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A·哈特哈特

1907年-1992年),英國著名法理學家,新分析法學派首創人,20世紀最重要的法律哲學家之一。 Con 他的學說和H.凱爾森的純粹法學構成了20世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中的兩派。

 

簡介

H.L.A. 哈特,(H.L.A. Hart, 1907年-1992年),英國著名法理學家新分析法學派首創人,20世紀最重要的法律哲學家之一。曾長期任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

主要著作

《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1961)、《法、自由和道德》(1963)和《刑法的道德性》(1965)等。他的學說和H.凱爾森的純粹法學構成了20世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中的兩派。從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在西方法學界,以哈特與L.L.富勒、德富林、德沃金為中心,開展了戰後實證主義法學和新自然法學的長期論戰。除哈特外,其他代表人物有美國法學家R.L.薩默斯等人。隨著新分析法學的形成和發展,實證主義法學又有重振旗鼓之勢。哈特是在戰後“復興自然法”的條件下提出自己的新分析法學的,因此,他的學說中具有向自然法學靠近的特徵。他不僅接受了J.奧斯丁的基本觀點,而且吸引了現代西方哲學的一個重要派別——邏輯實證主義的概念和語言分析法(通稱牛津哲學),作為其學說的一個思想基礎。他認為,應放棄分析法學派用以分析法律概念的傳統方法,即為詞典下定義式的方法。他在50年代發表的幾篇論文,如《責任和權利的歸屬》(1951)和《法理學中的定義和理論》(1953),就以上述方法著重分析了契約和權利等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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