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非理性的性質來自於“要求”這個世界“應該”、“最好”,以及“必須”要如何如何。從理情行為治療法的觀點看,許多治療者只注重過去的歷史和事件,仿佛只要改變當事人的童年,任何問題就能解決。另有一些治療者過度強求當事人去認清、表達和打發其感覺;有些治療者則要求當事人在此時此刻重新再去體驗早期的事件和感覺。艾里斯認為,這些作法都不太有效,因為情緒的結果不會僅僅因為感覺被強化突顯及表達出來後而消失;而是,當事人與治療者應一起駁斥那些引發負面情緒結果的非理性信念,並努力將不實際、不成熟、命令式和絕對式的思考方式轉成實際、成熟、合乎邏輯和講求證據的方法去思考和行動,才能導致對生活的情境有較適當的情緒反應。
理論分析
ABC人格理論是理情行為治療法的理論與實務之核心。A是既存的事實、事件、或一個人的行為或態度。C是情緒與行為的結果、或一個人反應;此等反應可能適當或不適當。A(緣起事件)並不能導致C(情緒的結果)而是B,它是一個人對A的信念;是B導致了情緒反應C。例如,如果一個人在離婚後感到沮喪,這不是離婚本身引起沮喪反應的,而是這個人對於失敗、被拒絕或失去配偶所持的信念所引起的。艾里斯認為被拒絕與失敗的信念(在B點)才是導致沮喪(在C點)的主要原因,而不是離婚這一實際事件(在A點)。因此,人要為製造自己的情緒反應和困擾負起責任。理情行為治療法的核心在於,教導人們如何改變直接導致其困擾情緒結果的非理性信念。(E11is, l979b)。
情緒困擾是如何產生的?乃是一個人不斷地對自己重複告知那些不合邏輯的語句所造成的,例如,“我應為離婚而受責備”、“我是可憐的失敗者,我做的每件事都是錯的”、“我是個沒價值的人”。艾里斯反覆地指出“人怎么想就會有怎樣的感覺”。困擾的情緒反應例如,沮喪和焦慮,是自我挫敗信念引起的,而這些信念是學習來的以及根據自創的非理性想法。
A、B與C之後接著是D,也就是駁斥。基本上,駁斥是一種科學方法的套用,協助當事人向他們的非理性信念挑戰。因為當事人可以學會理性的原則,而這些原則可用來摧毀任何不實際而無效的假設(Ellis& Bernard , l986)。艾里斯指出駁斥的歷程包括三個要素:偵測(detecting)、辯論(debating)與分辨(discriminating)。首先,當事人要學會如何“偵測”出他們的非理性信念,特別是那些絕對性的語句:“應該”、“必須”,以及“自我驚嚇”(awfulizing)、“自我貶抑”(Self-downing)的信念;然後,要學習跟這些功能不良的信念“辯論”,即進行理性與驗證性的質疑,使自己跟這些信念做激烈的辯論,並得出不同的結論後表現出新行為。最後,當事人要學習分辨非理性的信念與理性的信念。
雖然理情行為治療法使用許多認知的、情緒的與行為的方法來協助當事人克服其非理性信念,但是非常強調這種駁斥歷程除了在治療中進行之外,也要在生活中不斷地演練。最後,進入E的階段,E就是效果,是較實際的部份,指獲致新而有效的理性哲學,能以合宜的思考取代不恰當的思考。如果我們成功地達成此境界,我們接著就會創造F,是一種新的情緒型態,不再感受到嚴重的焦慮或消沈,能配合情境而有適當的感覺。所以,要想有較好的感覺狀態,最好的方法就是開始發展一種有效而理性的哲學觀。
因此,不必因離婚而沮喪、嚴責自己或懲罰自己,可以用一個理性的和有證實基礎的結論來取代:“我感到很遺憾,我們的婚姻沒有維繫好,我們離婚了。我曾希望我們能解決問題,但是我們沒有做到,不過這並不意味著世界末日。我們的婚姻失敗並不意味著我在生活中是個失敗者。不斷責備我自己和讓我自己完全承擔分手的責任是愚蠢的。”根據理情行為治療法的理論,最終的效果會是減輕沮喪和自我責備的感覺。
治療步驟
總之,重建哲學觀以改變不良功能的人格特質應包括下列步驟:
1、充分認清我們應對自己所製造的問題負責。
2、接受我們有能力能顯著地改變這些困擾的觀念。
3、認清我們的情緒問題來自於非理性信念。
4、清楚地察覺這些信念。
5、了解使用嚴密方法去駁斥愚蠢信念的價值。
6、接受以下事實,即如果我們希望有所改變,則最好努力去對抗非理性信念,以及那些功能不良的感覺和行為。
7、在我們剩下的人生里,應一直以理情行為治療法的方法去根絕導致困擾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