,將對應的監管證件代碼“s”填寫在報關單“隨附單據”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