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P世界郵展

FIP世界郵展

世界集郵展覽是國際集郵聯合會(FIP)為推動全球集郵事業發展而組織開展的競技性集郵展覽,是各會員組織廣泛參與的一項綜合性集郵文化活動。

郵展宗旨

國際集郵聯合會(世界最大的集郵組織,位於瑞士蘇黎世,英文全稱是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Philatelu,簡稱FIP.以下簡稱“FIP”)認為集郵展覽是促進實現其章程第5條諸款中所提出各項目標的一個好機會,即:
集郵展集郵展
——促進世界集郵活動的全面發展;
——提供一個集郵家們能夠在友好的氣氛中聚會的論壇;
——顯示集郵活動在各個集郵領域內的發展狀況;
——通過文獻競賽和集郵講座,促進國際範圍內集郵研究成果的相互交流;
——激發集郵者參與國際競賽的興趣,以及;
——向廣大民眾,特別是青少年一代,顯示集郵文化的教育價值及其作為一種愛好的魅力。

郵展的類型

FIP世界郵展會旗FIP世界郵展會旗

FIP遵照本規則第1條,促進舉辦下列各種類型的集郵展覽:
世界郵展:
綜合世界郵展:包括第5、7條所列的所有郵展類別並且會員均可參加;
專項世界郵展:僅限於一個郵展類別或若干個郵展類別並且會員均可參加。
國際郵展:

綜合國際郵展:包括所有郵展類別,僅限於洲級集郵聯合會會員或區域性的集郵聯合會會員參加;

專項國際郵展:僅限於一個郵展類別或若干個郵展類別,僅限於洲級集郵聯合會會員或區域性的集郵聯合會會員參加。
其他郵展:
被FIP理事會認可的其他郵展或者國際重要賽事。

FIP的贊助、譽助和認可

FIP世界郵展吉祥物FIP世界郵展吉祥物

為了促進,FIP可給會員以:
——贊助(像第2.1條那樣的)世界郵展(下文簡稱“FIP世界郵展”);
——譽助(像第2.2條那樣的)國際郵展(下文簡稱“FIP國際郵展”);
——認可(像第2.3條那樣的)被FIP承認的其他郵展或者國際重要賽事。

為了確保遵守GREX和其他規則,不管會員是將郵展整個地或部分地 委託給本國某個獨立組織還是委託給本國郵政當局,該會員仍需向FIP負完全
責任。
FIP的贊助保證郵展組織者得到FIP及其會員的充分支持。該贊助要求郵展組織者嚴格遵守FIP章程、FIP集郵展覽總規則(GREX)、FIP集郵展覽評審總規則(GREV)和各競賽性類別的評審專用規則(SREV)以及任何補充規定和其他約定。依照第三章的條款,FIP理事會應推薦一名顧問以便向郵展 組織者提供建議和幫助。
FIP的譽助保證郵展組織者得到FIP及其會員的支持。該譽助要求郵 展組織者遵守FIP章程、GREX、GREV、SREV以及其他的約定,但允許其在 與郵展有關的所有其他方面有一定的活動餘地。但任何背離章程和規則的行為都必須經過FIP理事會的同意。依照第三章的條款,FIP理事會應推薦一名顧問以便向郵展組織者提供建議和幫助。為了集郵的進一步發展,FIP理事會可以應邀向其他類型郵展的組織者提供FIP的認可。 要求FIP贊助或譽助的申請必須按照FIP章程第47條第2款所規定 的方式以書面形式遞交FIP秘書處。
 FIP理事會可臨時給以郵展組織者贊助、譽助或認可,但須經下一次代表大會的批准。除FIP及其準會員洲級集郵聯合會或者FIP可以認可的其他一些組織的贊助外,郵展組織者保證不接洽、也不接受任何其他的集郵贊助。
為了指導和管理由FIP贊助或譽助的集郵展覽,FIP顧問代表FIP理事會來履行與會員和郵展組織者所簽之契約。
 針對FIP贊助或譽助郵展的技術和組織管理,郵展組織者要制訂自己的特別規則(下文簡稱IREX),該規則不得違背GREX,且必須在公布之前經FIP顧問認可。
其後,凡由郵展組織者對IREX所做的任何修改,均需徵得FIP顧問的同意,並且必須立即通知所有有關方面(參見GREX第49條第2款)。
若在契約簽署之後修改了GREX則不應對郵展組織者有約束力,但是若可以履行,郵展組織者應努力遵守它們。
如果郵展組織者不遵守由給予贊助或譽助而導致的義務,FIP理事 會有權隨時撤回它的贊助或譽助。如此類事情發生,FIP理事會應立即通告所屬會員,並且不承認該郵展所頒發的任何獎項。

契約與協定

對於第3條所列的所有郵展,應在會員協會、郵展組織者和FIP之間簽署一分契約或協定。
郵展的類別
在FIP郵展上可設以下類別。
非競賽性(特邀)類。郵展組織者可以拒絕以下類別中的任何一個或
全部:
——榮譽類
——官方類
——評審委員類
——其他非競賽類
5.3榮譽類包括具有特殊集郵價值或趣味性的展品。
5.4官方類包括如下展品:
——來自郵政當局的
——來自郵政博物館
——來自郵票印刷廠的
——來自郵票設計家或雕刻師的
5.5評審委員類包括來自該該屆郵展應聘之評審委員的展品。
5.6其他非競賽性類別包括來自集郵家的具有特殊集郵趣味性的展品,以及
5.7來自協會的具有特殊集郵趣味性的展品
5.8競賽性類別
——FIP錦標賽類(僅設於FIP綜合世界郵展,參見以下第6條第1款);
——傳統集郵類;
——郵政歷史類;
——郵政用品類;
——航空集郵類;
——專題集郵類;
——極限集郵類;
——青少年集郵類;
——印花類;
——航天集郵類;
任何一部具有特殊集郵趣味性的展品,如果它不能恰當地使用任何上列郵展類別的專用規則(SREV)來評定,則可根據集郵展覽評審委員會主席團任命一個特別小組對其進行評審。
5.9促進集郵和郵票與印花(原文為stamp—譯者注)收集的任何類別。
第6條郵展的規模
6.1FIP綜合世界郵展應具有至少2500平方米,最多45000平方米的展框總面積,供各競賽性郵展類別使用。如有例外,須經FIP理事會批准。所謂1平方米應指一框而言,它要能放得下16個貼片。
6.2FIP專題世界郵展和FIP國際郵展應具有10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的展框總面積,供各競賽性郵展類別使用。如有例外,須經FIP理事會批准。
6.3參加錦標賽的每部展品都應該配給獲過85分或更高分展品的相同數量的展框。錦標賽展品不可以申請更低的展框配額。
6.4在所有其他的競賽性類別中(青少年集郵類和集郵文獻類除外),所有被接受的已獲過直到84分的展品都統一配給5平方米,包括第一次參展的展品。同樣,所有被接受的、在FIP郵展上已獲過85分或更高分的展品都統一配給8平方米。
6.5在具有洲級協會資格的郵展上(參見第10條第10款)已獲過85分或更高分的首次參展展品,應該與在FIP郵展上已獲過85分或更高分資格的那些展品,得到相同數量的展框。
6.6在一屆郵展上取得更多數量展框資格的展品,如果參展者申請,將對下一個日曆年內的所有郵展都允許增加展框。一旦獲準,參展者不可以再申請一個更低的展框配額。
6.7郵展組織者決定把現有的展框面積分配給各個郵展類別。如果包含了青少年集郵類,那么在足夠使用的前提下必須分配到不少於現有展框面積的5%。
6.8每次FIP世界郵展或國際郵展上,首次參加競賽的展品應占至少20%。
6.9集郵文獻類,應設有專門的閱覽區供參觀者閱覽展品。
第7條展品的評定
7.1FIP錦標賽以及其他競賽性類別的展品(第5條第7款)將根據在所有FIP郵展上(第2條)的統一原則進行評定。這些原則均記錄在FIP集郵展覽評審總規則(GREV)和競賽性類別的展品評審專用規則(SREV)之中。
第8條獎項與祝賀
8.1非競賽性類別:
非競賽的參展者應該獲得郵展組織者的適當表彰。
8.2FIP錦標賽類:
該展品類別僅設一個榮譽大獎,為具有一定價值的名貴工藝品。參加錦標賽類的展品如未獲榮譽大獎,郵展組織者應發給一件名貴工藝品。
8.3其他競賽性類別:
A在綜合性世界郵展上
——國際大獎
——國家大獎
B在專項世界郵展上
郵展大獎
C在國際郵展上
郵展大獎
——大獎均為名貴的工藝品;
——作為頒發國家大獎的競賽性類別之詳細規定應包括在郵展特別規則(IREX)之中。參加所有其他競賽性類別展出的展品均有資格獲得國際大獎;
——任何展品只能獲得同一大獎一次;
8.4在競賽性類別中,評審委員會可以頒發以下獎項:
——大金牌
——金牌
——大鍍金牌(銀鍍金)
——鍍金牌(銀鍍金)
——大銀牌
——銀牌
——鍍銀牌/大銅牌
——銅牌
青少年集郵類的獎牌最高發至大鍍金牌。
所有獎牌連同其郵展證書一起頒發。
8.5對於在集郵研究方面成績卓著或有創造性的展品,評審委員會除向其頒發獎牌外,還可以向其表示FIP的祝賀。一部展品如果不更新研究成果,不能再次榮獲祝賀。
應由評審委員會來頒布祝賀並以來自FIP理事會的獎狀加以確認。
除大獎外(第8條第3款),郵展組織者還可以設立特別獎,由評審委員會支配。作為對突出的集郵成績或精彩素材的獎賞,在完全由評審委員會自由處理下向獲至少85分的展品(除青少年展品至少75分外)頒發這些特別獎。特別獎不構成獎牌系列的中間級別。
這些特別獎無條件地全權由評審委員會支配。
第二章參加FIP贊助或譽助郵展的條件

參加錦標賽類的條件

參加FIP錦標賽只限於在以前10年期間在任何3個隔開的年份內的FIP世界郵展上已獲得95或更高分的展品。
一個大獎就認作是一部合格的展品,而且對這枚最好的大金牌(最低95分)或每年的大獎是可以信任的。
 一部展品按照資格在該年的1月1日報名參加錦標賽。
 FIP理事會每年年末整理出一份有資格參加FIP錦標賽類競賽的展品清單。一旦它取得了資格,一部合格的展品可以在10年內任參展者選擇在5個日曆年間參加FIP錦標賽類的競賽。
 一部展品一經獲得資格參加FIP錦標賽類,它就不可以再在FIP郵展上參加任何其他競賽性類別的展出。來自該展品的素材應當不再用於另外的展品。如果該展品的參展者希望報名實質上不同的另一部展品,那么在該類別資格結束之前的5年內,可以包含這些素材中的一小部分,但決不參超過該合格展品中獨特郵品的10%。誤用這種特權將導致評審委員會取消其競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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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一個所有人來說,一部展品一旦在FIP錦標賽類中獲得榮譽大獎或者已按第9條第4款的資格完成了競賽,就只能參加非競賽展出。

參加競賽性類別的條件

在章程的第48條中陳述了如何參加給予贊助的FIP世界郵展和給予譽助的國際郵展。
從提出申請之日計算在10年之內的記錄中,展品必須在國家級水平的郵展上獲得到少75分或同等的獎牌。
對於集郵文獻類展品不要求獲過上述獎項。書籍必須在事前5年內已經公開發行,而所有集郵文獻類的其他報名要在事先2年之內。限定的日期要從郵展那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
對於青少年集郵類展品,年齡組A(13至15歲)和B(16至18歲)合格的分數是國家級郵展的70分,而對年齡組C(19至21歲)則是75分。一部以年齡C組用5框參展的、已獲過85或更高分的高年級的青少年展品,就有資格參加成年人的展出。
如果這個參展資格是在某郵展上,而不是在會員國的國家級郵展上獲得的,那么參展者必須呈交一份其會員協會認可的證書。
在事前5年內沒有舉辦過國家級郵展的那些會員可以證明展品的參展資格。這種證書必須經過會員的主席或秘書長簽署。
 在FIP國際郵展上,來自非會員的參展者也可以按照章程的第48條第2款報名參展。
他們必須履行第10條第2、3、4和5款的資格要求。
 事先沒有在國家級郵展上展出過的展品,或者按照第10條第2至7款沒有達到參展資格的展品不能參加FIP的郵展。
10.9建議所有會員都根據第8條第4款的規定,採用相同的獎牌等級。
10.10合格的洲級協會郵展被界定為所有的評審組長和至少80%的評審員是FIP認定的。
第11條申請
11.1參加FIP郵展的申請必須經申請人居住國或地區的展品徵集員遞交。居住在非會員國或地區的參展者,其申請已經由其所屬的會員的展品徵集員遞交。
11.2在申請書上,參展者必須簽署展品所有權的聲明並同意接受所有FIP的規則。
第12條申請的確認
12.1郵展組織者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某份申請,且不必提出拒絕之理由。但是對於已達到報名參加FIP錦標賽類之合格展品的所有申請都必須接受。
12.2郵展組織者將嚴格按照第6條第3和4款的規定進行展框的分配。
第13條申請接收的批准
13.1關於接受或拒絕某份申請的決定將通過徵集員轉交參展者本人。
13.2申請一經接收,參展者應在郵展組織者所確定的時間內交付參展費。
13.3在遞交終極申請表的同時,參展者必須用FIP官方語言之一提供其展品前言頁的複印件,以說明展品的基本構思。對於集郵文獻類,參展者必須用FIP官方語言提交題目的譯文和技術細節。
第14條參展者的義務
14.1要求每一位參展者都必須遵守GREX、GREV、SREV,各類別的補充規定(如果有的話)以及IREX。
14.2參展者如果拒絕接受評審委員會所頒發的獎項,將在5年之內不得再參加FIP世界郵展或國際郵展。
第15條報名的限制
15.1每位參展者可以對一屆郵展最多報名兩部展品。同一家庭的成員每個家庭最多報名4部展品。如果一屆郵展超額同意了一部展品或一個家庭的2部展品,而沒有滿足這條規則也是可以接受的。FIP錦標賽類和集郵文獻類的報名將不受這種限制。
15.2在本屆郵展上服務的評審員、評審委員會的高級顧問、專家組成員、FIP顧問和見習評審員,以及他們的嫡親和姻親都不得參加任何競賽性類別的展出。
15.3如果參展者將其展品轉賣,轉送或饋贈給親友,該展品將被看作是一部新的展品,必須重新滿足各項要求,特別是第10條和第17條第1款。
15.4對於青少年展品,每參加一次FIP國際郵展應該收取相當與成年人類別一框的參展費。
第16條化名
16.1參展者可以使用化名報名參展,但郵展組織者和評審委員會主席團必須掌握該參展者的真實身份。
第17條展品申請參展的基本要求
17.1除集郵文獻類外,每位參展者在其展品獲得參加FIP郵展資格之前,必須擁有該展品,且至少已達兩年時間。
17.2每位參展者都應避免展出不符合FIP規則的或違反郵展舉辦國或地區法律的素材。關於展出素材的合法限制應當在郵展特別規則(IREX)中詳細列明。
17.3參展者可以突出其展品中特殊郵品並寫出與與這部展品有關的參考文獻資料。但無論如何不允許標出價格。展品的題目應該用郵展參觀者可以領會的方式清楚地表明其內容。
17.4與展品中素材有關的任何證明都必須將國家協會保證的原件或複印件提供給評審委員會。這些證明應放在護套的背面。在一般的指導要點中作為建議,這些複印件也可以交給該國的徵集員。
17.5展品的每一張貼片都必須裝在護套內展出。這些護套必須能被專家組打開。獨特的素材不應該被密封起來。
第18條對參展者的優待
18.1參展者有權享受如下免費待遇:
——兩張在整個郵展期間通用的入場券;
——一本郵展目錄;
——一份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的報告(獲獎目錄);
第19條違背參展義務的處理措施
19.1參展者如有違反本規則第11條第2款和第14條者,將取消其參展資格。
19.2如果參展者:
——未參加展出且又沒有有可接受的理由,FIP理事會將在兩個年度的FIP郵展上取消其參展資格;
——被查出在其申請中提供假情況,或者;
——展出了與其登記的展品不同的展品,或在錦標賽類中展出了非該類別所準許展出的展品,FIP顧問經認真核實後,可以向FIP理事會提出處理意見,其中包括暫時或永久取消當事人繼續參加FIP郵展的資格;
19.3一位曾經從事過評審的參展者如試圖直接或者通過徵集員或其他人去影響對任何一部展品的評定,他將被立刻取消資格並可能被禁止參加以後的FIP郵展。

FIP郵展顧問

第20條職責
20.1FIP理事會應為每一屆FIP世界郵展或國際郵展任命一位顧問。這位顧問應直接對FIP理事會負責。
20.2顧問負責談判和簽署以FIP理事會為一方與FIP會員和郵展組織者為另一方之間的雙邊契約(第3條第9款)。
20.3顧問在郵展準備過程中將起顧問和協調作用,並確保FIP集郵展覽總規則(GREX)和所有FIP其他規則得以執行。
20.4顧問特別有責任確保:
——展廳適宜、展框齊備;
——對展品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為展品和參展商進出境辦理海關手續作好準備;
——展品徵集員履行其職責,能夠負責並遵守適用規則;
——有關郵展評審委員會的技術和組織方面的工作能夠得到充分的準備;
20.5顧問可以要求郵展組織者變更與保障第20條第4款有關的準備。
20.6在郵展前後,顧問任何所必須的交通和膳宿費用以及其他費用必須全部由郵展組織者支付。
20.7在整個郵展期間,顧問必須收到郵展組織者的請柬。他的交通費和膳宿費均由郵展組織者支付。他必須在郵展開幕前兩天到達和郵展閉幕後一天離開。
20.8顧問的姓名和住址必須刊登在所有的郵展公告和郵展目錄中,以便在發生與郵展有關的問題時,可隨時與其取得聯繫。
20.9除了在專門的集郵文獻郵展上,顧問不應該是評審委員會的一員。
20.10郵展組織者與FIP理事會和FIP各集郵委員會之間的所有通信聯繫均須通過FIP顧問。

徵集員

第21條任命
21.1根據實施國家徵集員的指南,任命國家徵集員(以下簡稱“徵集員”),其目的是為了支持所有的FIP世界郵展或國際郵展。郵展組織者應在其首次印發郵展公告之前的相當一段時間內,要求各會員任命其徵集員。郵展組織者可以提名某人擔任徵集員,但其任命權則屬該會員所有。FIP理事會可以拒絕一名徵集員的提名。為了批准,顧問必須在其任何郵展公告之前獲得一份清單。
會員報經顧問和郵展組織者同意後,可以任命一名助理徵集員,他對郵展組織者沒有任何義務。如果會員希望任命一名見習徵集員,那就必須經過顧問的批准。
21.2不包括集郵文獻,要攜帶超過2400個貼片(16片一框)的會員有權要求一名助理徵集員,他將獲得與國家徵集員同等的職權。
21.3每個會員經與另一個會員協商獲得同意後,有權將本國徵集員的職權委託給另一個會員的徵集員。
21.4FIP會員未能任命徵集員的行為將被認為該會員不再向該屆郵展委派征集員。如果沒有任命徵集員,那么該國家協會應該充當徵集員。如果會員拒絕任命該協會為徵集員,那么就不能從那個會員那裡接受展品。
第22條
22.1打算向FIP世界郵展任命的只有來自會員的徵集員以及還有被洲級聯合會接納的會員的徵集員(如果郵展在該洲舉辦的話)。
22.2經FIP認可,可以向國際郵展任命來自非會員的徵集員。
22.3除集郵文獻類展品外,負有6部或更多部展品責任的徵集員不可以再擔任評審員了。
第23條徵集員名單的公布
23.1徵集員的名單應在所有郵展公告和郵展目錄中予以公布。
第24條與郵展組織者的聯繫
24.1徵集員獨自負責代表競賽性類別參展者與郵展組織者保持聯繫。一國的參展者與郵展組織者之間的所有往返通信聯繫均須通過徵集員。
24.2在非競賽類別方面,有關來自郵展組織者對其本國參展者的所有邀請都必須通知該國徵集員。
24.3徵集員應當與郵展組織者保持經常的聯繫。
24.4如果一部展品被撤消,徵集員必須迅速通知郵展組織。
第25條徵集員的義務
25.1徵集員的義務:
——在本國集郵家中間宣傳該屆郵展;
——接受參展申請,檢查其中所包括的細節,核實附帶要求的前言頁的複印件,並牢記嚴格的必要條件和要遵守的合格條件並把它們轉交給郵展組織者;在確認這些正確之後,他們應該簽署申請表;
——僅接受根據第10條第1款、第21條第3款和第22條第1款在他們許可權範圍之內的參展者的申請;
25.2徵集員參加郵展活動,在享受第25條的待遇同時,他有義務:
——承擔對展品布展的全部責任並核對它們是否已正確地排;
——出席徵集員全體會議並且如果要求的話,出席專家組會議;
——在郵展評審階段到達展場,必要時回答評審委員的提問;
——參加在其逗留期間舉行的各種官方活動(裝框、開幕式、評審、卸框等),並在郵展組織者所確定的時間從它那裡領取其參展者所獲之獎牌、特別獎等等;
——徵集員有權要求將上項物品送至他們的住處;
25.3防礙執行下列第五章中有關責任的徵集員將給予書面警告並將複印件送交其所屬聯合會。
第26條展品的裝框、卸框及運輸
26.1在他轉交的展品裝框、卸框期間,郵展組織者必須允許該徵集員到場。郵展組織者應該提供他所需之任何幫助。
26.2郵展組織者對親自將其展品送到展場的徵集員,必須派人到機場或火車站迎接,協助其辦理海關手續,並派人陪同將其展品帶到展場安全地點進行交接。當徵集員卸框後準備隨身攜帶展品回國時,也應為其提供同樣的幫助。
26.3如果在郵展或代表大會開幕之後(無論哪個更遲些)兩天之內徵集員還沒有離開這個國家,如果要求,則郵展組織者應該提供方便,為的是:
26.4展品的安全存放,但徵集員要付費。
第27條展品的數量
27.1徵集員必須徵集到最低數量的合格展品,以便有資格獲得第28條第1款所列之待遇。這個展品的限量通常將由FIP理事會公布並在每個日曆年開始提供所有的郵展。
27.2郵展組織者和徵集員為避免糾紛而事先就分配給參展者的展框數量達成協定,這是符合參展者利益的。
27.3FIP理事會將確定每個會員的展品限量。最低也不能少於3部,其中青少年展品不能多於1/3。集郵文獻類展品不在此列。提供的這些標準公諸在為指導徵集員的指南上。
第28條徵集員的待遇
28.1為了保障按第27條第1款所限定的徵集員的工作,郵展組織者有責任提供下列待遇:
——一間帶有浴盆或淋浴及早餐的客房(不超過兩個床位)供徵集員在整個郵展期間及同意的裝框、卸框期間居住;
——在其有效逗留期間的一份適當的日津貼,在第一次徵集員會上就應按日發放;
28.2徵集員有權享有下列免費待遇:
——兩張在整個郵展期間通用的入場券;
——一本郵展目錄;
——一份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報告(獲獎目錄);
——兩份參加發獎宴會和所有郵展正式活動的請柬,其中一份給其親屬;
28.3正式的徵集員應住在郵展組織者提供的賓館,以便可以保持聯繫。如果徵集員住在別處,將不予報銷。
第29條徵集員的會議室
29.1在郵展期間郵展組織者應提供一間會議室供徵集員專門使用。這間屋子應足夠大,以便舉行徵集員的正式會議。
第30條對徵集員違背職責的處理措施
30.1徵集員如未能履行其所擔負的職責,將可能被免除在今後郵展中擔任該職務的資格。對於徵集員的瀆職行為,FIP理事會給予當事人及其所屬會員進行陳述的機會,然後作出處理的決定。
30.2徵集員如因個人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其所屬的FIP會員必須另做適當安排,以保證該國所有展品能夠在該屆郵展中展出。新的徵集員一經任命,即享有第四章所規定的徵集員所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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