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朗.L.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當地美國著名法理學家,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後執教於俄勒岡大學、伊利諾伊大學、杜克大學、哈佛大學(1939-1972)。1948年後擔任著名的一般法理學卡特講座教授。
主要作品
《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1934)
《法律在探討自己》(1940)
《法理學問題》(1949)
《實證主義和對法律的忠誠--答哈特教授》(1958)
《法律的道德性》(1964)
《法律的虛構》 (1967)
《社會秩序的原則》(1981)
人物觀點
富勒繼承了西方法學史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理性傳統,並在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上有新的理論發展。他強調法律與道德不可分,法律本身的存在 必須以一系列法制原則為前提,這些法治原則就是法律的“內在道德”,儀即“程式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