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世博會期間船舶備案及簽證管理辦法

(1) (2) (3)

為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期間水上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依據《上海世博會水上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上海世博會環滬“護城河”水上安全保衛工作指導意見》和《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及船舶簽證管理辦法》(海船舶〔2009〕759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期間僅在上海海事局管轄水域範圍內且擬在黃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簡稱“港內作業船”,包括“世博專用船”)。
世博專用船:經世博指揮中心核准的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期間為世博會提供交通或服務的各類船舶,包括世博會專用交通船、遊覽船、客渡船和各類應急反應船。
二、備案
(一)職能分工
1、船舶監督處負責實施“世博專用船”的備案管理工作,上海海事局政務中心負責備案材料的受理,通航管理處、危管防污處在相應職責範圍內審核、會簽。
2、轄區海事處負責實施“港內作業船”(除“世博專用船”外)的備案管理工作,轄區海事處政務中心負責備案材料的受理。
3、轄區海事處負責實施上述各類船舶備案前船舶安全檢查工作。
(二)備案前船舶安全檢查
本辦法適用船舶在申請備案前須安裝AIS設備並通過備案前船舶安全檢查。備案前船舶安全檢查原則上由船舶提出申請後實施,轄區海事處接到船舶備案前安全檢查申請如無特別理由應予以受理。受理後及時安排檢查人員登輪實施安全檢查。
1、安檢員對申請備案的船舶開展“備案前船舶安全檢查”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及《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及船舶簽證管理辦法》中專項安全檢查項目實施檢查。《2010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項目表》(見附表1或2)中的項目為必查項。《2010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項目表》一式兩份,均需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主管機關留存備案,一份留船以備主管機關核驗。
2、實施安全檢查時,安檢人員應對申請備案的船舶提交的《上海世博會期間船員信息登記表》(一式兩份,以下簡稱《船員信息登記表》,見附表3,擬途經或靠泊世博核心管制區的船舶必須提交《世博船員信息登記表》)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主管機關留存備案,一份留船以備主管機關核驗。
3、安檢結束後,安檢員須將檢查情況記錄在《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內,並在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右下角註明“世博備案前船舶安全檢查”字樣。
4、實施安全檢查的人員應於檢查結束後24小時內將安檢以及船員信息錄入“船舶信息管理系統(新版2.0)”。
5、對備案前船舶安全檢查中發現的所有缺陷,安檢員須根據《船舶安全檢查缺陷指導原則》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其及時糾正並複查合格。
6、本辦法適用船舶開展的備案前船舶安全檢查視為一次有效的世博專項安全檢查。“港內作業船”(“世博專用船”除外)在春運期間通過的“春運專項安全檢查”視為一次有效的備案前船舶安全檢查。
(三)備案流程
1、備案受理
(1)上海海事局政務中心及轄區海事處政務中心於201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節假日除外)集中受理船舶備案申請。未在上述時間申請的船舶按本辦法四(一)的要求執行。
(2)上海海事局政務大廳及轄區海事處政務中心收到船舶備案申請後,應驗證是否應由本機構受理、申請船舶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初審,受理的申請材料應包括:
A、《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備案申請表》(見附表4);
B、船舶國籍證書與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檢查原件、保留複印件);
C、船舶檢驗證書(檢查原件、保留複印件);
D、世博會期間的船舶安全及防污染承諾書(參見附屬檔案5);
E、備案前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及專項安全檢查表(除“世博專用船”外的“港內作業船”可用春運專項安全檢查通知書替代)(檢查原件、保留複印件);
F、“世博專用船”中的“世部落格渡船、交通船”應提交船員服務簿(檢查原件、保留複印件);
G、“世博專用船”需提交加蓋海事部門“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的《上海世博會期間船員信息登記表》(檢查原件、保留複印件);
H、從事船舶污染防治相關作業的,還應提交上海海事局簽發的相關《備案證明書》;
I、船舶排污設備鉛封檢查表;
J、安裝AIS設備的證明材料(核心管制區外水域的對江輪渡可免配AIS設備);
K、備案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3)對資料齊全有效、文書填寫完整的,應當場予以受理。受理人員應根據申請船舶類別,製作相應的《2010上海世博會“世博專用船”備案審批表》(見附屬檔案6)或《2010上海世博會“港內作業船”備案審批表》(見附屬檔案7)並填寫初審意見。不予受理的應向行政相對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備案審核
局屬相關部門、各海事處應根據各自職責對備案申請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審核通過後,由上海世博會水上交通管控和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或其指定授權人)或轄區海事處處長(包括分管副處長)簽署意見。
3、簽發備案證明書
(1)審核通過後,船舶監督處或相關海事處應製作《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備案證明書》(詳見附屬檔案8),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局章或海事處處章後發放。其中“世博專用船”備案證明書的發放日期至少在備案前安全檢查後15天。
(2)《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備案證明書》的有效期從4月1日至11月30日,但受限於船舶法定證書的有效期。
(3)局船舶監督處或各海事處應落實人員將船舶備案信息輸入“船舶信息管理系統(新版2.0)”。
(4)《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備案證明書》製作說明
《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備案證明書》有綠色和藍色兩種,其中綠色證明書適用於“世博專用船”,藍色證明書適用於“港內作業船”。證明書的編號由“滬海事世博船舶備+四位數字”,其中第一位數字為簽發機關代碼,0指上海海事局,1-9分別代表各世博水域工作組(上海海事局各海事處);最後三位為流水號。
首位數字 0 1 2 3 4 5 6 7 8 9
簽發單位 上海海事局 吳淞海事處 蘭州路海事處 董家渡海事處 吳涇海事處 寶山海事處 外高橋海事處 金山海事處 崇明海事處 洋山港海事處

例如“滬海事世博船舶備0001”指上海海事局簽發的“世博專用船”《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備案證明書》;“滬海事世博船舶備1001”指上海吳淞海事處簽發的“港內作業船”《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備案證明書》。
4、辦結時限
全部審核工作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5、不予備案
對經審核不予備案的由受理部門通知備案申請人並告知不予備案的理由。
三 備案期間管理
(一)上海世博會專項安全檢查
1、本辦法適用的船舶須主動申請有效期為2個月的“上海世博會專項安全檢查”(以下簡稱“專項檢查”),並保持有效。對經備案的“世博專用船”專項安全檢查應按照《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及船舶簽證管理辦法》三類船舶的專項檢查要求執行。對本辦法適用的“港內作業船”(“世博專用船”除外)專項安全檢查應按照一類船舶的專項檢查要求執行。
2、本辦法適用的“港內作業船”(“世博專用船”除外)如需途經世博核心管制區,須按照《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及船舶簽證管理辦法》中三類船舶的專項檢查要求執行[其中《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及船舶簽證管理辦法》二(八)中的“離港”視為上海港始發]。
(二)簽證管理
1、本辦法適用船舶未取得《2010上海世博會船舶備案證明書》,於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取消辦理定期簽證資格,但可辦理航次簽證。航次簽證須參照《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及船舶簽證管理辦法》辦理(其中《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及船舶簽證管理辦法》中的“始發港”視為上海港始發)。
2、經備案的“港內作業船”(“世博專用船”除外) 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等規定辦理定期簽證。但如需途經世博核心區,須參照《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及船舶簽證管理辦法》中三類船舶簽證管理規定執行(其中《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及船舶簽證管理辦法》中的“始發港”視為上海港始發)。
3、世博期間,“港內作業船”定期簽證的截止時間不超過世博“專項檢查”的有效期。
4、備案船舶在辦理定期簽證時,受理的海事管理機構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審查外,還應審查:
(1)船舶是否提交《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備案證明書》;
(2)船舶是否提交備案前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或“專項檢查”通知書(包括專項安全檢查項目表),“專項檢查”是否處於有效期內;
(3)對於“世博專用船”還需核對船員是否在《船員信息登記表》所列範圍內。
不滿足上述條件的不予辦理定期簽證。
定期簽證的信息應及時錄入“船舶信息管理系統”。
(三)監督管理
本辦法適用期間,申請備案的船舶還須按以下要求接受海事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
1、各海事處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加強現場抽查,及時發現並糾正船舶日常營運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隱患。發現以下備案失效情形時應收回備案證明書,如船舶已辦理相應定期簽證並在有效期內,通知其定期簽證失效,需按規定辦理航次簽證,同時還應通報備案簽發機構和原定期簽證審批機構,由備案簽發機構註銷備案、原簽證審批機構在船舶簽證簿內備註定期簽證失效信息,並落實人員將相關信息及時輸入“船舶信息管理系統(新版2.0)”:
(1) 船舶發生一般等級以上責任事故的;
(2) 主要航行設備發生故障且未在規定時間內修復;
(3) “世博專用船”人員發生變動,且變動人員不在備案前安全檢查提交的船員信息登記表所列人員名單中的;
(4) 船舶證書失效,關鍵船員證書失效;
(5) 違反上海世博會有關安保規定造成影響的;
(6) 船舶用途發生變化的;
(7) 世博專項安全檢查有效期失效的;
(8) 海事主管機關認為備案失效的其他情形。
2、備案船舶須主動遵守並執行交通運輸部、上海市政府及其他相關主管單位有關2010年上海世博會管控的相關規定。
四 附則
(一)特批備案
未在備案集中受理時間內申請或備案失效的船舶,確因涉及國計民生、企業發展需要等特殊情況需長期在上海港黃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業船舶的備案,應參照本辦法之備案流程執行並附“情況說明”。“情況說明”必須包含船舶基本資料、船員人數、船舶用途、申請原因等。上海海事局及所屬海事處酌情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
(二)特定水域
本辦法附表1、附表2 中的“特定水域”範圍從《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及船舶簽證管理辦法》中的要求。
(三)解釋權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負責解釋。
(四)生效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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