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財社〔2010〕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醫改辦:
為支持各地在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同時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體制機制改革,轉變運行機制,完善補償機制,現將《2010—2011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綜合改革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發展改革委(代章)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內容
2010—2011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綜合改革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2010—2011年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綜合改革以獎代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支持各地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推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同時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事、收入分配、補償機制等多方面的綜合改革,切實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和服務模式,按時實現在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的工作目標。為規範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補資金按“突出改革、轉變機制、注重實效、鼓勵先進”的原則分配。
第三條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為一次性補助資金。
第四條獎補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推進綜合改革的工作進度、實施成效、人口情況及區域間財力差異確定。
第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制度和綜合改革的工作進度和實施成效,以國務院醫改辦組織的年度考核評估結果為依據。
第六條年度獎補資金採取預撥和結算相結合的方式下達,當年預撥,次年年初根據國務院醫改辦對各地考核評估情況結算。
第七條某省份獎補資金分配額=待分配獎補資金總額×{該省份指標考核係數×該省份財力係數×該省份人口係數/∑(各地指標考核得分×各地財力係數×各地人口係數)}
考核指標係數根據國務院醫改辦對各地的考核評估結果確定。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將中央財政獎補資金與本級財政安排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相關補助資金,統籌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定收支後的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等符合政府衛生投入政策規定的支出,以及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時涉及的人員分流安置等改革性支出。
第九條獎補資金必須直接或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補償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需要對各地獎補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故意虛報有關數字和情況騙取專項補助資金,或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除責令改正、取消獎補資格或收回獎補資金,還要通報批評、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