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

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 二、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 《2010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項目表》一式兩份,均需加蓋安全檢查專用章。

2010年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
船舶簽證管理辦法
為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期間水上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依據上海世博會環滬“護城河”水上安全保衛工作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擬停泊、作業於特定水域或擬途經上海內河水域的下述船舶:
(一)國內航行船舶(以下簡稱“一類船舶”)
(二)國際航行船舶(含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以下簡稱“二類船舶”)
(三)途經黃浦江核心管制區水域的國內航行船舶(以下簡稱“三類船舶”)。
本辦法所指特定水域、上海內河水域及黃浦江核心管制區水域範圍詳見附屬檔案1。
二、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
“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以下簡稱“專項檢查”)應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實施,但相關要求暫作如下調整:
(一)本專項檢查適用於一類船舶及三類船舶,有效期為2個月。期間,船舶發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應向發生地海事主管機關重新申請專項安全檢查,有效期重新計算:
1.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
2.主要航行設備發生故障且未在規定時間內修復。
(二)專項檢查原則上依船舶申請實施,海事管理機構不主動對船舶開展專項檢查。
尚未接受專項檢查或專項檢查已失效的一類船舶應主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專項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船舶專項檢查申請如無特別理由應予受理。海事管理機構應在受理後24小時內,安排檢查人員登輪實施專項檢查。
船舶申請及海事管理機構受理專項檢查的起止日期為2010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專項檢查的內容為《2010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項目表》(對沿海船舶和內河船舶的檢查分別參見附表2和附表3)所列明檢查項目。船舶安全檢查人員應嚴格參照《2010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項目表》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專項檢查可結合日常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一併開展。
(四)《2010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項目表》所涉及的缺陷須在開航前糾正並複查合格,其他缺陷的處理從有關規定。
(五)專項檢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應在《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內填寫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簽名並在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右下角註明“2010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字樣,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時應覆蓋前述加注。
《2010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項目表》一式兩份,均需加蓋安全檢查專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主管機關留存備案,一份留船以備主管機關核驗。
(六)三類船舶申請及實施專項檢查除滿足(一)至(五)規定外還須滿足以下要求:
1.船舶應於2010年4月1日前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首次專項檢查;
2實施專項檢查時,船舶應提交《上海世博會期間船員信息登記表》(見附屬檔案4),《上海世博會期間船員信息登記表》所列明的人員在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未發生變化,其有效期同前;
3《船員信息登記表》一式兩份,均需加蓋安全檢查專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主管機關留存備案,一份留船以備主管機關核驗。
(七)前述檢查記錄及《上海世博會期間船員信息登記表》(如適用)由實施專項檢查的檢查人員於檢查結束當日一併錄入“上海世博會船舶信息報送專用平台”(以下簡稱“專用平台”)。
(八)船舶發生以下情形應至少在離港(上海港的上一始發港)前15天申請專項檢查並滿足第(六)條的具體要求:
1三類船舶專項檢查尚處於有效期內,但先前提交的《上海世博會期間船員信息登記表》所列明的人員發生變動的;
2需臨時途經於黃浦江核心管制區水域的。
三、船舶簽證
(一)本部分適用於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一、三類船舶的簽證管理工作。
(二)一類船舶在始發港辦理出港簽證手續時應當填報《2010上海世博會船舶信息報告表》(參見附表5),三類船舶除滿足前述規定外還需攜帶《船員信息登記表》備查。
(三)一、三類船舶在始發港辦理出港簽證手續時,受理的海事管理機構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審查外,還應審查:
1.船舶是否提交“2010上海世博會船舶專項安全檢查”的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且專項安全檢查是否處於有效期內;
2.船舶是否提交了《2010上海世博會船舶信息報告表》;
3.本航次航行區域是否滿足對應種類船舶準許的航行區域;
4.對於三類船舶,還需審查本航次船員是否在《船員信息登記表》所列範圍內。
對不能滿足前述條件的適用船舶,海事管理機構不予辦理出港簽證手續。
(四)前述簽證信息應由簽證受理人員提前24小時(從本港到達本辦法所指特定水域、上海內河水域及黃浦江核心管制區水域範圍不足24小時的,應在船舶駛離本港前)錄入 “上海世博會船舶信息報送專用平台”。關於專用信息平台的具體套用,我局將另文發布。
四、船舶保全檢查
(一)本部分適用於實施《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Ⅺ-2章關於船舶保全要求的二類船舶。船舶保全檢查的有效期為2個月。
(二)經授權的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嚴格依據有關公約,對處於本轄區內的二類船舶加強船舶保全檢查,及時發現並糾正船舶日常營運中保全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和隱患,全力防止船舶保全事件的發生。船舶保全檢查原則上結合港口國監督檢查或船舶安全檢查(針對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的檢查)一併實施。
(三)凡在我國國內任一港口接受船舶保全檢查的二類船舶,兩個月內不再接受保全檢查。
附屬檔案1:
一、特定水域範圍包括:
長江口和杭州灣北岸水域、黃浦江水域、洋山港區水域,以及長江口外的長江口錨地水域、綠華山錨地水域以及上海市境內上述水域以外的所有內河航道涉及的水域。
1.長江口和杭州灣北岸水域範圍
A.自吳淞口河塘燈樁起;
B.沿岸線西至瀏黑屋(31°30′52″N,121°18′54″E);
C.折向施信桿2公里處(31°37′34″N,121°22′30″E);
D.至青專燈浮東1.5公里處;
E.至圩角口燈浮;
F.崇明北支河口中間點(31°27′50″N,121°49′48″E);
G.順崇明北交河中線向東南方向延伸與雞骨礁和佘山燈塔延長線相交處;
H.至佘山燈塔;
I.至雞骨礁燈樁;
J.至長江口燈船;
K.至大戢山燈塔
L.至金山深漕(30°35′48″N,121°18′00″E);
M.至金絲娘橋;
N.沿岸至吳然口河塘燈柱止。
2、黃浦江水域範圍
自吳淞口河塘燈樁至閔行發電廠上游端和新渠槽港上口連線止。
3.洋山港區水域範圍
洋山港區規劃涉及的崎嶇列島水域。
二、上海內河水域範圍包括:
黃浦江水域和上海市境內所有內河航道涉及的水域。
三、黃浦江核心管制區水域範圍包括:
黃浦江南浦大橋至川楊河口下游100米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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